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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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完整版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编号:

五大连池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制:

你单位承建的工程(建设规模:

)已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我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该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下如:

一、安全监督基本程序

1、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内容,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勘验,工程项目符合开工条件,核发安全报建书,由项目安全监督员下达监督计划。

2、安全监督员(主监、辅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督管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阶段安全验收。

3、工程完工,由安全监督员根据日常安全监管、巡检、专项检查和阶段安全验收结果,出具安全监督报告。

4、根据监督报告由我站颁发“安全达标”或“文明工地”证书。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告知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建设单位不得对参建各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对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出入口、大型施工机械、各种洞口、脚手架、临时用电设施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施工单位应要求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以下需要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必须提供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并按审查意见修改专项方案。

①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及其复杂的工程);

②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荷载大于15kn/m模板支撑系统)。

1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同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11、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实施救援抢险,并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一)安全管理资料

1、施工现场必须按《jgj59-2021》标准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施、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安全标志、临时施工用电档案、小型机具管理资料及起重机械设备等本台账。

2、台账内容要规范、完善、真实、有针对性,不能缺项漏项,并随工程进度填写。

(二)现场文明施工

1、工地应设置1.8--3.0m高的施工围墙,围墙按标准图集设置,做到整洁、美观,施工现场设置完整规范的五牌一图及建筑物效果图。

2、工地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并有门卫及制度,门头设置醒目的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硬化,设置沉砂井和排水沟,做好扬尘控制工作。

3、现场内应硬化处理,设置宣传栏、黑板报、吸烟处、工人活动室,办公室应有医药保健箱,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应佩戴胸卡上岗作业。

4、现场建筑材料应堆放整齐并挂牌标识,应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置留于场内。

5、每日做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告知制度。

6、施工现场加强噪声防治管理,采取相关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三)基坑支护

1、基坑深度超过5m应有专项支护设计。

2、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应有临边防护措施。

3、基坑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和有效排水措施。

4、坑边荷载堆置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1.2m,堆置高度不超过1.5m。

5、作业人员应有上下专用通道。

6、应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四)模板工程

1、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应有设计计算书。

2、立柱底部支承结构必须具有支承上层荷载的能力。

由于模板立柱承受的施工荷载往往大于楼板的设计荷载,因此常需要保持两层或多层立柱(应计算确定)。

为合理传递荷载,立柱底部应设置木垫板。

3、为保证立柱的整体稳定,应在安装立柱的同时,加设水平支撑和剪力撑。

立柱高度大于2m时,应设两道水平支撑,满堂红模板立柱的水平支撑必须纵横双向设置,及扫地杆最上一层拉结杆距板底及梁底间距不大于500mm。

其支架立柱四边及中间每隔四跨立柱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

立柱每增高1.5-2m时,除再增加一道水平支撑外,并应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4、使用直径48mm钢管间距不应大于1m。

5、拆除模板应设置警戒线和监护人,不能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

(五)脚手架

1、脚手架应严格按jgj130-2021规范进行设置。

2、外架与主体拉结拉锚必须规范,防护架的立杆、横杆间距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钢管连接必须规范,且沿架体高度方向设置护身栏杆。

3、防护架、防护棚、通道棚的钢管采用黄色,剪刀撑用黄黑色,剪刀撑的间距、设置位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剪刀撑斜杆设置角度45°~60°,从两端及转角处开始设置,剪刀撑之间间距≤15m,并沿等高方向连续设置)。

4、防护架钢管应搭设在安全网外,安全网与防护架之间应设置18cm高,5mm厚的红白相间挡脚板,挡脚板应在悬挑层和以上各层沿建筑物四周连续设置。

5、通道棚和防护棚应搭设双层,卸料平台应使用型钢制作,不能使用钢管扣件制作。

6、防护架搭设应超出作业面1.5m以上,防护架及卸料平台均应悬挂验收牌及限载牌。

(六)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正确佩戴,系绳必须系在下颚上。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合格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严禁不正确使用。

3、建筑物应用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安全网必须使用合格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网。

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兜网。

4、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及预留洞口防护必须采用定型化的防护,电梯井内每10m应有一层软防护。

5、建筑物所有临边均须进行防护,临边若未砌砖则必须采用红白相间钢管进行防护,防护栏杆必须按规范进行搭设(扫地杆距地0.5m,横杆距地1.2m,每隔2m搭设一根立杆)。

(七)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jgj46-2005和gb50194-93规范进行设置。

2、配电箱必须使用铁皮电箱,严禁使用木箱,箱体外应涮涂分级标志及责任人姓名,箱体内应绘制接线系统图,箱内各闸具应标明回路标识。

3、配电箱设置位置必须干燥通风,并便于操作,末级开关箱距离机具不能超过3m。

4、配电箱必须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进行设置,并符合tn-s系统要求。

5、所有开关闸具及漏电保护器必须匹配,末级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必须采用30ma.s的参数,pe线必须使用黄/绿双色线,用端子板进行联接,并连续设置。

6、施工用电线路应整洁清爽,严禁电线拖以及乱拉乱搭电线。

7、开关箱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同一个开关箱同时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器设备。

(八)起重机械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告知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开始安装。

2、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调试,并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测。

验收调试通过且检测合格,方可视为安装合格。

3、安装合格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前向监督机构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书面告知书》,并填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申请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着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的拆除单位在拆除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制定专项拆除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拆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拆除的规程规范,并对拆除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监督计划

工程开工后,项目部必须按监督计划要求进行阶段性安全验收的申报。

申报时,必须按照jgj59-2021标准自评打分、自评等级,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查盖章后,与《阶段性安全验收申请表》一同报安全监督站,同时与监督员预约时间实施阶段安全验收。

工程项目到规定时间或进度未进行验收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一)阶段验收计划

(二)验收内容

1、基础工程。

安全管理资料,文明施工,基坑支护,施工机具,施工用电,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行为检查。

2、主体工程。

安全管理资料,文明施工,模板工程,脚手架,施工机具,施工用电,起重机械,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行为检查。

3、装饰(安装)工程。

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脚手架、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行为检查。

(三)验收人员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

2、建设单位代表。

3、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经理或安全科长。

4、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

5、项目部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监督站领导(签字):

总监(签字):

监督员(签字):

五大连池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

年月日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本工程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如下交底: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交底内容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固安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受固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行使对固安县辖区内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

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

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

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的权力;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权力;

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权力。

(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1、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场所主要包括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现场,各方相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三是抽查施工现场,核查其安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等。

3、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安全事故

报告后,有关人员及时到事故现场,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协调联系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其他要求(各市根据本地特点提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

(1)

(2)

......

5、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

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

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7、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涉及建设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的;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4、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

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行勘察施工。

(二)法律法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

按照职责约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2、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3、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6、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7、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8、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9、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10、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控制工作。

11、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二)法律法规涉及监理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情况;

(4)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五、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开展的计划、记录、总结等内容要真实、有效;对本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进行考核、评比,对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评定、登记、公示与监控的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应严格本企业所确定的分包作业队伍安全生产条件的考察、审核和准入程序;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4、施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计划、投入台帐、投入管理、核算等应履行合法程序。

依据《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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