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产业化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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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产业化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国家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印发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林计发〔2007〕17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四川省境内以森林资源培育、林产品加工利用、市场流通服务、林业生态旅游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联系,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并经四川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四川省林业厅负责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成立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被四川省林业厅认定的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企业规模。
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近3年平均销售额均应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并居本市(州)同行业前列。
1.种植和养殖类企业
(1)木竹种植类。
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木竹原料林基地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
(2)经济林种植类。
培育木本粮油、木本药材、森林蔬菜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
(3)林木种苗(花卉)种植类。
培育木本苗木、花卉的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500亩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
(4)林下种植养殖类。
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养殖家禽1万只以上或养殖家畜1000头以上。
能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5)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利用类。
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通过公司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与合作”方式,建设基地面积2000亩,种群数量2000只以上,其中雁鸭等种群数量10000只以上。
2.林产加工类企业
(1)木竹材加工类。
以木竹材为原料的人造板和家具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人造板生产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2)竹(木)制浆造纸类。
以竹(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0万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不含5万吨),近3年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
生产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3)森林食品加工类。
以森林蔬菜、特色果品、调味品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森林食品基地5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4)木本油料类。
以生产木本食用油为主的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木本油料基地3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5)林化林药类。
以生产林化、林药类产品的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基地2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
3.林业生态旅游类企业。
以森林生态旅游和湿地生态旅游为主业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森工企业及乡村生态旅游经营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10000亩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1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总收入3000万元以上,能提供或带动300人以上就业机会。
4.林产品市场和流通类企业
(1)林产品市场类。
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2)林产品流通类。
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8000万元以上。
5.林业科技创新类企业。
以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为主的涉林企业,拥有发明专利,总资产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产品技术含量居省内领先水平或产品为高附加值创新型产品。
(二)产品竞争力。
企业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种植和养殖类企业除外),并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水平,企业产品年产销率达90%以上。
(三)企业盈利能力。
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以上,并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
(四)信用等级。
企业应守法和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无乱砍滥伐,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林地租金或农户红利。
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五)可持续发展能力。
林产品加工企业应有产品研发机构和质量检测条件,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三章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七条申报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附件1)。
2.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附件2)。
3.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内容、生产经营状况、原料来源、原料基地建设和效益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产品质量及节能减排情况;发展方向,建设目标等。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及年检情况。
5.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6.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金融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7.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其他材料。
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等认定证明等。
第八条申报程序:
1.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本地注册的林业企业进行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以县(市、区)政府文件报送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申报资格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林业厅直属企业直接向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第四章认定
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按企业类别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初审意见,提出审定意见。
第十一条对领导小组审定的拟认定企业在四川林业厅网站公示七天,如无异议,由领导小组认定,四川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为企业授牌、发证。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动态管理制度,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领导小组采用定期上报运行情况和实地调查等方法,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三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填报《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附件2)。
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上半年数据。
经县(市、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信息数据、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反馈给企业,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林业厅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牌匾和证书,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认定。
(一)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和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绝监测或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四)生产经营中存在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或乱砍滥伐、偷税漏税、拖欠农民费用和工资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第十六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认定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予以更名认定。
第六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经省林业厅认定公布的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
(一)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政策。
(二)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林业造林补贴、良种补贴、森林保险、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扶持政策。
(三)优先向金融机构、社会推介,争取金融贷款、社会资金的支持。
(四)优先向发改、经信、科技等有关部门推荐,享受技改、科研等有关扶持政策。
(五)优先取得林业技改扩能及新上项目等加工许可。
(六)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先支持其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为减轻企业负担,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认定和运行管理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
单位:
万元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产业类别
主要产品
注册资金
总资产
固定资产
生产能力
年生产量
信用等级
年销售收入
(或交易额)
年上交税金
销售利润率
资产负债率
产品产销率
产品销
售区域
建设基地面积
养殖数量
提供就
业人数
带动能力
县部
级门
林意
业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部
州门
林意
业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认
林定
业意
厅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企业填写,市、县级林业部门审核。
2、产业类别是指种植和养殖、林产品加工、林业生态旅游、林产品市场流通和林业科技创新。
3、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带动能力是指吸引、带动农户或林业专合组织的数量等。
附件2
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
单位:
万元
企业名称
总资产
固定资产
主要产品经营情况
产品名称
生产能力
产量
产值
销售收入
利税总额
出口额
基地建设情况
种植面积
养殖量
(头、只、条)
基地所在县(市、区)
带动农户数
市场交易额
(市场型企业填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企业填报,县(市、区)林业局审核。
2、报送时间:
企业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报送,市(州)林业局于次月20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