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30299315 上传时间:2023-08-1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docx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docx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内容是非常广泛的。

它调整包括劳动关系在内以及劳动关系相密切关联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庞大的法律体系。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和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即有狭义上的劳动法和广义上的劳动法。

  一、狭义上的劳动法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这种法律各国名称不同,如《劳工法》、《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动基准法》等。

1994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狭义上的劳动法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第二,该法统一适用于全国范围之内;第三,该法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

  二、广义上的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上的劳动法做如下理解:

  第一,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第二,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法律规范总称。

它不只是指一部法典式的法律,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部门规章等。

  三、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劳动是区别于人类或其他动物一个根本性特征。

劳动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四、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也称为劳动法的形式,即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样的立法形式体现出来。

  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工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等。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主要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规。

  7.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及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

  8.国际法律文件。

  9.国际惯例。

  10.法律解释。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的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三)劳动关系的种类

  劳动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按职业分类,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3.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控投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的劳动关系。

  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5.从集体谈判角度分类,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1.列举式方法

  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这类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和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发生的一些关系

  (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2.区别式方法

  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

  第一,这些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

  第二,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养老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第三,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一、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

  原始社会时期,人们进行群体的共同劳动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不是靠法律调整,而是靠长期形成的、人们需要共同遵守的习惯来维持。

  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待奴隶,可以像对待其他任何财产一样,随意转让和买卖。

  封建社会中,农奴虽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基本上依附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受封建主的剥削。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是一部血淋淋的历史。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都不存在现代劳动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二、劳动法的产生--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在19世纪初,在一些国家,开始颁布劳动法规,这种法规出现一部分体现为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

尤其是对童工的使用限制、女性工作条件。

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它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仅仅适用于大工厂。

  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第二,劳动法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第三,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

  四、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有的国家劳动法仅限于适用较大的工厂。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第二节 各国劳动法的发展

  一、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

  19世纪随着“工厂立法”的发展,各国工厂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特别是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立法,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时立法

  实行8小时工作制是各国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结果。

  

(二)带薪年休假立法

  (三)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

  (四)最低工资立法

  最低工资立法是保障劳工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也是工人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

  (五)社会保险法

  包括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保险、养老保险等等。

  (六)劳动合同立法

  (七)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二、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1.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第三节中国劳动立法概述

  中国劳动立法的历史,可以从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

  

(一)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

  

(一)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

  1949年至1966年,颁布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等。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是中国政治经济处于不正常的历史时期。

劳动立法陷于停顿,直到1978年以后,劳动立法的工作才得以恢复。

  

(二)现阶段劳动立法

  1.基于形成的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

主要以劳动法为主体。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不断地扩大,不仅适用于国营企业。

  (三)确立最低劳动标准这也是我国不懈努力追求的目标。

  (四)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第一节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

  1.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建议书合称国际劳动标准。

  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关于劳动问题的公约、协议。

  3.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1890年在柏林召开,包括15个国家召开的会议,是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劳工立法,政府派代表来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1900年在巴黎召开成立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其推动下,1906年在瑞士召开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通过两个公约:

一个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另一个是《伯尔尼公约》。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国际劳工组织产生于1919年6月正式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属于国际联盟的附设机构,在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独立性组织存在。

二战后,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至今存在。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指的是在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上由三方代表来共同参与:

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成员代表。

各个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都必须有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参加。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我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都和该组织没有关系,在国际劳工组织中代表中国的是台湾当局。

1971年我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我国也开始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且批准一系列国际劳工组织的条约。

 

 

第四章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 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学学科进行研究。

  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

劳动法的主体是: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使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

  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二、劳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对象虽然也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是这些关系都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基本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

  

(二)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劳动法是调整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三)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四)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一种交叉的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体系

  

(一)劳动法体系的概念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二)劳动法体系的结构

  1.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2.劳动就业法

  3.劳动关系协调法--协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4.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休假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职业训练与职业资格标准法、职工奖惩规则

  5.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遗属津贴

  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

  --劳动争议:

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司法程序(一裁二审)

  --集体协商争议:

行政调解程序

  --集体合同争议(同劳动争议)

  7.劳动检查监督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设置

  8.工会的法律保障--结社权、协商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劳动法学体系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三、劳动法的作用

  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4.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主要体现:

  

(1)严格执行各项劳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我国生产力水平;

  

(2)规范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认证;

  (3)从整体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4)在国内外劳动力的流动与交流过程中,引进高素质人才。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一)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

一般来讲,根据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用范围不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全国;各地域、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民族自治地区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二)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劳动法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

1.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2.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

  (三)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另行规定。

 

第五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所谓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往往超前于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

因此,在劳动立法与现实生活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

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

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

  劳动既有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劳动是一切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

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要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保护。

  所谓全面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财产权益、劳动报酬权益、劳动者人身权益。

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所谓平等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受到平等的保护。

首先,对各种劳动者平等保护。

对于不同性别、民族、种族、职业、职务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法上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禁止对劳动者有任何歧视。

其次,不应该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对于特殊劳动者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等),除了要给予他们劳动法的一般保护之外,还应该对他们的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在劳动法人,主要表现在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第二节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可从狭义、广义两个方面理解。

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根据我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报酬的请求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而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法》第5章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实现全面发展。

《劳动法》第40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此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法定休息休假时间还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探亲假和年休假等。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五、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职业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

其目的在于要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能够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而得到业务技术的提高,从而获得可持续的就业能力。

  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劳动法》第73条规定: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国家还颁发《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来进一步对劳动者所享有的各项保险待遇。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就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八、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结社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我国《劳动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金融投资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