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Sohu.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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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Sohu

2012-2013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2012-2013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联赛)健康、稳定、有序的进行,杜绝违背公平竞赛和体育精神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联赛合作伙伴、赛区组委会、赛区承办单位、参赛俱乐部等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篮球协会章程》、《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委会下设的联赛纪律委员会,依据本规定负责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代表、裁判员、工作人员、俱乐部和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及联赛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联赛主办单位发布。

第三条联赛纪律委员会下设裁判员监督评审组(监评组)和竞赛纪律督察组。

裁判员监督评审组负责裁判员、技术代表的监评工作;竞赛纪律督察组负责对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遵守联赛赛风赛纪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四条竞赛纪律督察组和裁判员监评组在接到比赛监督、推广监督、新闻监督、技术代表、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等有关各方通过联赛办公室提交的证据和说明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认定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在72小时内针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竞赛纪律督察组或裁判员监评组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联赛办公室组织专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

 

第五条针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核减(俱乐部、赛区承办单位)联赛经费(人民币)若干;

(四)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

(五)停止参加联赛若干场,或取消参赛资格;

(六)责令更换主场(与原主场不在同一城市)、取消主场资格;

(七)中止注册资格若干年或取消注册资格(同时包括建议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取消受处罚球员在大超联赛和CUBA联赛注册资格);

(八)终身禁赛;

(九)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受到停赛处罚的相关人员或俱乐部在本赛季的停赛处罚未执行完的场数,顺延至下赛季常规赛执行(无论其是否仍在原单位)。

第六条因运动员、教练组成员、俱乐部工作人员等个人违规行为造成核减俱乐部联赛经费的,由俱乐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有关比赛的声像材料等可作为调查违纪、违规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球迷、观众在比赛场外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九条运动员出现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联赛竞赛管理规定的行为,违规行为能够被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

如不服从管理或置之不理、拒绝纠正的,或此前已经因同样的违规行为受到过警告但又再次违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000-10000元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除核减上述联赛经费外,给予其停止本场比赛或停赛1场的处罚。

(一)运动员参加入场仪式时佩戴耳机,入场仪式中与全队大多数人的服装颜色、款式或长短不统一;

(二)报名的12名运动员中,有未经裁判员允许,擅自缺席入场仪式;

第十条在联赛和全明星周末期间,运动员如发生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万元人民币。

若该运动员再次出现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则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万元人民币;如该运动员第三次出现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则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万元人民币;如该运动员第四次出现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则从第四次开始,每次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0万元人民币(累计处罚不超过150万元)。

(一)在开幕式、赛前热身和比赛现场、训练、新闻发布会、领奖和表彰仪式、庆典、酒会、赛场及媒体采访等以联赛球员身份出现的场合,必须穿着联赛指定装备及配饰(不包括外籍球员的球鞋;特许球员穿着非联赛指定用鞋只限于联赛比赛和训练场合)。

需要穿着正装的场合,应佩戴联赛装备商的标识。

以上场合不得穿着、使用、佩戴、展示联赛装备商竞争品牌的产品。

(二)在球队训练和比赛期间乘坐交通工具往返赛场和住所时以及参加以联赛或全明星周末名义组织的公开活动时必须穿着联赛指定装备(不包括外籍球员的球鞋)。

(三)外籍球员穿着非联赛装备商的球鞋时,须对球鞋上的标识和文字进行完全遮盖。

第十一条运动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5万元/次。

(一)非赛季期间以联赛俱乐部名义参加的各类活动(训练、比赛、公益、慈善、参观等),及参加俱乐部的各种训练和相关活动时,未按规定穿着联赛指定装备,并不听劝告,拒不纠正的。

(二)运动员以联赛球员身份,参加联赛赞助商竞争品牌活动。

第十二条运动员如有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不文明行为和违反体育精神的行为,给予其通报批评、停赛1-3场的处罚,并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人民币:

(一)在场上向对方运动员、教练组成员或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等吐口水、做侮辱性手势等不文明行为;

