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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

盐边县金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隆煤矿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

 

安全科编制

二〇一五年

为了搞好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矿的经济发展。

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15年01月18日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研究,制定本单位2015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年度计划 

1. 2015年度防治计划目标 

1.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1.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

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

  

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有毒化学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10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以上。

 

1.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

  

1.6 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

  

1.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14年提高1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 2015年度防治措施 

2.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我矿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 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2.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矿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

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使在我矿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3.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2.3.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全科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5 我矿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2.6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2.6.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6.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

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各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2.6.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2.7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8 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8.1急性职业病报告:

 

2.8.1.1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8.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2.8.2.1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2.9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2.9.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9.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9.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10 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2.11.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11.2危害后果;

2.11.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11.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1.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2.11.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2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

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考核指标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4.保障条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矿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

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二、实施方案

(一)生产设备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1、各开拓、掘进工作面安装先进的降尘喷雾装置,包括湿式打眼、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

掘进工作面各种喷雾降尘装置安装结束后必须经机运科、通风科、安全科、生技科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2、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及主提升机和锅炉等大型固定设备除选用低噪声机电设备外,进一步对于高噪声设备主要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常规治理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必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3、大型设备降噪主要措施有:

主要机房的噪声主要以空气动力性噪声为主,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进行隔声、消声等降低噪声源强。

专项经费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定期对生产单位职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确保劳动防护费用的足额投入。

(二)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1、各采掘工作面及所有产尘点必须实施综合防尘措施,完善防尘设施,并做到正常使用,由矿“安检员、调度员、材料员”和通风队瓦检员每班监督检查各种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粉尘监测,实时监督井下重点部位的粉尘浓度变化情况。

2、降噪设施力求结构简单、轻便、可靠,使用寿命在15年以上;控制噪声所使用的材料,要具有防腐、防潮、阻燃性能。

降噪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护,比如主通风机消音器、水泵电机的消音罩等设施每月定期检查一次。

3、对于室内噪声大于65dB(A)以上的机房或硐室,必须悬挂噪声级警示标识,要求作业人员在噪声达到或超过90dB(A)的场所,工人必须使用护耳器,对那些对噪声较敏感的工人,即使在小于85dB(A)至90dB(A)的环境下工作,也必须使用护耳器。

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工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按照GBZ158—2003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的中 文警示。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为保证我矿职工身体健康,预防、控制和减少工作环境的不利危害,保护我矿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必须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及时、足额发放到职工手中,设专人管理、发放,严格按照国家劳动用品配备标准进行发放,让职工及时领取,决不允许存在拖延、滞发现象。

综合办公室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好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工作。

 

 2、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资金实行预算制。

定期将劳动防护用品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资金,及时上报。

确保劳动用品库存数量,能够及时发放到职工手中,让职工在劳动生产中有效的保护好自己的身体。

具体预算由综合办公室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员负责,要及时将每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所需数量报送供应部,供应部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库存。

 

 3、根据煤炭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专项经费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定期对生产单位职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确保劳动防护费用的足额投入。

 

4、不断提高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确保每项劳动防护用品都有煤安标志,提高防尘滤纸配发,要将职工佩戴的防尘口罩进行升级,对质量好、防尘效果好的防尘口罩厂家进行招标,购置高质量的防尘口罩和滤纸。

该项工作由供应 科负责落实。

  

5、安全部具体负责日常井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对不佩戴、不正确佩戴、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手段。

确保每个职工都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不定期的进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调查工作,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对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7、采用竞标的方式对有资质的厂家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井下作业场综合防尘的防治措施及要求 

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职工的作业场所的防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一些不符《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作业场所积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在综合防尘方面我矿2015年主要要做好以下几点:

  

1、通风队负责全矿粉尘测定工作和主要大巷的冲尘工作;  

2、开拓掘进巷道防尘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管理; 

3、各转载点、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水幕或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管理。

净化水幕通风部负责安装管理。

 

4、要建立定期冲尘制度并建立冲尘台账(内容包括冲尘地点、冲尘时间、冲尘人员)。

通风队定期对巷道进行冲刷,保证责任区域内无煤(粉)尘堆积现象。

 

5、井下各转载点必须坚持开机运输开喷雾,每班都要对机头、机尾、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的煤尘进行清理和冲洗,保证机头前后20米范围内无煤尘堆积现象;  

6、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掘进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巷道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三通阀门,保证完好使用。

为了便于洒水降尘,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长度超过100米的联络巷都 要设有水管。

一般巷道每百米以内设一个三通阀门,皮带巷每50米以内设一个三通阀门。

 

7、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30-5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50-100 米之内再设一道水幕,并确保水幕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

 

8、掘进工作面、掘进硐室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因特殊情况不能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保护用品。

 

9、矿井粉尘的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测尘点的布置符合有关规定。

 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掘进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 

 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4)粉尘浓度测定方法 

 执行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16225—《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5)测尘前,根据测尘地点和采样数量准备好使用仪表、工具及其附件,并认真检查仪器,做到外表清洁、附件齐全、电键或旋转按钮灵敏可靠。

工作中,注意观察采样地点的顶帮、运输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须 首先处理。

 

10、转载点及净化水幕安装标准:

 

(1)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应封闭全断面,喷嘴朝向风流与风流方向成45度角,水幕横杆距巷道顶不超过5cm,棚子支护巷道不大于10cm;水幕应固定牢固、阀门有把手,开关灵活、不漏水(滴水成线)。

 

(2)各转载点的喷雾必须固定牢固,每道喷雾只准设置两个喷嘴,喷嘴朝向转载点与煤流方向成45度角。

 

(五)加大职业危害预防培训的力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工自身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预防、控制尘肺病及其它职业病的发生。

安全部要针对新入职员工,掘进、开拓区队的职工及其它辅助区队经常接触粉尘的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方面的培训,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要将职业危害预防这个课题深入到日常的职工培训当中,要制定专项的培训计划,配备专兼职教师,并根据职工的班次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及课程。

编写职业危害预防方面的教材,发放到职工手中,与让职工切实体会到职业危害预 防的重要性。

  

2、在新入职员工的培训结业考核中加入职业危害预防方面的题目,并要占到一定的比例,让职工从日常的学习中多了解、掌握职工危害的预防措施。

 

3、职工健康监护 

 

(1)严把新员工入矿体检关。

对新入矿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凡未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予办理上岗手续。

 

(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在岗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的检查范围、检查周期、检查项目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

  

(3)对离岗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

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职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要求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本人。

未按要求进行离岗检查的职工,不予办理离岗手续。

 

 (4)做好我矿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做到档案符合要求、管理有序。

 

4、职业病人诊疗 

在努力保持我矿职工零职业病的前提下,根据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对需要复查的职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职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六)、考核与验收 

 我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考核与验收,督促并监控各项目的工作开展,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并责成按时整改。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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