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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煤安32号《三违人员管理规定》

 

 

张煤安〔2013〕32号

关于印发《三违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科、室、所、处、区、队、厂、中心,二水平项目部,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三违”查处力度,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对《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张煤安〔2012〕7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2月5日    

三违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三条 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权力、责任和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

第四条 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规定程序和界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三违”人员的界定标准

第五条 “三违”界定标准

(一)一类“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和84条较严重三违)见附件1。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各工种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见附件2。

(三)三类“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3。

第三章“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

第六条 所有人员抓到有“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于当班及时、准确地向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汇报、登记。

第七条 各部门接到“三违”举报信息,都必须当班报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

第八条 凡查出“三违”行为在填报“三违”人员时,必须写明“三违”的性质、灯号、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

第九条 自主抓的各类“三违”人员必须及时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填报自主抓“三违”人员信息(单位负责人严格对照“三违”界定标准界定,经区、队认定不属于“三违”的,在24小时内将信息反馈安监处),并于每周二将自主抓“三违”报告单(见附表1)上报安监处三违办公室。

基层单位每周将自主反“三违”报告单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给分管口长,各分管口长认真分析口内各单位“三违”现象,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各类“三违”。

第十条 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接到“三违”信息后,必须于当天报到安监处安全检查科。

第四章“三违”行为的确认

第十一条安监处对安全质量信息中心上报的“三违”人员进行初步筛选,梳理出一、二、三类“三违”人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84条较严重“三违”和二类、三类“三违”人员由安监处对照界定标准直接确认。

第十三条 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的确认

(一)矿成立“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各单位有争议的“三违”人员进行确认。

组长由安监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各副总及安监处、调度所、生产技术一、二科、机电管理一、二科、通风防突科、地质测量科、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群众工作部等科室负责人。

(二)对于初步确认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行为,安监处必须于当日组织追查并形成初步结论。

(三)事故追查中查出的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行为,由事故追查组形成初步结论。

(四)“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依据追查的初步结论,按照事实和界定标准确认。

(五)依据“三违”鉴定领导小组确认的结论,矿行文处理。

第五章 “三违”人员帮教

第十四条 安监处负责将“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送到所在单位,“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立即停止“三违”人员的工作,并通知“三违”人员必须于两天内到安监处报到。

第十五条 安监处设“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违”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办公室设在培训中心。

“三违”人员在安监处报到后,一律到培训中心进行学习培训,接受帮教。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负责组织“三违”人员的学习、培训、帮教、考试,对合格人员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学习、帮教结束后,“三违”人员持培训中心出具的帮教结业通知书到安监处“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好“三违”人员返岗通知书、安全资格证、启灯证明等材料,交给“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将“三违”人员一同领回。

第十八条 “三违”人员帮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禁止简单粗暴、以罚代管、以训代管。

帮教实行跟踪问效,闭合管理。

第六章 “三违”人员档案

第十九条 安监处对“三违”人员逐人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三违”人员登记台账、《“三违”人员帮教手册》、结业通知书,返岗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安监处建立“三违”人员查处资料档案,包括:

原始资料、填报资料、追查资料、鉴定资料、处理结果等资料档案,并由安监处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区队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内容包括:

“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登记台账、结业通知书,返岗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安监处负责每月将工人和管理人员的“三违”情况分单位统计分析,并建立台帐,交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相关单位,做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三违”人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三违”查处分级制。

(一)因“三违”造成重大非死亡、严重重伤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查处。

(二)一、二、三类“三违”,由矿安监处牵头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一类“三违”人员的处理

(一)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处理

1.凡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及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的班(队)长分别罚款2000元,职能科室分管负责人罚款1000元,分管副总、口长各罚款1000元。

2.负互联保责任的职工,各罚款1000元。

(二)触犯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的处理:

1.管理人员的处理:

班(队)长触犯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离岗学习7天;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触犯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离岗培训一个月。

2.职工的处理:

年度内第一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属于集团公司职工进“三违”学习班学习7天,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20%;第二次待岗3个月,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50%;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属于劳务派遣工、非集团公司职工年度内第一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进“三违”学习班学习7天,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20%,第二次触犯即予以清退。

3.负互联保责任的职工,各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二类“三违”的处理

1.管理人员的处理:

班(队)长及一般管技人员因自身原因“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离岗学习7天;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因自身原因“三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2.职工的处理:

年度内第一次触犯二类“三违”的,离岗学习7天,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10%;第二次触犯二类“三违的,离岗培训一个月,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20%;第三次触犯二类“三违”的,离岗培训三个月,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100%,属于非集团公司职工的,予以清退。

3.负互联保责任的职工,各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三类“三违”人员处理。

发生三类“三违”的人员,以教育引导为主,进三违学习班学习1天,并罚款300元。

第二十七条 自主抓“三违”人员的处理

1.自主抓的“三违”人员,凡触犯集团公司较严重及以上“三违”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只处理“三违”者本人)

2.自主抓的二类“三违”人员,进“三违”学习班学习3天,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10%;(只处理“三违”者本人)

3.自主抓的三类“三违”人员,罚款200元。

4.自主抓的“三违”人员不计入单位“三违”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所有的“三违”人员的处理,均由矿处理,单位不再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三违”人员在学习通知书送达到单位后必须在2天内到安监处报到,否则每推迟一天罚当事人100元,依次累加,学习天数后推,同时罚单位党、政正职各100元,依次累加。

“三违”行为发生在周五及双休日的,下周一开始扣灯并下达“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发生“三违”、轻伤、重伤及以上事故,处理由矿函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矿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矿备案。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因“三违”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任原职级及以上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所有因“三违”离岗的人员,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

第三十三条 “三违”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单位安排“三违”人员下井的,给予安排工作人员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员、职工因“三违”受到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当月及年终的各项奖励,取消其年终的评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每月必须审查“三违”人员的工资,超做工资部分一律取消,并对超做工资责任人、单位签字领导各罚款3000元;对审查后没取消的责任人,罚款3000元。

同时将每月“三违”人员工资审查结果送安监处备案。

第八章 奖罚

第三十六条副总及以上领导、机关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首席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生产、生产辅助单位首席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1人。

对无考核指标人员抓“三违”实行奖励政策,每抓1人/次,经查实奖励500元,当月兑现。

有考核指标的各级管理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当月未完成抓“三违”指标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个月完不成的,罚款500元;连续3个月完不成的,视情节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季度累计,每少完成抓“三违”指标1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员月度抓“三违”指标完不成的区(队),除按《三违人员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每次罚单位负责人各500元。

第三十八条 有三违指标人员月度内完成“三违”查处指标后,查处1个较严重“三违”,奖励500元;查处1个违反集团公司“二十条红线”的严重“三违”,奖励1000元;以此类推。

第三十九条 其他管技人员不设月度“三违”查处指标,但连续3个月没有查处“三违”的,罚款500元。

第四十条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处理,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或查出的“三违”行为必须属实,凡弄虚做假的,给予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触犯“三违”人员,年度内“三违”人员班组不再发生“三违”的,给予全额返还“三违”人员所受经济处罚。

返还仅限于“三违”责任人,管理人员连带处罚不予返还。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严禁打击报复“三违”的举报人、查处人。

凡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及其他不法手段打击报复“三违”举报人、查处人的,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行政撤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监处每月通报1次“三违”人员的查处情况,并上网公布、井口曝光。

第四十五条 凡自主抓和矿抓“三违”人员不处理的,一经查处,给予责任人记过直至降职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严肃“三违”人员处理,对职工举报的“三违”必须认真追查。

凡对发现的“三违”人员不汇报、不查处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罚。

第四十七条 矿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安监处设“三违”举报电话和信箱。

举报电话: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7665367;安监处:

中央区7665084;北区:

7666759。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与矿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属张集矿。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一类界定标准

2.二类“三违”界定标准

3.三类“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

一类“三违”的界定标准

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的界定标准

(一)共用部分

1.酒后入井。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烧焊火种除外)。

3.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

4.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

5.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

6.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皮带机司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

7.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

8.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

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

9.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

10.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

(二)“一通三防”部分

11.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

12.擅自停、开局扇。

13.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

14.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

15.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16.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

17.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定义。

18.作业地点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悬挂便携仪。

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

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切换。

19.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0.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

21.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

22.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

23.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

24.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

25.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

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

26.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

27.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

28.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29.擅自在主通风机房、变电所、人员定位系统、监控中心终端安装其他应用程序或私自修改数据库记录。

30.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1.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

32.擅闯放炮警戒。

33.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34.在旧眼、残眼中打眼。

(三)机电运输部分

35.乘人提升系统安全回路出现故障报警未及时汇报、处理。

36.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专用销。

37.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

斜巷安全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

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

38.无专项措施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

39.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

40.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

41.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取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