(二)在场上做出侮辱性的手势或肢体动作(无论所指对象是谁);

(三)损坏比赛场馆内的设施、器材等(损毁器材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

(四)使用推、顶、撞、踢、绊、封眼睛等恶意伤人动作,情节严重;

(五)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判罚或管理,或利用假摔、佯装受伤等行为骗取观众同情,或有其他煽动观众情绪的行为,导致观众秩序发生较严重的失控情况;

(六)在赛后新闻发布会或在接受媒体采访等场合或借助个人微信、微博、博客、网站等,故意指责、贬损或用其他刺激性语言挑衅其他球队、主办单位、赛区组委会、赞助商或其他联赛参与者,或以各种方式暗示裁判不公正或公开评论裁判不公正,或道听途说、捏造事实,给联赛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运动员如有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给予其通报批评、停赛2-5场的处罚,并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万元人民币,情节恶劣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

(一)在场上向对方运动员、教练组成员或观众,使用辱骂性语言、挑衅性或侮辱性手势或投掷物品,引起观众秩序混乱,对比赛顺利进行造成一定影响;

(二)对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员、推广监督、新闻监督、推广巡视员、记录台等联赛工作人员进行指责、威胁或辱骂;

(三)使用恶意伤人动作或使用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其他非技术动作造成对方运动员受伤(伤情须经主办单位复核)从而不能参加比赛,情节恶劣。

第十四条运动员再次发生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对该运动员给予通报批评、停赛5-10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3-6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比赛期间(包括赛前进入场馆后、比赛中、比赛后离开场馆前),运动员如有以下(包括但不限于)球场暴力行为,视具体情节,给予其通报批评、停赛5-10场,直至取消该运动员本赛季参赛资格,核减该俱乐部联赛经费5-1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对挑起事端和首先动手及暴力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影响的,加倍处罚。

(一)用球或其他物品击打裁判员、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及球队席人员;

(二)双方运动员(含替补球员、随队人员)间发生击、打、踢、踹等暴力行为;

(三)殴打对方教练组成员、裁判员、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或其他联赛工作人员;

(四)借助各类物品打砸观众、追打观众或冲进观众席攻击观众;

(五)使用暴力打砸体育馆内设施、设备,造成较严重财产损失或引发观众秩序混乱。

第十六条一个队累计第二次出现第十五条所述违规违纪情况,给予当事运动员(无论其本人是否属于再犯)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每人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十七条比赛中,场上队员发生摩擦、冲突或出现打架等情况,对擅自离开球队席、违规进入比赛场地的替补队员,无论是否参与打架,除临场裁判员有权根据规则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将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停赛1场,每人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赛季期间,运动员在比赛场馆外与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主办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停赛8-10场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反竞赛规程中关于参赛资格规定的运动员,一经查实,给予其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停赛1-3年的处罚;对其所在俱乐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赛资格,违反参赛资格运动员之前参加的比赛均记为0:

20负。

第二十条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进行的兴奋剂检查中,凡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将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该俱乐部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一条运动员(包括外籍球员、港澳台球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打假球或“默契球”的,除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万元人民币外,还将取消其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2-5年,情节严重者,终身禁赛。

涉嫌违法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教练组成员及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

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教练组成员是指教练员、助理和体能教练员、领队或俱乐部负责人、医生、翻译等。

教练组成员无故不参加中国篮协或联赛委员会要求参加的联赛工作会议、总结会或其它会议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赛1-2场的处罚,核减有关人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教练员(特指主教练)必须按要求参加比赛当日上午召开的赛前联席会。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须由所在俱乐部在赛前24小时向主办单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委托助理教练员出席;对未经主办单位批准擅自不参加赛前联席会的教练员,给予其停赛1场(取消其本轮比赛临场指挥资格,不能在球队席就座。

)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联赛和全明星周末期间,教练员如发生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核减该教练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万元人民币。

