基层单位XXXX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业务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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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XXXX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业务问题解答

基层单位XXXX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业务问题解答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层单位所反映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如下:

一、规划搬迁政策

1、政府规划搬迁后,企业异地租房重新生产或当前仅有“重置计划、规划”如何税务处理?

处理意见:

可以按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执行。

根据省局、市局有关文件精神,应做好递延收入项目后续管理,每年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对规划重置结束或期满后应及时税务处理。

对符合条件规划搬迁除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外,可附报以下台帐。

企业名称:

单位:

年度

收入

扣除(包括购置资产支出)

结余

当年规划搬迁收入

累计规划搬迁收入

当年支出

累计支出

第一年

20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2、异地规划搬迁案例

传统规模企业“退城出市”——无锡某企业。

目前,该公司正在办理整体迁移,操作顺序,先在无锡工商局办理迁出核准通知书,然后到镇江市工商局新区办理迁入核准通知书,再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更名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过后在无锡设立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

工商是作为整体迁移处理。

该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在江苏无锡签订了《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根据锡政发【2008】162号规定建筑物,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等一次补偿为21700.06万元。

截止2010年10月31日,该公司已收到18445.06万元,职工安置费发放2021万元,这是其中一半,另一半在12月31日前发放,约2080万元,剩余款重置了一些资产。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其取得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职置支出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搬迁项目正在建设,无法正确计算,

请示

(1)对搬迁补偿收入如何处理?

(2)该单位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额1448万元,是否能带之镇江在以后年度中弥补?

处理意见:

根据该企业所反映情况,由于企业异地经营正在建设过程中,只要符合政府规划搬迁条件,且在规定5年时间内,企业在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手续时,可移交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包括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在无锡设立分公司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按总分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征管。

3、企业因为拆迁,在收到拆迁补偿之前提前重置资产。

5年时限是指收到补偿款后5年还是从提前重置资产时候算起5年?

提前重置资产可以冲减拆迁补偿收入,有没有具体书面文件明确?

处理意见:

按09年汇缴掌握意见办理,签订搬迁协议之日起计算。

[企业重置资产行为在前,规划搬迁行为在后,是否可按总局文件执行?

企业须提供由于规划搬迁而先期购置相关资产证明材料,可比照执行。

但规划搬迁项目时间应在总局规定时间内。

]

4、关于政策规划搬迁国、地税政策不一致问题?

处理意见:

地税机关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税、地税政策实质上是一致。

二、关于三年以上应付未付帐款如何处理问题?

处理意见:

债务人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帐款”未能提供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偿还债务证明材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如何税务处理?

处理意见:

对企业因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工作餐,有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定管理制度、固定支出标准,并按规定标准、就餐员工人数记录等证明材料而支付给职工食堂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未办职工食堂但统一供应工作餐应取得对方供应单位正式发票后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未统一供应工作餐而直接向职工发放餐费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四、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处理意见: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金融企业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在税前扣除时,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五、关于部分退城进园企业支付上下班交通租赁费如何税务处理?

处理意见:

企业实际发生交通租赁费支出,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六、关于职工旅游费如何税务处理?

处理意见: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不得支付应由个人承担旅游费。

因此,对企业组织职工发生旅游支出,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七、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都没有对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明确,无形资产损失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批?

处理意见:

按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补充意见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权属发生转移而发生无形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

八、关于“甲供材料”核算问题?

处理意见:

在未有新规定以前继续按照市局有关文件执行

九、总分支机构管理

1、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有关规定,分支机构应该按规定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分配表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目前存在问题:

(1)当年新办分支机构,按规定不参加总机构分配,其是否需要在当地按实进行申报?

如果需要申报,鉴定和登记信息是否都要按独立机构进行?

(2)按照分配表计算规则,新办企业第二年上半年无分配系数,那应该按独立企业自行申报还是不进行申报或者进行零申报?

处理意见:

严格按照总局文件执行。

新办分支机构当年不参与分配,税务机关进行总分支机构鉴定,纳税申报为0。

第二年按上上年度确认分配比例,如无亦进行无税申报。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第十三条 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2、总分机构管理问题。

信息产业电子××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总机构不给分支机构提供所得税分配表,基层税务机关按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要求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就地缴纳所得税,同意视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当否?