42.电机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

43.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不开车灯。

44.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象。

45.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

46.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

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挂地线。

47.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4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

49.三台及以上间距不大于10米的电气设备未安设接地极。

50.未停电的情况下连接带式输送机胶带。

无措施使用带式输送机打运物件。

触摸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转动部位。

51.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

52.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

53.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54.起吊作业时,起吊重物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过。

55.在井筒范围内或高空(2米及以上)作业不戴保险带、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

乘吊桶人员不戴保险带。

(四)采掘部分

56.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

57.采掘工作面帮顶未按作业规程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58.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

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

59.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

60.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段转载机。

乘坐运行刮板输送机。

61.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加固。

62.掘进工作面迎脸需挂网临时支护,作业时未挂网。

63.岩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64.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对准自己或他人。

喷浆作业时未戴防护眼镜。

65.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

66.综掘机回转台前方有人而启动综掘机。

综掘机运行时,人员进入回转台前方。

67.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关。

68.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

耙装机耙矸时,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

69.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或金属支架上。

70.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

71.独头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

72.改棚作业时,不进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两棚及以上。

73.未进行敲帮问顶就进行作业。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74.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地质前探,误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

75.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井下7级测量导线点。

76.地质调查造假。

77.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

78.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

79.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继续作业。

80.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积水区域、掘进巷道受底板灰岩水威胁,未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

81.使用煤电钻等非钻机设备探放水。

82.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

83.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仍然装药放炮。

84.钻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于岩溶陷落带(柱)影响区的井筒,不执行人工定期检查、观察制度,发现出水异常后不及时汇报。

 

附件2

二类三违界定标准

(挂牌条款“三违”)

详见各工种操作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附件3

三类三违界定标准

一、通用部分

1.对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2.除违反集团公司二十条红线,84条较严重三违以外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作业的责任人。

3.造成轻、微伤事故的责任人。

4.除专门规定的特殊工种外,班中睡岗的。

5.不按“五类强推、五个变化、六项重点”执行的。

二、“一通三防”方面

1.停风时未及时撤出人员的责任人。

2.放炮前未将瓦斯探头移至安全地点的。

3.放炮警戒不挂警戒牌板的。

4.专职局扇司机在局扇停运后,局扇司机未及时开启局扇正常供风的(设备故障除外)。

5.站在运行的皮带纵梁上的或未与皮带司机联系停车、停电闭锁就站在皮带纵梁上的。

6.高压胶管快速接头不使用标准卡子连接的,洒水时高压胶管出口未使用安全闸阀的。

7.洒水对着瓦斯探头及电气设备的。

8.烧焊作业火种不按要求专人保管的。

9.现场存在隐患,不听“五大员”劝阻,并和“五大员”发生争执的。

10.井下存放、使用的油漆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盛装容器密封不严、无专人运送、不按规定放置的。

11.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

12.中压以上的乙炔没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13.井下烧焊任务完成后,电焊机不拆火、氧气乙炔瓶不打上井的(备用的除外)。

14.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现场监护不到一小时的。

15.未经测气员检查瓦斯,在通风不良或瓦斯抽采巷道中检查、维修以及工作面拆卸瓦斯管路的。

16.拆除或更换瓦斯管路前,未把待拆除或需要更换的管路内的瓦斯排完就开始作业的。

17.擅自断开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管路的。

18.无计划造成瓦斯越警的责任人。

19.验炮不带爆破工具的。

20.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

21.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22.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

23.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24.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25.不按作业爆破图表爆破的。

26.在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而装药放炮的。

27.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

28.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29.迎头装药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或未按规定挂警戒网的。

30.发放前没有将电雷管逐个进行测试的。

31.装药后没有对电爆网络进行检查的。

32.发现电爆网络值大于规定范围不及时检查处理而放炮的。

33.放炮员不严格遵守火工品领用制度的。

34.放炮员不认真押运炸药及验数入箱的。

35.不执行雷管专人专号,随意转借,挪用的。

36.没发出爆破警号就放炮的。

37.将雷管斜插和捆绑在炸药外端而做引药的。

38.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39.井下打眼作业不采取湿式打眼的。

40.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造成通风短路的。

41.高冒处、高温处不设点检查,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42.擅自离开警戒点或在未接到撤警命令提前离开警戒位置的。

43.专供与备扇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或试验的。

44.采掘工作面高冒处不采取措施造成瓦斯积聚的。

45.现场处理问题不与机房联系,导致通讯断线的。

46.综掘机运行过程中,人员在上面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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