若该教练员再次出现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则核减该教练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万元人民币;如该教练员第三次出现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则核减该教练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万元人民币。

如该教练员第四次出现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则从第四次开始,每次核减该教练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0万元人民币(累计处罚不超150万元)。

(一)在开幕式、赛前热身和比赛现场、训练、新闻发布会、领奖和表彰仪式、庆典、酒会、赛场及演播室采访等以联赛教练员身份出现的场合,必须穿着联赛指定装备及配饰。

需要穿着正装的场合,应佩戴联赛装备商的标识。

以上场合不得穿着、使用、佩戴、展示联赛装备商竞争品牌的产品。

(二)在球队训练和比赛期间乘坐交通工具往返赛场和住所时以及参加以联赛或全明星周末名义组织的公开活动时必须穿着联赛指定装备。

第二十五条教练组成员如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核减该教练组成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5万元/次。

(一)教练组成员代表俱乐部参加联赛之外的比赛,及参加俱乐部的各种训练和相关活动时,未按规定穿着联赛指定装备,并不听劝告,拒不纠正的。

(二)在联赛及全明星周末期间,穿着、佩戴和/或展示联赛赞助商竞争品牌的标志、广告语或吉祥物等,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宣传联赛赞助商竞争品牌。

第二十六条联赛期间,教练员(特指主教练)无正当理由不带领指定运动员或随意带领不符合联赛相关要求的运动员参加赛后新闻发布会,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人民币;第三次及以后出现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比赛中,球队席人员超出竞赛规程规定人数,经临场裁判员、技术代表或比赛监督管理后拒不改正的,除了按规则登记主教练员技术犯规一次外,还将给予其领队严重警告的处罚;同一个球队累计第二次(及以上)违反的,对该俱乐部给予通报批评、每次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联赛期间(包括赛前进入场馆后、比赛中、比赛后离开场馆前),教练组成员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漫骂,干扰记录台工作,根据临场技术代表或比赛监督书面报告,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停赛1-3场的处罚,核减有关人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2万元人民币。

再次违反者,处罚加倍。

第二十九条比赛中,不论何种原因,球队席上的教练组成员未经裁判员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场内,否则,除裁判员有权对其做出必要的判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停赛1-2场;累计再次违反,处罚加倍。

第三十条联赛期间,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对场上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判罚和管理的行为、对球队席替补球员和俱乐部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比赛场地等违规行为,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教练员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其给予警告、停赛1场的处罚。

累计再次违反,情节恶劣的,处罚加倍。

第三十一条联赛期间,教练组成员如有以下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停赛2-5场的处罚,核减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2万元人民币;累计再次违反的,处罚加倍。

(一)向对方运动员、教练组成员或俱乐部工作人员以及观众指责、辱骂、向对方吐痰或做出其它侮辱、攻击行为;

(二)因不满本方运动员表现,公然对其进行侮辱、谩骂甚至殴打,引起观众不满、扰乱赛场秩序、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脚踢、拳(膝、肘等)击比赛场馆内的设施、器材,或其他寻衅闹事、恶意煽动观众的行为,引发赛场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用暴力损坏体育馆公共设施设备的(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五)在赛后新闻发布会或在接受媒体采访等场合或借助个人微博、博客、网站等,故意指责、贬损或用其他刺激性语言挑衅对方球队、主办单位、赛区组委会、赞助商或其他联赛参与者、观众,或以各种方式公开评论或暗示裁判不公正,或道听途说、捏造事实,给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联赛期间,教练组成员及俱乐部工作人员如有以下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停赛1-5场的处罚,核减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3万元人民币;情节恶劣者,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

(一)教练组成员未予积极制止本队运动员(包括球队席成员)出现打架的,或制止不力;

(二)教练组成员唆使运动员在场上使用恶意伤人动作或暴力行为;

