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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进任更新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一、公务员的录用及考试录用制度

•1、公务员录用

•是指通过一定方式(一般是公开考试)将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公民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使其获得公务员的身份的管理过程。

•公务员的录用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进而关系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因此各个国家的录用工作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合理的标准,采用多样化的技术方法,由特定的行政机关主持完成。

•2、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是指用以规范考试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范。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录用的方式

•现代各国一般规定公务员的录用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因此,公务员录用制度也称考试录用制度,录用考试制度也是录用制度的核心内容。

(2)考试录用的原则

•一般遵循四个原则:

(1) 公开原则:

指考试录用的程序、条件、成绩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目的在于广泛的吸引人员报考,便于国家机关选拔优秀的人才,并且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考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2)平等原则:

指具备报考资格的公民在考试录用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因民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受到歧视。

平等的原则有利于考录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3)竞争原则:

指依据考试的成绩并参考考生的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情况挑选人才。

竞争的结果一方面保证了录取人员的质量,另一方面防止人为因素干扰考录工作。

•(4)择优原则:

指行政机关挑选人才的标准不仅依据报考人员考试的成绩,还要参照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及职位规范的要求,只有全面的考核才能选到优秀的人才。

•(3)考试录用的职位范围

•考试录用公务员一般都有一定的范围规定,一般说来都限于低级职位的公务员。

•(4)考试录用的程序

•一般经过三个步骤:

•1)招考:

首先发布招考公告,一般由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考部门、职位、所需条件、考试科目及报名时间、地点等。

第二步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国籍、政治条件、年龄、身体条件及教育程度等。

•2)考试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公开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考者的基础知识,推理判断能力和敏捷性等。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的熟练程度及解决实际问题的专门技能等。

目前各国公务员考试中不仅仅运用常规的笔试、面试等方法,还大量的采用模拟测试法、技术操作法、心理测评等一些新的测试方法和技术手段,目的在于更加全面地评判应试者。

•3)录用:

•录用分为录用考核和录用审批两个阶段。

首先,专门的录用考核小组对笔试、面试、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然后,根据考核结果拟定录用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批准,经过审批的人员再经过一定阶段的试用期后,合格者被正式任用为公务员。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范围

•公务员二十一条规定: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据此规定,我国公务员通过考试录用的范围是主任科员以下及其它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地说包括: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除此以外,不适用于考试录用范围。

(二)录用方法

•根据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但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三)考试录用权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四)报考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四条规定,报考公务员条件包括三个方面:

•1、基本条件(一般条件):

根据公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须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七项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拟任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报考公务员除了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这些资格条件包括任该职位应该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身体素质、政治面貌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五条规定,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

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

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3、限制条件:

•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这里的公职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的职务)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如公务员辞退后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五)考试录用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条有关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笔试和面试)、考察和体检、提出拟录人选并公示、备案或审批等环节。

•1、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包括录用单位和职位名称)、录用名额(每一职位计划录用的具体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报名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如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实践中,也将报考程序、考试方式和内容、招录流程一并告示。

••2、资格审查。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对报考的职位审查,主要审查报考者报考的职位的类别,本人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其拟报职位的要求。

(2)对证件的审查,主要审查报考者所持证件,重点审查户口簿登记的情况如居住地、出生年月,以及有关学生证、工作证等,对于有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的,还要审查报考者的学历证明、学位证明等。

•(3)报考者的体格外貌的审查,特别是对职位对体格外貌有特别要求的。

•(4)审查照片,以防代考。

•(5)其它事项。

•经审查合格的,发放报考者考试证明。

•3、考试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据此,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有两种:

笔试和面试;考试的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考试

•1、公共科目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编写的《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明确规定。

••2、专业笔试

•专业笔试只是针对某些机关的特殊职位,需要进行专业考试的职位在《招考简章》中载明。

•专业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由各考录单位自行规定。

••一、专业考试范围

•1、秘书局

•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英语(相当于国家英语四级水平)、机关公文处理基础知识。

•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相关知识、技能及公文处理等。

•5、中央保密办暨国家保密局

•①科技管理、文件起草、计算机处理工作主任科员职位:

操作系统基础、编译原理、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结构等计算机专业基础,模拟调制、数字基带传输、数字信号的频带传输、信源及信源编码、信道及信道容量、信道编码、扩频通信及多址通信等通信原理知识。

•二、其他事项

•1、专业考试主要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

根据职位的专业性要求,少数职位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2、报考组织专业考试的职位的考生,综合成绩中,专业考试成绩占25%,面试成绩占25%,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

(二)面试

•所谓面试是指通过当面交谈的形式对报考者进行测试,目的在于考察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

•按照有关规定,只有笔试合格者才能进入面试。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2008年10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关于面试内容、方法与程序的规定

•第三章  面试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

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十条  面试测评要素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

确定面试测评要素的基本原则是:

(一)根据拟任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对人员的要求,确定要素项目。

(二)选择面试测评要素,应当适应和发挥面试功能,避免与资格审查、笔试、考核等环节的测评内容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及与拟任职位要求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

• 第十一条  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  编制面试试题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政治思想性原则。

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

试题具有科学性,编排、评分要求规范。

•(三)针对性原则。

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应试者的特点。

•(四)灵活性原则。

试题的内容设计、提问、追问、评分要点等要给考官和考生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十三条  编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测评要素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二)科学、合理地取材;

•(三)命题小组讨论;

•(四)形成试题,包括题干、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要点;

•(五)组合题目。

• 第十四条  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和情境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

    

•第十五条  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  (四)培训面试考官;