处理意见:

可以。

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

主管税务机关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分配表正式税务函件,分支机构企业财务情况说明等材料。

十、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较难

在具体征管工作实践中,对于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和操作规程。

由于对各企业确定征收方式不同,造成企业之间税负轻重不均。

目前好多新办企业要求申请核定征收理由都是财务核算不健全,这就给我们确认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处理意见:

1、新办企业继续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原则上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新办企业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市局核定征收方法在年底以前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十一、填报说明与政策口径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中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当期实际享受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

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其他减免税优惠”。

这实际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不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不是按填报说明做,但纳税人时常以填报说明为依据,打电话来要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使我们工作觉得很被动。

处理意见:

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可按照填表说明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因此,不得申报上述税收优惠。

十二、中央影视基地划拨给xx有限公司(独立纳税人)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xx有限公司能否视同接受捐赠处理?

其固定资产也不可再计提折旧。

当否?

处理意见:

按2009年所得税汇缴补充意见执行(省局意见)

“国有独资企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土地及房产,企业分别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入帐,这些资产计税基础是按划拨价值还是按公允价值确定。

由于企业是无偿取得资产,那么这些资产是否应作为所得计征所得税?

如果不作为所得计征所得税,那么,这些资产是否可以摊销或计提折旧?

答:

对于企业取得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增加国家资本,应按资产公允价值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中;其他性质,应作为捐赠资产处理,按公允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按相关资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偿划拨企业应按公允价值作视同销售处理

十三、企业支付无法取得发票赔偿金、补偿款等,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

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实际操作中如无发票而允许扣除(即使已经列明支付凭证和对方身份证据)也是存在执法风险。

因此,具体把握较难(这就是涉及业务虚假凭证合法、业务真实但凭证不合法)。

处理意见:

关于真实性把握问题,是基层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难点,企业即使取得了正式发票,其业务可能是虚假,应纳税调整。

基层税务机关可采取多种方法核实业务真实性,如:

可向对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外调函,可实地到对方企业核实是否取得上述款项,可查阅企业银行支付记录,亦可根据行业一般水平作职业判断,亦可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十四、分局有一户设计企业,承接了城市规划设计业务,业务需要到国外某个城市去考察,由于出国业务是通过旅行社办理,现在问题旅行社开出来发票无法税前扣除并且要另外作为个人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提出对于这确实是因业务需求出国考察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可参阅或按照总局网站2009年8月17日纳税服务司解答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上述问题关键是划分境内费用和境外费用,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境外公司邀请函、飞机票、国外住宿票据等,有疑义,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确认证明。

旅行社开具旅游业务发票,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十五、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是否允许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

电信部门、金融机构租用房屋作为营业厅无法取得发票情况很多?

处理意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可以双方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原始水电发票复印件以及经双方确认水电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十六、现金折扣没有发票,只有收据,能否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符合规定现金折扣可以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当时签署合同、具体收款时间、以及企业内部自制审批单据作为依据,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十七、向对方采购货物,由于各种原因违约了,最终没有采购,向对方支付了违约金,能否凭法院判决(订货合同)及对方收据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

可以。

十八、职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010年03月08日,国税总局纳服司答复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04年曾解答:

“私车公用”发生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对应由个人承担车辆购置费、折旧费、养路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请问:

是否按总局纳服司解答必须要订租赁合同,并开具租赁发票,还是仍按04年解答执行?

另问:

有部分企业账面无汽车,企业法人及员工私车用于生产经营,其发生费用,如油费、修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那些费用可税前扣除,需明确。

处理意见:

总局解答和无锡地税2004年解答是一致。

企业实际发生资产租赁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租赁期内对资产使用所发生实际支出亦允许税前扣除。

如未签订租赁合同,未能提供“私车公用”证明材料,但报销了有关费用,应视为企业对职工福利。

对应由个人(或产权所有人)承担车辆购置费、折旧费、养路费以及保险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十九、企业以个人房产抵押银行,贷款给企业用,在税前列支利息票据都为个人名字,没有利率差额,能否按真实性原则在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

不可以。

不论个人资金来源,企业支付给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必须取得发票后,方能税前扣除。

二十、关于信用证协议付款事项利息支出问题。

根据企业反映目前部分企业通过国内信用证形式贷款,所贷款后将资金给其他企业使用,在进行利息支出时如何进行有效分割。

处理意见:

同上。

二十一、企业免费使用关联企业资金或者由企业向银行贷款后免费借给关联企业使用,是否进行调整?

如何调整?

处理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所支付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新税法实施后工伤事故赔偿如何税前列支?

赔偿标准有无限制?