(三)教练组成员或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代表、推广监督、新闻监督等联赛工作人员公然进行指责、威胁或辱骂的,给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联赛期间,教练组成员及俱乐部工作人员如有以下违纪行为,给予其通报批评、停赛5-10场的处罚,核减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10万元人民币;情节恶劣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

(一)对方运动员出现伤人动作或动作过大等情况,教练组成员不冷静、不理智,率先冲进比赛场地或冲向对方当事人,导致本方球队席人员情绪失控并跟随冲进比赛场地,随之出现场面混乱甚至是打架或打群架等情况;

(二)对场上发生的打架行为不予制止或怂恿甚至参与打架;

(三)对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代表、推广监督、新闻监督等联赛工作人员有推、击、踢等暴力行为。

第三十四条联赛期间教练组成员如累计再次或多次发生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述的违规行为,则给予加倍处罚,取消当事人本赛季(或联赛工作)参赛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停赛1-3年,或终身禁赛。

第三十五条教练组成员参与或组织赌球并指使或授意球队打假球的,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参赛资格2-5年;情节严重者,终身禁赛;涉嫌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裁判员、技术代表等工作人员未到赛区报到前及到达赛区报到后,教练组成员或俱乐部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如打电话、发短信、授意他人转告等)裁判员、技术代表等工作人员并与之发生非工作性接触,或参与组织宴请、贿赂等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停赛5-10场的处罚,核减当事人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3-5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者,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涉嫌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教练组成员在赛区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或未被公安机关处罚但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停赛1-10场的处罚,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10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四章技术代表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赛前联席会工作不尽职的,或赛前因未检查场地器材、记录台设备等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时处理失当、控制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停止联赛工作1-10轮的处罚,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三十九条如有以下违规行为者,给予其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1-3轮的处罚:

(一)不按规定着装或有不文明言行举止的;

(二)在赛后对裁判员的鉴定及打分不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临场裁判员表现的。

第四十条再次在赛后对裁判员的鉴定及打分不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临场裁判员表现的,给予其通报批评,停止其联赛工作4-8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一条对裁判员在赛区单独外出或与俱乐部有关人员非工作接触制止不力或知情不报的,停止其联赛工作2-6轮;再次违反,处罚加倍,直至取消其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二条在赛区饮酒或对裁判员饮酒行为不予制止的,或制止不力,事后未向主办单位如实反映问题的,给予警告、停赛3-5轮的处罚;再次违反者,取消其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三条工作期间与观众、工作人员、记者、参赛队成员等发生言语、身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其严重警告、停止联赛工作3-10轮的处罚,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四条在赛区与俱乐部或与俱乐部有关联的人员进行非工作接触,一经核实,取消其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联赛有关交通及财务制度规定者,给予其通报批评,再次违反者,取消其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六条对有以下违规行为的技术代表,给予其警告、停止联赛工作5-10轮的处罚,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一)比赛监督、新闻监督、俱乐部、运动队、媒体等方面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经主办单位认定问题属实的;

(二)有破坏团结、搬弄是非的言行。

第四十七条出现任何参与“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违背公平、公正体育精神的行为者,取消其本赛季及今后参加联赛的工作资格;涉嫌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裁判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联赛有关交通及财务制度规定者,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在赛区,出现不按规定着装、污损联赛标识或不文明言行举止等行为,给予其警告、停赛1-2轮的处罚;再次违反者,处罚加倍。

第五十条在赛区和比赛期间如有以下行为,给予警告并停赛1-5轮的处罚。

(一)对比赛场上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或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

(二)再次违反联赛有关交通及财务制度规定。

第五十一条在赛区及比赛期间如有以下行为,给予警告、停赛2-5轮的处罚。

(一)事前未向技术代表请假和未经技术代表批准同意,擅自外出的;

(二)在赛区饮酒的。

第五十二条如有以下行为,给予其在联赛裁判员内部通报批评、停赛5-10轮的处罚。

(一)在一场比赛中,裁判员出现错判、漏判并引起球队强烈不满或观众骚动的,经监评组调查核实,确属裁判员严重失职的;

