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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传统税收文化比较

中西方传统税收文化比较

10级会计电算化一班戴然然

指导教师:

李炳先

 

摘要文化是每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源泉,是一个国家先进程度的标杆。

税收文化是以税收为承载基础的人类税收文明的总括,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等各种各样不同的特点,其核心是税收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税收的基本认识和看法,它可以支配人的行为和信念,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对于税收文化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扩大我们的视野,利于进一步提高财税政策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全面地审视税收制度是否符合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未来发展,以提高人们的素质和民族的创新能力。

本文从税收文化的定义出发,介绍了中西方传统税收思想,重点比较了两者的异同,最后总结了中西方不同的传统税收思想对我国税收文化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西比较;税收文化;税收发展

 

目录

1.前言…………………………………………………………………………1

2.中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发展…………………………………………………2

2.1中国税收起源………………………………………………………2

2.1.1税收概念……………………………………………………………2

2.1.2中国税收萌芽阶段…………………………………………………2

2.1.3古代税收的发展…………………………………………………3

2.1.3.1秦朝…………………………………………………………3

2.1.3.2秦、汉……………………………………………………………4

2.1.3.3隋、唐……………………………………………………………4

2.1.3.4宋、元……………………………………………………………5

2.1.3.5明、清……………………………………………………………5

2.1.3.6小结……………………………………………………………6

2.1.4近代税收的发展……………………………………………………7

2.1.4.1民国时期的税收发展…………………………………………7

3.西方传统税收文化的发展………………………………………………8

3.1古西欧的传统税收……………………………………………………8

3.2西方税收发展的四个阶段……………………………………………9

4.中西传统税收异同点………………………………………………………10

5.结论…………………………………………………………………………12

文献…………………………………………………………………………………13

致谢…………………………………………………………………………………14

 

1.前言

本文研究论题是中西传统税收文化的比较,通过税收文化的比较来了解中西税收文化的差异,以及在这种差异下的税收收入的对比。

在比较的过程当中,找到适合现今社会大环境下税收制度。

 

2.中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发展

2.1中国税收起源

2.1.1税收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从概念上不难理解,税收是国家权力工具的一个衍生产物,当权者运用国家权力,对其公民(古时还存在周边的附属国,诸侯国等)进行强制性的征收,而并非其自愿上交给国家的财产收入,运用这些收入,当权者来对国家进行治理、建设、发展,情况好的,可以为百姓带来福祉,使得民众安居乐业,生活殷实富足,繁荣昌盛。

若当权者是“昏君”,则国家动荡不安,百姓受尽磨难,苛捐杂税徭役繁重,叫苦不迭。

怎样才能将税收与民生进行一个很好的融合这是当权者一直在致力于研究的问题。

2.1.2中国税收萌芽阶段

国家这个概念产生之始,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

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贡——献东西给上级,古代臣下或属国把物品进献给帝王。

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

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

“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

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

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

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了。

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

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

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

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

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

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

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

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

”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

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2.1.3古代税收的发展

2.1.3.1秦朝

夏朝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详实的直接史料。

《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

孟子在此解释"助"就是"籍也",即耕种公有土地的平民为商王提供的力役地租。

其税率按孟子说法,应是十一税率。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

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

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

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同时,"划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按土地质量等级和年景的好坏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公元前645年晋国"作辕田","作州兵",据说就是把土地赏给实际占有者,按占有土地地多少负担军需兵器;公元前594年始,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私有土地的登记,根据收入的多少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赋税;公元前538年,郑国"作封洫",承认土地占有的现实;"作丘赋",按私有土地收赋税;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按私人耕地的收获量征税。

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战国时期,井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封建田赋制度确立。

当时田赋征收有"税地"和"税人"之说。

"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把土地与粟作为田赋征收依据。

2.1.3.2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

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

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赋役乃汉代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

汉代的赋税除最主要的税种--田租外,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源就是口赋。

这是承袭秦的税制。

2.1.3.3隋、唐

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

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

租庸调法始于隋朝,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

隋初规定,"始令人以二十一成丁,岁役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

后来年老者收庸免役成为定制:

"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武德七年,在实施均田制时重新颁行租庸调法。

租,即每个受田的成丁男子每年纳租粟二石或稻三石;调,即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绢二丈,棉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即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唐中后期,均田制遭破坏,大量失去土地以及没有获得足额授田的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制下的赋役义务,国家财政大幅下降。

为解决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

该法取消了原来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

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作法,有利于税收的均衡负担,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措施。

执行的结果是朝廷的税收有明显增加,对稳定唐王朝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

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唐政府采纳大臣建议,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

唐代后期还恢复沿行一种税赋--契税。

契税起于东晋南朝的"估税"。

2.1.3.4宋、元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宋田赋率每亩在一斗上下。

"宋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钞盐券,凭券买盐销售。

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

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

元政权占有中原的时间先后不同,各地原来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

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

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元继续实行盐专卖,盐利是元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

 元的茶税也是政府的一项大宗收入。

 除上述盐茶专卖外,元对酒醋等也实行专卖并课税。

另外,元还实行市舶课税法和商税法。

2.1.3.5明、清

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

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中叶以后改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合并之势。

明初年,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籍、土地状况进行了清查,编造了记载户籍的"黄册"和记载土地状况的"鱼鳞图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

国家仅次于赋役的税收,就是盐税,明代继承宋元制度,通过盐引专卖来收取。

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

明政府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依法征收赋税,国家由开始的法无明文规定任意征税到重视以法征税。

 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

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比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

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

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f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

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平摊到全县土地税中,作为土地税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解运代替原来的"民收民解"。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

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自秦汉以来,人民对官府或国家历来承担着两类义务,一是徭役,唐是租庸调制,人民可亦庸代役,实际上是人丁税;一是田赋,按地亩征收,或实物(粮谷等)或折银,实际上是土地税。

宋改行两税法,明发展为一条鞭法,使人丁与田赋两种税制渐有合一的趋势。

清初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土地买卖的放开,将人口与土地绑缚在一起已经显得没有意义了。

终于在康熙末年命令废止人丁税,实行地丁合一的制度。

康熙五十一年上谕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地丁合一,或叫摊丁入亩政策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至乾隆中期,人口已达三亿以上。

地丁合一的政策,康熙五十二年户部遵旨议准为定例,雍正三年修律正式作为条例纂入律中。

地丁合一作为一项重大政策,在律例中特设专条,表明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决策更加有了法律保证。

2.1.3.6小结

中国赋税历史源远流长,夏代开始,就出现了贡。

进入战国,以鲁国“初税亩”为标志,开始征收实物田税。

租税制一直延续到秦、汉、两晋。

北魏实行均田制,至唐发展成为租庸调制。

安史之乱之后,唐开始实行以土地、财产为征税标准、分夏秋两季征收的“两税法”。

“两税法”一直沿用到明代。

明朝中期,张居正提出了将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的“一条鞭法”。

清朝建立以后,在田赋征收上仍沿用“一条鞭法”,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地”,简化征收手续,完成了赋和役的合一。

2.1.4近代税收的发展

2.1.4.1民国时期的税收制度

到民国时期为止,随着商品经济的冲击,以及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形成和发展,税收制度逐渐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先是对城市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超过历史上的田赋,逐渐上升为主要的税收。

国民党政府的间接税,除了关税、盐税以外,于1928年又创立了统税,对卷烟、面粉、棉纱、火柴、水泥等各种商品征收。

据统计,30年代国民党政府的关、盐、统三大间接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比重已达到60%~70%左右。

比较重要的是,这一时期从外国引起了近代直接税。

近代直接税于18世纪末的英国首先创立,19世纪在资本主义各国普遍推行。

在我国,则从20世纪30和40年代才开始实行,当时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曾经为此专设了直接税署,起先是于1936年10月首次开征所得税,继之于1939年1月开征过分利得税,后来又于1940年7月开征遗产税。

