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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方名称:

承租人姓名:

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

 

特别条款与提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而修建的保障性住房。

凡不具备政府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以欺诈欺瞒行为骗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二、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应当主动告知出租方,租赁合同同时终止,返还公共租赁住房。

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不返还的,政府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依法或按约定强制收回。

三、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亦可由保障对象之间合租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非居住使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

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屋。

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当在合同期满的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六、本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法律文书,请妥善收存保管。

出租方有关信息

出租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办公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人有关信息

承租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就业单位名称

法人姓名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信息

与承租人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担保方有关信息

担保分类

名称或姓名

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机关

企业

个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陇西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开、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租人和出租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方

  出租方为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条 承租人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本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家庭;

  (三)乡镇进城务工人员、外地来陇工作住房困难人员;

(四)省部级以上劳模、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政府(企业)引进人才。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出租方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于陇西县巩昌镇 路(街)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房屋结构为  ,户型为 室 厅 厨 卫,该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四条 租赁期限及用途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期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符合条件可申请续签。

  (三)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居住使用。

第五条 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元/月·㎡,即该住房每月应支付租金 元。

  

(二)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年度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一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应缴租金:

元(大写:

仟佰拾圆角分)。

  2、一次性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应缴租金:

元(大写:

仟佰拾圆角分)。

  (三)承租人按上述支付方式向出租方指定银行账号缴纳租金,并将缴款回执交出租方,由出租方开具收据。

第六条 租房履约保证金

  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租房履约保证金10000元。

租赁期满返还房屋时,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无损坏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无拖欠其他相关费用的,出租方全额退还租房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依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出租方承担。

由于承租人原因造成该住房有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及网络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一)租赁期间,出租方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依据有关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应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坐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方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五)出租方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的,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方对该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须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合理地使用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

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改移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擅自接拉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供热设施设备;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

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加装防护栏、防盗窗的,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造和装修的部分,出租方不补偿承租人因改造和装修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造和装修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造和装修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有下列行为,需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部分。

  

(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无法实现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

(二)出租方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2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及损失部分。

  

(一)违反使用、维修、装修等约定义务的,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

  

(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三)承租人逾期未返还该房屋,自约定返还房屋之日起,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担保方对承租方违约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主要包括:

督促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因承租方无力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担保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不能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二)、租期届满不能按期退房或续签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

(三)、退房时,有损坏房屋或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以及拆除装修改造物品的;

(四)、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而承租方无力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续租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

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提前3个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配租(续租)申请。

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的,出租方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拆除、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或因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5、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房屋租金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六条 房屋的强制收回

  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房屋而拒不返还的,出租方可报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方一份,承租人一份(单位承租时承租单位一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

出租方(签章):

  法人签章:

     

联系电话:

承租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

担保方(签章):

 法人签章:

  联系电话:

 

订立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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