(二)在临近比赛结束的关键时刻,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并对比赛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五十三条与观众或参赛队成员间发生摩擦,使用不文明语言,或发生肢体冲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在联赛裁判员内部通报批评、停赛5-10轮的处罚;情节恶劣者,取消其本赛季工作资格,停赛1-5年,直至撤销技术等级称号。

第五十四条如有以下言行,给予其在联赛裁判员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15轮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本赛季工作资格。

(一)搬弄是非,破坏裁判员队伍团结;

(二)再次发生明显的错判、漏判并引起球队强烈不满或观众骚动的,经监评组调查核实,确属严重失职的;

(三)对比赛场上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或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导致赛场秩序失控或运动员打架斗殴等情况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五条:

在联赛期间,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在联赛裁判员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一)累计三次违反联赛有关交通及财务制度规定;

(二)在赛区担任裁判工作,累计三次饮酒;

(三)再次未经技术代表批准同意,擅自外出的;

(四)在临近比赛结束的关键时刻,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并对比赛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情节严重的;

(五)不服从组委会领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委会活动或其他规定活动的;

(六)未经中国篮协同意,擅自外出执裁者(不含本省或本行业系统内的比赛)。

第五十六条如三个及以上的俱乐部对同一名裁判员的执裁水平或公信力提出质疑或举报,并提交有力证据,主办单位提请监评组对相关场次录像进行审核,经审核问题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在联赛裁判员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20轮的处罚,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五十七条裁判员在赛区与俱乐部、运动队或与之相关的人员接触或接受其宴请、收受礼金、或暗示俱乐部、运动队或相关人员安排消费活动的,取消其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五十八条裁判员索取或收受俱乐部、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礼金等贿赂的,取消其本赛季工作资格,将其违纪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停止联赛工作3-5年;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终身禁赛;涉嫌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裁判员在赛区违法乱纪或因参与赌球活动,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取消其本赛季执裁资格,取消其在中国篮协注册资格,撤销其裁判员等级,终身禁赛。

第六章俱乐部、赛区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六十条联赛比赛期间,主队俱乐部或赛区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取消其优秀赛区和推广俱乐部的评选资格。

对违规场次每场比赛核减俱乐部联赛经费5万元,若再次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对违规场次每场比赛核减俱乐部联赛经费10万元,如第三次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则从第三次开始,对违规场次每场比赛核减俱乐部联赛经费15万元。

(一)擅自取消和/或改变赞助商的广告发布、广告的摆放位置和规格、广告内容和编排顺序,且拒绝纠正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赞助商损失;

(二)擅自改变主摄像机位位置,且未及时纠正,致使赞助商广告未得到正常展示;

(三)未按主办单位要求摆放联赛指定物品,和/或擅自将赞助商提供的用于广告展示的物品丢弃、损坏或转送他人,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赞助商损失;

(四)比赛当日,在比赛场馆内、外(场馆管理方全部管理权限范围内)悬挂、摆放、发放非主办单位规定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大屏幕广告、海报、灯箱、标语、易拉宝、道旗、展位等)、条幅和/或其它违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啦啦棒、礼品、文化衫等),且不听劝告拒不改正;

(五)允许球员以集体形式(即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席联赛赞助商竞争品牌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访、训练营、发布会、竞品开店等);

(六)比赛当日,场馆区域内出现联赛赞助商竞争品牌专卖店,或其它销售或展示赞助商竞争品牌产品的形式,且不听劝告拒不改正。

第六十一条联赛比赛期间,主队俱乐部或赛区未按《商务推广工作规定》第六项第

(二)条规定提供赞助商门票,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方式核减俱乐部联赛经费,取消其优秀赛区和推广俱乐部的评选资格。

(一)除特殊原因外,未按约定时间提供门票,从第2次开始,每次核减1万元;

(二)未按规定等级提供门票,核减金额=该场比赛观众席票最高票价×未按等级提供的门票数量;

(三)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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