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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书稿

第七章民事责任

7.1什么是民事责任?

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某在新浪微博上以“作业本”账号发文侮辱邱少云烈士。

被告加多宝公司与孙某进行了互动。

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孙某和加多宝公司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发表的言论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

被告加多宝公司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被告加多宝公司,向原告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记忆,是民族和国家自豪感的重要来源,《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民事责任呢?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中两被告违反不得侵害烈士人格利益的法定义务,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约束性的体现,如果没有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将无法实现,所以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

(二)特征

1、强制性。

民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基本标志。

(1)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即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

(2)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强制力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2、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恢复。

但是仅有财产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还要承担非财产责任。

3、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以弥补民事主体所受的损失为限。

就违约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责任,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

4、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将民事责任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区别开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责任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

5、民事责任有独立性与实现上的优先性。

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对独立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应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同时承担,不能相互替代,并且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优先于其他法律责任具有实现上的优先性。

《民法总则》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义务反映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民事主体“当为”,义务本身不产生法律责任。

责任反映了不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民事主体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要恢复因义务不履行而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2、功能不同。

义务的履行直接指向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是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间接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3、约束力不同。

义务的约束力是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不能选择。

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义务人同时成了责任人,可动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违反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以一定财产为内容的责任;非财产责任,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侵害财产权的应当承担财产责任,一般不承担非财产责任。

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财产责任,还要依法承担非财产责任。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四)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指只有一个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

(五)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六)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指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的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指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分担受害人损失又不公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节课至此结束!

8.2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正在继续进行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

这种责任形式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中为适用条件,以尚未发生的或业已终止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

此种责任形式的作用在于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

(二)排除妨碍

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着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形式必须是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也没有妨碍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但行为人的行为又确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对他人权益造成威胁。

(四)返还财产

不法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1)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合法占有人和使用人;

(2)被请求人只能是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占有人和使用人返还。

(3)原物依然存在,原物已经灭失的,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五)恢复原状

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的状态。

恢复原状主要是针对物遭受损害情况适用的,对人格利益遭受损害则不适用。

恢复原状的条件

(1)须有修复的可能,在实际上可能且经济上合理;

(2)须有修复的必要。

如果财产被损坏已无法修复,或虽可修复,但权利人已不需要,则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应当折价赔偿。

(六)修理、重作、更换

1、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动产、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2、修理、重作、更换还是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七)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律强制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则不适用强制履行。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如果已无履行的必要则不能要求强制履行。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

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八)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是一种使用最广泛的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违约、侵权和其他民事责任。

(九)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钱的民事责任形式。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

(十一)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适用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方面的侵害,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属于非财产性责任,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形,不适用侵害财产权的情况。

以上各种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8.3不承担或减轻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特征

(1)不可预见,指在注意标准方面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期,以现有的科技水平对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能力。

(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关注的重点是人力面对不可抗力的无助性,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造成损害具有必然性。

3、类型

(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指达到一定强度的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泥山流等。

(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指由于社会矛盾激化而形成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武装冲突等。

(3)国家因素的不可抗力,是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

4.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民法总则》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正当防卫

1、概念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构成要件

(1)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防卫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人在防卫时,应当意识到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和防卫行为的目的。

(2)有不法侵害行为。

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行为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指暴力性的不法侵害且必须正在进行,对于尚未开始或已经实施完毕或实施者自动停止的行为,不得实施防卫行为。

(4)不来及请求公力救济,如果能够进行公力救济则不能正当防卫。

(5)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实行。

(6)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3、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

正当防卫虽使受害人受到损害,防卫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防卫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1、概念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2、构成要件

(1)避险目的的正当性。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须危险正在发生。

如果险情已经消除或尚未发生,则不能采取避险措施。

(3)采取避险措施是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3、法律效果

(1)如果危险是由人的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四、自愿紧急救助免责

1、含义

因自愿实施紧急求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必须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实施救助义务,自愿实施救助行为的人。

(2)受助人处于紧急状态。

此类型救助行为通常发生在危急情况下,如急病、不法侵害、自然灾害等。

(3)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

紧急救助行为包括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或侵权行为;在灾情,险情等紧迫情境下,保护、挽救遇险的人,救助急病患者,抢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等。

(4)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即救助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并不考虑救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律免除救助人的民事责任,彻底消除了见义勇为者因做好事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患。

3、法律后果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依法执行职务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权及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

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除依法不能处分的权益之外,受害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的条件下,处分自己的权益。

七、自助

自助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约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八、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实行过失相抵,就是指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由法官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来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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