处理意见:

按2009年所得税汇缴意见执行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合理工伤事故赔偿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应当由当事人个人赔偿部分企业不得支付,如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

事故鉴定证明、交管部门处理意见,劳动仲裁协议或法院判决材料,与职工签订赔偿协议,支付记录等。

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

对企业超过规定范围、标准给予赔偿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二十三、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扣除问题?

处理意见:

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险费”,则允许税前扣除。

二十四、按现行有关政策,企业向境外单位支付有关费用时,可能涉及代扣代缴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但双方签订合同时如果约定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境外企业开过来发票(INVOICE)仅为不含税发票。

请问如何进行财务及税务处理?

处理意见:

上述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或企业所得税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十五、关于以外经证为主建筑安装企业如何进行汇缴问题?

个别分局目前以外经证为主建筑安装企业较多,根据征收方式鉴定工作要求,对该类企业征收方式一般要认定为查账征收,但由于该类企业成本核算和收入不入账情况,使得每年汇缴只能按照已预征企业所得税进行反算,往往会出现部分指标超标,这在今年汇缴复审中已出现问题,且目前还没有很好控管手段对该类企业进行有效管理。

处理意见:

首先,税务机关按上述办法帮助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是错误,造成了税收负担不公平,可能面临执法风险,其次,应规范纳税人财务核算,企业取得收入、成本均要在企业(总公司)财务帐面上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成果,对未反映按规定进行检查补税,再次,按规定执行《外经证》核销制度。

二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规定,从事电信业务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笔数额较小”如何界定?

如果其他企业有类似情况,怎样处理?

处理意见:

其他企业不能比照执行。

二十七、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0年10月20日最新咨询问题解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要有合法凭证。

企业第二年已汇算清缴了,如还没有取得上一年度原材料合法凭证,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八、财税【2008】00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照2年计提折旧,税务机关核准手续如何办理?

处理意见:

可比照税收优惠管理,实行备案管理。

二十九、接受投资房屋,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在税前扣除折旧?

处理意见:

在无锡市局窗口开票相关文件中已明确。

(开具发票,如符合不征收营业税条件,开票时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基数?

处理意见:

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生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工资薪金支出。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劳务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不属于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税基。

(相关网站解答)

三十一、企业为投资借款发生借款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

投资借款发生借款费用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因此,可作为财务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

三十二、特殊工种明确定义?

哪些作业人员属于特殊工种?

例如:

有部分企业反映车间工人在高温炉子旁边工作,企业认为也应该属于特殊工种,对这部分人员投保商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向其他非特殊工种人员投保商业保险,因受益人不是个人而是企业,企业反映应该也属于经营性支出,是否可以考虑允许税前列支?

处理意见:

特殊工种认定应该由劳动部门按政策规定认定。

对特殊工种商业保险按条例36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一次性收多年租金,按照营业暂行条例规定需一次性缴纳营业税,门临开票时怎么开?

税金所属期是哪年,如果一次性开票,税金能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附征所得税算哪年?

处理意见:

门临开票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缴纳税金可一次性扣除。

所附征企业所得税可作为缴纳当年已缴税款。

三十四、关于向未列入公布公益性捐赠名单慈善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不得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十五、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

根据省局通知精神,符合苏政办发【2007】142号文件规定条件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在大集中系统里,该优惠按自行申报项目处理。

暂填入附表五38项“其他”优惠内。

三十六、四个特殊捐赠期限(汶川、世博、奥运会、玉树)?

例如有企业是政府部门要求对口援建地震灾区,此笔支出能否全额列支?

是否需凭捐赠专用收据?

处理意见:

可以按相关文件全额扣除。

但还是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并取得捐赠专用收据。

三十七、关于年度中注销企业汇缴问题?

根据注销工作要求及所得税清算工作要求,对年度中注销企业在注销后6个月内完成注销清算,目前,注销企业后,在3.0系统中做注销流程,在年度汇缴时一方面在汇缴软件中已无该单位,另一方面在3.0系统中也无该单位,使得该类企业无法将清算报表录入汇缴软件,失去了企业所得税法严肃性。

请上级将3.0系统中软件进一步完善对注销企业汇缴信息保存与录入。

处理意见:

积极与其他部门沟通。

在软件未完善以前,做好纸质资料申报。

三十八、核率征收企业在注销清算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处理意见:

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注销清算时,其在核定征收期间发生亏损,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

三十九、关于福利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税务处理问题?

处理意见: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新规定以前,仍按原省局规定执行。

四十、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万以下,如何填写申报表?

根据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纳税人在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与15%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

税政二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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