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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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价管字[2006]47号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
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
(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下同)、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1.下列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
包括宾馆、饭店、工商企业办公楼宇(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2)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2.下列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2)工业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
3.下列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
第八条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缓解停车位供求矛盾,下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一)住宅区内单独建设、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独立停车库;
(二)住宅区内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包括停车场的基本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3年的收支情况或收支测算资料);
(二)营业执照;
(三)委托管理合同;
(四)《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住宅类、工业区、物流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露天停车场及临时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第十三条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
可以为次、半小时、小时、天、月。
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
“天”指24小时,由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算,连续24小时为一天。
“月”按30天计算。
第十四条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场应在其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
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
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登记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
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宝安、龙岗两区的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深价〔20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停车场区域划分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附件1:
停车场区域划分
一、一类地区
罗湖商业片区:
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以北、红岭南路(延伸至深港边境线)、红岭中路以东、笋岗东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水贝片区:
翠竹路以西、田贝一路、笋岗东路以北、洪湖东路、文锦北路以东、布心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八卦岭片区:
红岭北路以西、笋岗东路以北、上步北路以东、泥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上步、白沙岭片区:
上步中路以西、深南中路以北、华富路以东、笋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福田南、滨河片区:
红岭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滨河大道以北、福田路、福田河以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福华新村片区:
皇岗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中心区:
彩田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彩电工业区:
皇岗路以西、笋岗西路以北、彩田路以东、北环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车公庙:
泰然一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广深高速公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南山中心区:
后海滨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海大道以东、滨海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南头北片区:
南海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北、港湾大道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
特区内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三类地区:
特区外所有地区。
附件2: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表1:
住宅类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
元/辆)
标准类型 临时停放 按月停放
小车 大车 摩托车 小车 大车 摩托车
室内 第一小时5元,第二小起1元/小时,一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15元,二、三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10元 第一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2元/小时,一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30元,二、三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20元 2元/天 250 500 50
露天 110 220 25
说明:
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
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表2:
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标准
(单位:
元/辆)
类型
标准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小车 工作日 高峰时段
(8:
00—20:
00) 第一小时15元,第一小时后1.5元/半小时 第一小时5元,第一小时后1元/半小时 5元/天
非高峰时段(
20:
00—次日8:
00) 1元/小时 0.5元/小时
非工作日 第一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 第一小时4元,第二小时起0.5元/小时
大车 工作日 高峰时段
(8:
00—20:
00) 第一小时30元,第一小时后3元/半小时 第一小时10元,第一小时后2元/半小时 10元/天
非高峰时段
(20:
00—次日8:
00) 2元/小时 1元/小时
非工作日 第一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2元/小时 第一小时8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
超大型车 工作日 高峰时段(8:
00—20:
00) 第一小时45元,第一小时后4.5元/半小时 第一小时15元,第一小时后3元/半小时 15元/天
非高峰时段(
20:
00—次日8:
00) 3元/小时 2元/小时
非工作日 第一小时15元,第二小时起3元/小时 第一小时12元,第二小时起1.5元/小时
摩托车 2元/天 1元/天 1元/天
说明:
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
(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
露天:
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
小车10元/天,大车:
20元/天。
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5、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物价局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我市《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后,在执行中反映出存在个别停车场经营单位和市民对《管理办法》某些规定理解不够准确的问题。
为使《管理办法》得到有效实施,市物价局昨日发布《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计费问题及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计费问题
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计费问题,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二、关于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收费问题
对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为住宅类的,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住宅类停车场的指导价格标准;对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为社会公共类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允许住宅业主选择按月停放,按月停放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住宅类停车场按月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但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公示。
三、关于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时间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收费问题
《管理办法》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区分工作日与非工作日、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如某小车早上7点30分进入一类地区的上述停车场,早上10点出来,应先计满非高峰时间1个小时(7:
30—8:
30),按非高峰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1元,8:
30至10点按高峰时段的标准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标准为1.5元/半小时,收费4.5元,总计收费5.5元。
反过来,如果晚上7点30分进入停车场,晚上10点离开,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属于高峰时段,应先计满高峰时间1个小时(7:
30—8:
30),按高峰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15元,8:
30至10点按非高峰时段的标准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标准为1元/小时,合计收费17元。
四、关于停车场类型确定问题
