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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号文规范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永泰能源股字【2015】1号

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所属各公司、各管理部室:

2015年,公司依然面临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煤炭市场持续低迷,资金困难,矿井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员工队伍稳定性亟待进一步加强。

为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不断开创安全生产新局面,促进公司持续安全健康稳定发展,经研究,对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一)公司安全生产实现零死亡;

(二)原煤生产消灭一级非伤亡事故;非煤企业实现零重伤;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完成规划目标。

二、工作思路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理念,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的大局出发,站在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认真执行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双七条”,通过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活动,加强安全警示教育。

营造人人真正关心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全理办法

2、安全会议制度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5年1月1日

 

附件1: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二条二级公司每年要按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员工(特别是新入职员工)受到应有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特种和特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培中心培训取得颁发的相关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条积极开展“三个一”等安全教育活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对本单位安全考核。

第三章安全监察

第五条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

公司对二级公司的安全监察,每季度不少于三次。

第六条根据季节特点、重大节假日及重大会议期间进行安全监察,落实安全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条采用不定时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方式,对现场进行安全监察。

第四章安全惩处

第八条二级公司对公司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落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第九条对发生:

人身伤亡;透水、瓦斯、煤尘、冒顶事故;重要设备、设施严重损坏;重大火灾;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

将依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究。

第十条发生死亡一人事故,对所属公司罚款50万元;发生死亡两人事故罚款100万元:

发生三人及以上死亡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罚款200万元;发生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罚款10-30万元。

第十一条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治理,并严格执行重大隐患上报制度。

否则,对所属公司罚款5-20万元。

第十二条因安全管理不善,被政府处以停止生产和经营超过三天的,对责任单位处于10-50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对瞒报、谎报、迟报或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事故单位加罚20-50万元。

第十四条以上罚款不包括专项安全责任考核、季度安全管理考核。

第五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对矿井分管副职降职;发生一次二人死亡事故或一个单位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人次死亡事故,对矿井分管副职撤职、正职降职,对所属公司分管副职降职;发生三人及以上死亡事故或者年内累计发生三人次死亡事故的,对矿井正职撤职,对所属公司分管副职撤职、正职降职;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凡管理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撤职: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安监部门安全监察意见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十七条对于发生下列非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向安全监察局汇报:

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等发生较大事故。

第十八条发生非伤亡事故,原则上由二级公司自行组织对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报公司安全监察局。

必要时,公司可直接对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按照制定的安全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等,严格执行“有过必罚,有责必究”原则。

第二十条为强化安全监管,公司每季度对二级公司安全管理采取安全生产专项责任考核、安全管理考核双向进行。

第二十一条华瀛、银源、康伟三个公司年度实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股份公司相应按二级公司的20%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学习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会议包括安全办公会、安全工作会(专题会)及安全例会等。

第三条公司每半年、二级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精神。

(二)听取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监察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研究分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的办法及采取的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限期解决。

(四)对发生的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和通过公司有关安全文件、相关决议、措施、办法和管理制度。

(六)分析员工安全思想动态及不稳定因素,提出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四条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专题会议):

(一)主要讨论、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季度和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对安全投入、培训、制度建设、考核、奖惩等工作做出安排。

(二)分析和预测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作出决策并督促实施。

第五条矿井单位每月要召开安全办公会,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综合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不安隐患,总结经验教训,研究预防措施,并落实到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

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各种安全会议不应受时间限制,如遇到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会议形成的决议负责监督落实。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对本制度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二级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会议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附件3: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重大隐患分类

第三条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Ⅱ类重大隐患。

Ⅰ类重大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分公司或公司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Ⅱ类重大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第三章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大隐患的整改按照“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为重大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副职、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重大隐患的整改。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五落实”(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的原则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

(三)负责对Ⅰ类重大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

Ⅱ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上报备案;Ⅰ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上一级公司提出验收申请。

(四)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

每月将本单位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上报(表样见表1)。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五条二级公司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汇总上报、分析建档和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落实”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督导治理,限期整改。

接到各生产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三)做好重大隐患汇总上报工作。

二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每月28日前将所属各生产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安全监察局(表样见表1)。

(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

(四)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重点检查、分析通报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二级公司及下属单位关于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督办、验收销号、汇总上报、分析建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二)对二级公司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或指导按“五落实”原则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七条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表样见表2)。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条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公司,必要时公司组织审查验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二级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同时结合所属地域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报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4: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按事故上报程序上报,但必须在2小时之内报至公司安全监察局。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上报事故的范围

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

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发生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好逐级上报工作,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同时,公司内部要以吸取事故教训为目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条对于发生的事故,原则上由二级公司自行组织对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报公司安全监察局。

必要时,公司可直接对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提交的事故报告应包括:

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教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期限控制在30日之内。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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