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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军转安置政策.docx

南通市军转安置政策

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按照考试成绩划定军队转业干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

按照考核结果积分选岗。

第三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考试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整个考务工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报考对象为符合进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身体健康,愿意遵守考试考核安置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

凡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的,以及上年度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报考。

(三)对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核

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

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

档案中没有原始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

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

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

其中:

1.军龄。

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

每满一年加一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务。

正营职领导职务14分,任满三年的加2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5分;正营职非领导职务13分;副营职领导职务12分,任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8分;副营职非领导职务11分;正连职领导职务10分,任满三年的加0.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3分;正连职非领导职务9分;副连职领导职务8分,任满三年的加0.2分;副连职非领导职务7分;排职干部6分。

技术七级(高级职称)21分;技术七级(中级职称)18分;技术八级(中级职称)17分;技术九级(中级职称)15分;技术九级(初级职称)14分;技术十级13分;技术十一级11分;技术十二级9分;技术十三级7分;技术十四级6分。

3.学历。

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

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二)附加分。

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

其中:

1.奖励。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满一年以上的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

2.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戒。

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

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

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第六条 选岗

(一)考试考核成绩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积分,按照营职、连排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

积分相同的,按职务、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机会只给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

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年度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接受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符合进党政机关安置条件,本人主动申请到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择岗。

(八)自愿选择进条管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

军队转业干部未被上述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改进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建立“制度完善、方法科学、秩序规范、机制公开”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军转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人才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军转安置工作摆到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树立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安置工作责任制,不折不扣地完成好安置任务。

各地军转安置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军转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军转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军转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

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面向基层、公开透明、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的原则,切实解决军转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编制、职数、经费等问题,主动加强与部队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增强安置工作的合力,努力实现军转安置工作“三满意”目标。

二、扎实推进军转安置工作的方式创新

在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根据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安置机制,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科学安置军转干部。

市军转安置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南通市市区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积分项目和积分标准,使积分更倾向于军龄长、职务高和贡献大的转业干部,发挥良好导向作用;积极改进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法,制定《南通市市区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并根据积分、分层次,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积极鼓励条管单位、企业单位按照“人岗适宜、双向选择”的方式合理接收军转干部,共同承担军转干部安置任务。

三、努力拓宽军转干部的安置渠道

在积极争取条管单位安置指标的前提下,根据当年军转安置计划指标和编制情况,合理确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

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重点安置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安置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合理安置到相应的单位。

积极鼓励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投身到我市经济发展主战场。

四、严格规范军转安置工作的计划制定

按照“统筹安排、属地安置、宏观调控”的原则,通州区、海安、如皋、如东、海门、启东等县(市),按照属地安置的要求,并依据市安置政策,落实计划分配指标,妥善安置军转干部。

市本直机关和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按照“充实基层一线、聚焦经济主战场、体现责任共担”的原则,合理分配计划指标,并按照当年度进入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具体比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安置计划,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考核、积分选岗。

五、积极完善军转干部的培训体系

按照国转办《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作为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建立健全“三前一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体系。

军转安置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部队政治机关共同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教育培训,为军队转业干部顺利到地方转岗夯实基础。

要认真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前的教育培训,帮助军队转业干部增强角色转换意识,做好心理调适,科学规划转业后的职业生涯。

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帮助军队转业干部尽快达到工作岗位的履职要求。

要科学实施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后的教育培训,扎实办好一年一期的军队转业干部进修班,全面提升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素质。

对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

六、着力健全军转安置的监督制度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关系到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的建设。

工作中要严格贯彻落实“四项”制度:

一是落实操作公开制。

严格做到政策公开、计划公开、程序公开、积分公开、结果公开;二是落实全程监督制。

坚持安置工作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和全社会对安置工作的全程监督;三是落实岗位责任制。

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接访和咨询工作,加强档案的审核、交接和管理工作;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凡在安置工作中违反安置纪律或受到举报的,一律严肃进行查处。

军转干部(营职)南通市安置试行办法

为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南通市制订了《南通市市区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2013年即将转业至南通市的军转干部们可作为政策参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按照考试成绩划定军队转业干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

按照考核结果积分选岗。

第三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考试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整个考务工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报考对象为符合进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身体健康,愿意遵守考试考核安置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

凡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的,以及上年度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报考。

(三)对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核

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

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

档案中没有原始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

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

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

其中:

1.军龄。

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

每满一年加一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务。

正营职领导职务14分,任满三年的加2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5分;正营职非领导职务13分;副营职领导职务12分,任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8分;副营职非领导职务11分;正连职领导职务10分,任满三年的加0.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3分;正连职非领导职务9分;副连职领导职务8分,任满三年的加0.2分;副连职非领导职务7分;排职干部6分。

技术七级(高级职称)21分;技术七级(中级职称)18分;技术八级(中级职称)17分;技术九级(中级职称)15分;技术九级(初级职称)14分;技术十级13分;技术十一级11分;技术十二级9分;技术十三级7分;技术十四级6分。

3.学历。

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

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二)附加分。

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

其中:

1.奖励。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满一年以上的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

2.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戒。

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

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

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第六条 选岗

(一)考试考核成绩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积分,按照营职、连排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

积分相同的,按职务、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机会只给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

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年度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接受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符合进党政机关安置条件,本人主动申请到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择岗。

(八)自愿选择进条管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

军队转业干部未被上述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军转干部(团职)南通市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采取量化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三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安置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

第五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

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

档案中没有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

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

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

其中:

1.军龄。

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

每满1年加1分,不足1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务。

非相应安置正团职领导职务18分,任职每满一年加2分;正团职非领导职务、副团职领导职务16分,副团职领导职务任满三年的加3分,以后每满一年加2分,副团职非领导职务15分。

3.学历。

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

本科生1分。

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二)附加分。

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

其中:

1.奖励。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与国际维和行动满一年以上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

2.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戒。

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

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

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第六条 选岗

(一)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的积分由市军转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非相应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正团领导职务、正团非领导职务、副团领导职务、副团非领导职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

积分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参加选岗只给一次机会,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

选岗结束,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年度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未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自愿选择部省属驻通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选岗。

军队转业干部未被接收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接受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南通市安置意见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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