•  (五)实施面试;

•  (六)公布面试结果。

•进入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程序的条件是考试成绩合格。

•对报考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目的在于杜绝不合法律规定的报考公务员资格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

•考察的目的在于是通过与原单位组织进行询问并对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等。

•体检是对考察人选的身体条件进入考察。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5、提出拟录人选并公示

•在笔试面试、考察和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根据结果,按事前制定的录用计划,提出拟录用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的主要程序是发布公告,包括拟录用人选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拟任职位等,受理群众意见或举报,对群众意见或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6、备案和审批

•公示期满后,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 (六)试用管理

•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限:

一年

•试用期满后的处理:

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二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一、公务员任免概述

•1、内涵与作用

•公务员的任免包括任职和免职两个方面。

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的程序,任命(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人事行政行为。

•职务任免是合理使用公务员的关键。

任免得当能够使公务员人尽其才,事竟其功,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主动性、创造性,而且也使行政机关关系融洽,气氛和谐,形成良好的组织文化。

反之,如果任免不当会压制公务人员才能的发挥,降低人才使用的效率。

同时也易导致组织中派系山头林立,人际关系紧张,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2、任免的程序和条件

•职务任免要由法定的任免机关在法定的任免权限内进行。

一般任免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即使实行部外制的美国,人事管理总署和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虽可以向各行政机关提供考试合格人选名单和任免建议,但任免仍由各行政机关行使,保证了行政首长的用人权。

•公务员的任职和免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免职的条件一般包括:

履任新职的;辞职的;退休的;长期离职学习或由于健康原因无法工作的;机构调整不再留任职务的。

•※注意:

(1)公务员的任职与公务员的录用、任用不同:

•录用仅仅说明将一个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公民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使其获得公务员的身份,但并不马上具有职务(有一个试用期,试用期内合格才能任职);任用范围大,包括任职,还包括职务升降、交流、培训等。

(2)公务员的任免与公务员职务的升降也不一样:

•任免仅仅说明一个公务员的履职状态,即是否具有某一个职务;而公务员的职务升降是一个动态的比较,即后职与前职的比较,而任免却不涉及到这样的比较,所任之职可能比前职低,所免之职也可能比后来所任之职高。

•二、我国公务员任免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制度

•1、任职方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和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任职方式有选任、委任和聘任三种。

(1)选任:

即选举任职

•A、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

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总书记;各级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主任);地方人民政府正副行政首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级政协主席副主席等。

此外还有“准选任制公务员”(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等等。

•B、任职程序

•即选举。

上述职务的选举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来进行,在选举结果生效,即符合法定的票数后,即任当选职务。

•《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C、任职期限

•根据宪法和公务法的三十八条规定,领导成员的职务按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具体的任期对于不同的公务员要求不同,对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每届任期5年,没有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规定。

(2)委任

•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任职要件要求,通过法定的程序授予具有公务员身份者一定职务,使其在一定的岗位上负责某项工作。

包括对经过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资格的新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升迁、降任和平级转任。

(与录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A、适用范围和条件

•委任是我国公务员任职的最主要的方式,除选任外和聘任外的所有公务员的任职都是通过委任来实现的。

•公务员法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由此可见,委任公务员的适用条件有四个:

一是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二是职务发生变化;三是晋升或降低职务的;四其它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8日公布)关于委任制公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B、委任的程序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关于委任的主体和权限

•(3)聘任

•是指公务员与机关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人事合同担任职务的任职方式。

它与委任和选任公务员不同,它与机关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六章的有关规定,聘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A、适用范围:

•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

“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据此规定,聘任制适用的范围是专业性强(如财经、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和辅助性(如资料管理)的职位,并不涉及国家机密。

•B、聘任的条件:

 

•根据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九十六条第二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的规定,聘任的条件有三个:

•工作需要;

•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经过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C、聘任方式:

•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由此可见公务员聘任有两种方式:

•公开招聘:

向社会公开招聘,其程序可参照公务中的录用程序进行。

•直接选聘:

在本机关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选聘。

D、聘任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a、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b、合同的内容: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c、合同的争议处理(即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放在以后再讲)

•2、任职要求

•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免职制度

•1、免职的条件

•A、选任制公务员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免职)。

•B、委任制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免去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关于免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C、聘任制公务员

•免职情形应该包括包括:

•聘任合同解除:

包括聘任合同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聘任合同终止:

如合同到期、公务员死亡或宣告失踪、所在机构撤销或所任职务撤销等情形引起合同终止。

•2、免职权限

•参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六、七条规定。

•3、免职程序:

•这里只介绍委任制公务员免职程序。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关于免职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三节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 一、公务员交流概述

• 1、公务员交流的概念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

•※注意:

•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的升降问题。

因此,不得以交流程序代替公务员的职务升降程序,不能以交流为手段,变相地晋升或降低某公务员的职务或者级别。

否则,会冲击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

•2、公务员交流的意义

•公务员的交流是整个公务员系统中必不可少的协调机制,它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保证公务员制度的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

(1)公务员的交流有利于机关之间以及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互通人才有无,调剂人才余缺。

(2)公务员的交流可以使公务员根据个人成长、发展的需要,或根据个人的专业特长、知识结构,调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岗位,有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机关内部人才的合理配置。

• (3)公务员的交流可以使公务员熟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的工作,开阔视野,丰富阅历,增长才干,避免因长期在某一岗位任职而造成的目光狭窄、僵化保守、因循守旧的状态,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有利于公务员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新的工作局面,保持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 4)公务员的交流有利于避免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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