对涉及停车场定性以确定定价形式及收费标准时,原则上以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为依据。
但如果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与停车场配套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性质明显不符时,应以停车场配套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性质为依据确定停车场类型。
五、关于“非工作日”的内涵问题
“非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市物价局表示将加大对停车场收费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有违反相关价格政策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同时市民如有发现停车场经营单位不按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可以拨打12358热线向物价部门举报。
2008年07月01日起《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
2009-6-25
2008年07月01日起《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知的相关四点新规定:
㈠停车场经营单位每天的最高收费标准:
小车的指导价一类地区为60元/天;二类地区为35元/天,三类地区为25元/天。
同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以小时、次、天作为计费单位,但每个计费单位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15元(小车)、30元(大车)、45元(超大型车),具体收费方式及标准仍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制定。
比如,某停车场选择按次收费,那么小车一次最高15元,两次30元,同一台车一天最多收60元,而不是每次都收60元。
注:
规定中“停车场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以小时、次、天作为计费单位,但每个计费单位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15元(小车)、30元(大车)、45元(超大型车)”与最高指导价为60元/天前后矛盾,已咨询过物价局和12345,尚未得到回复,请用户谅解。
㈡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将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新政策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实行市场调节价重新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仍实行市场调节价。
(旧:
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和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元/天)
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小车 60 35 25
大车 120 70 50
超大型车 180 105 75
摩托车 2 1 1
说明:
上述标准为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每天(24小时)的最高收费标准。
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应在不超出上述每天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㈢在社会公共类停车场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包括: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场、音乐厅、影剧院、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工业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
社会公共类停车场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包括:
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
㈣新政策明确各停车场必须设置免费停放时间:
1.住宅类停车场、住宅与商业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免收费时间为30分钟;
2.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及其他社会公共类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为15分钟;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免收停车费。
新政策对上述场所的室内停车场增加了免费停车的规定,将杜绝部分室内停车场规定车辆一进场就要收费的现象。
为与《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划分停车场类型相衔接,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社会公共类、临时类等三个类型:
一、住宅类收费标准
相关政策:
住宅类(包括住宅与办公、商业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㈠包月收费不作调整,维持现行政策不变,即小车露天停放110元/月,室内停放250元/月;
㈡临时停放收费作适当调整,由现行的不分区域,露天全天5元、室内3小时内5元、全天10元调整为不分露天、室内,第一小时5元,然后加1元/小时,一类地区全天15元封顶、二类、三类地区全天10元封顶。
二、社会公共类停车场
相关规定:
停车场经营单位每天的最高收费标准:
小车的指导价一类地区为60元/天;二类地区为35元/天,三类地区为25元/天。
同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以小时、次、天作为计费单位,但每个计费单位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15元(小车)、30元(大车)、45元(超大型车),具体收费方式及标准仍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制定。
㈠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元/天)
相关政策: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将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新政策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实行市场调节价重新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仍实行市场调节价。
(旧:
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和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小车 60 35 25
大车 120 70 50
超大型车 180 105 75
摩托车 2 1 1
说明:
上述标准为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每天(24小时)的最高收费标准。
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应在不超出上述每天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㈡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配套停车场,因已单独报批计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⒈深圳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每次首一小时内10元/辆(如果只停15分钟内就免费),超过一小时的每小时加收2元/辆(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每天最高收费50元(计费时段00:
00-24:
00)。
停一天以上的收费计算法是:
按一共停了几个小时的累计数收取(注:
第1个小时按10元算,之后的每个小时按2元算)
咨询电话:
27519786(A停车场)、27519739(B楼停车场)、27519729(夜间值班)
㈢是由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医院、学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停车场,及临时类停车场、工业园区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⒈调整的总体框架是:
由现行的不分区域、不分工作日、不分时段改为分区域、分工作日、分时段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⑴一类地区工作日高峰时段的收费标准大幅度提高,上述停车场在周一至周五8时-20时的收费标准提高为第一小时15元,以后每半小时1.5元,20时-8时为每小时1元;
⑵二类地区工作日高峰时段的收费适当提高;一、二类地区非工作日、非高峰时段的收费作结构性调整,有升有降;
⑶三类地区则维持现状不变。
至于纯商业性停车场则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三、临时类
㈠本次调价方案中,对扣车场收费不列入本次调整方案,其收费标准暂不调整,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㈡咪表停车(道路内停车)收费也不列入本次调整方案。
㈢新方案规定,在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区、物流区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露天停车场及临时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停车场区域划分
㈠一类地区
⒈罗湖商业片区:
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以北、红岭南路(延伸至深港边境线)、红岭中路以东,笋岗东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⒉水贝片区:
翠竹路以西、田贝一路、笋岗东路以北、洪湖东路、文锦北路以东、布心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⒊八卦岭片区:
红岭北路以西、笋岗东路以北、上步北路以东、泥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⒋上步、白沙岭片区:
上步中路以西、深南中路以北、华富路以东、笋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⒌福田南、滨河片区:
红岭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滨河大道以北、福田路、福田河以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⒍福华新村片区:
皇岗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⒎中心区:
彩田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⒏彩电工业区:
皇岗路以西、笋岗西路以北、彩田路以东、北环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⒐车公庙:
泰然一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广深高速公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⒑南山中心区:
后海滨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海大道以东、滨海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⒒南头北片区:
南海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北、港湾大道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㈡二类地区
特区内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
㈢三类地区
特区外所有地区。
以下为2006年09月01日调整的收费标准,供调整前后对比参考:
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单位:
元/辆)
类型
标准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