 

3西方传统税收文化的发展

3.1古西欧的传统税收

古罗马是西欧最早的帝国,古罗马的赋税之重也是史学界公认的。

从公元1世纪初到2世纪末,罗马军队从大约30万增加到40万。

在和平时期,军队大多由所在的行省供应,并就近购买一部分物资。

3世纪以后战争频仍,供应军队需求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

古罗马税制不完善,国家征税没有统一的税则和成文的法规,因此不断出现税负不均,税收混乱的情况。

税源不足,政府就采取许多杀鸡取卵的做法,形成了古罗马赋税长期苛重。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西罗马和东罗马。

东罗马的首都君士坦丁堡,旧称“拜占庭”,所以历史上又称东罗马为拜占庭。

拜占庭继承了罗马帝国的财政制度,为了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的开支,保证皇帝贵族们奢侈豪华的生活,帝国年年向居民征收沉重的赋税。

7世纪以后,公社制度瓦解,斯拉夫人入侵西南欧,并向那里移民,欧洲逐渐完成封建化进程,进入封建社会,赋税制度也跟着发生了重要变化。

欧洲的封建社会有一条基本原则是,国王的一切花费大都应出自他自己领地的收入,对于领地之外的土地和农民,国王无权谋取收益。

当时的欧洲国家没有全国性的地租,更没有常备的赋役制度。

当时国家的赋税有两种:

一是领主向领地农户征收的土地税;二是君主向封臣征收的封建常税,如协助金。

除此之外,国王无权向全国征税。

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爆发时,国王要征收国税和非常税,需和纳税人进行协商。

11世纪前,英国税权由贤人会议掌握,会议主要由贵族、郡长、教士组成。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为首的法国封建主对英国征服后,贵族大会议取代贤人会议成为国家重要机关,承袭了协商税权的制度。

国王要征国税时,首先要经贤人会议或贵族大会议批准,接下来,王室税吏还必须同纳税人就征收税额、估值方式等问题进行具体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征税决议就是一纸空文。

同时期的法国也形成了以地区为基础,由僧侣、贵族、城市市民组成的会议,协商与决定有关的赋税征收问题。

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英、法两国又先后形成议会制度(模范国会与三级会议),协商税权过渡为议会授予制。

国王在王室领地之外拿走一个铜板都要经过议会批准。

1293年,英国的爱德华国王签署《宪章确认书》,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议会的征税权。

1340年的一项法律更明确地宣布:

“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

这就是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税权协商制。

这一制度实行了近1000年。

3.2西方税收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由贡纳时期。

在氏族社会末期和奴隶制社会初期,国王因公产收入难以满足公共需用的增加,逐渐开始依赖人民自由贡献的劳力和物品。

那时,税收在人们的观念上含有捐赠、馈赠的意思。

第二阶段为税收承诺时期。

随着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大,以及公共费用和王室费用的急刷增加,单靠人民的自由贡纳难以满足需要,特别是一些临时性的财政急需,往往需要开征新税。

但开征新税需要得到民会的承诺。

因此,这一时期可称为政府恳请人民帮助或人民帮助政府的时期。

第三阶段为专制课税时期。

至中世纪,欧洲国家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都已确立,由于君权极度扩张,政府军费膨胀,国王实行专断课税。

废除了往日民会税收承诺制度,使纳税成为人民在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对国家所作的牺牲。

但贵族、僧侣阶层享有豁免税收的特权。

第四阶段为立宪课税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凡开征新税、废除旧税,或制定、修改税法,都须以不违宪为原则,并经民选的议会审议通过。

贵族、僧侣等阶层不再享有豁免税收的特权,纳税普遍原则和征税确定性原则得到广泛承认。

 

4中西传统税收异同点

为什么中世纪中西方社会在国家税权制度方面会产生如此之大的反差?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是由部族首领走向宗法君主制,其中基本不存在权力制衡成分,而是以家长制统治为主体特色。

而西欧的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中天生就有着相当多的民主成分:

小事由酋帅们商议,大事则由全部落议决。

他们的政治习惯崇尚“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

这样,当日耳曼人逐渐向欧洲大面积迁徙时,就把这一政治习俗带到整个欧洲。

西欧中世纪封建国家建立后,依然保留了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与规则。

比如英国,对王权的约束可概括为:

国王处理大事须征得贤达的同意,国王须服从习俗和法律。

传统习俗被盎格鲁-萨克逊人视为神圣的信条,他们引用习俗规范国王与贤达的关系,裁断民间纠纷,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

盎格鲁-萨克逊人顽强地认为国王也必须以众人之是为是。

其次,在财产所有制方面,中国古代原则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

食土之毛,谁非君臣?

”人民是仰靠统治者的恩惠才得以生存的,必须绝对服从统治者支配,包括无条件完成统治者下达的赋税指标。

令交税而不交,命上贡而不贡,即是“犯上”行为,国家权力将给予严厉制裁。

中世纪西欧的政治体系是多元的,财产所有权也呈现多重性的结构。

君主与封臣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与占有权互相重迭,还要加上农奴的永佃权。

教会大约占有西欧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土地。

工商业者通过向封建主赎买,拥有了城市土地的独立、自由的权利。

第三,中国过早地形成了强大的中央集权政权体制,国家集政治、经济与文化各方面权力于一身,绝不允许出现与皇权抗衡的任何社会力量。

由于没有制约因素,国家权力,包括税权,就会无限澎胀,纳税民众只是其奴役、鱼肉的对象而已。

国家或地方官府增加税收的做法,也根本无须与民众协商,民众只能逆来顺受。

西欧中世纪从未出现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专制政府的国家,各国中央权力要受到地方贵族、宗教教会、自治城市、法律传统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政府权力与社会民众权利之间能维持相对平衡的关系,同理,国家税权也终受社会力量的制衡。

英国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无代表不纳税”的惯例,每个地区的人民都应有自己选出的代表担任议员,这才承担纳税的义务。

其后,这一基本理念也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西欧的税法制定程序是议会宪政制度形成的基础。

议会要取得人民的同意,然后才能批准政府征税,由此逐步发展到掌握其他立法权。

对人民来讲,只有首先控制了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才能从根本上把握自己经济权利;只有控制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议会的地位才能被人民认可,才能进一步发挥相关的职能。

 

5结论

综上所诉,东西方文化确实存在着巨大差异,中国的传统文化的确有着鲜明的民族特征,印记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品格和文化精神,也体现来我们的价值观和追求。

而西方文化则是科学与理性占据着主导思想,有着强烈的意识和自我形态,拥有着独具特色的气质和文化内涵。

两种文化,两种价值观,我们与其争论优劣莫不如去追求那些已经根深蒂固存在的本质和文化内涵,取长补短,则更有意义。

在“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入的今天,在这样的时代大环境下,很多问题的冲突往往最终的表达都是在文化上,所以我们不仅仅要学会如何学习更要学会如何思考,只有掌握来如何思考才能对眼前和将要发生的事情有了足够的预见性和控制了。

并且丰富的文化修养和底蕴是我们完成这些的基础和条件。

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了解,我深刻意识到只有思想和丰富知识的多元化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融入这个社会,更好的与人交流共同达到共识。

所以把那些确有利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文化,作为大家的共同认可的价值观,无疑是重要的。

 

参考文献(三号黑体)

1、新华字典——“税”

2、XX知道、XX文库——“税收”

3、《中西古代税收——中国常讲轻徭薄赋却越改越重》

摘自《法治周末》作者:

李郁

4、《中西方传统税收文化的比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自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04期作者:

刘军

 

致谢

本文的成文,首先感谢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国际经贸系科组李炳先老师对本文的辅导指点,感谢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图书馆以及中国知网的信息内容支持。

在本文成文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瓶颈,感谢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会计电算化专业的老师以及我的同窗同学们,在这里,抱以最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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