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廉租住房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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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廉租住房申请表.docx

南平廉租住房申请表

统一编号:

(20)号

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户籍地:

街道居委会

申请保障方式:

□承租住房□货币补贴

申请时间:

20年月日

 

南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印制

特别告知

一、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附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未婚证明等;

(三)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低保、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证明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需附复印件一份,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一律使用A4纸)。

二、注意事项

(一)廉租保障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关系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属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中有户籍不在南平市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的,也应一同填报进申请表参与民政低收入认定(最终确认保障人员时候扣除),且必须在备注中加以说明,否则视为未如实申报情况而取消申请资格。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都为低保的视为低保家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部分为低保的,应申报低收入家庭认定,否则视为未经民政部门认定低保、低收入而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中年满22周岁的男性成员、年满20周岁的女性成员,必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的(含离婚后再结婚),须提供结婚证;

2.离婚后未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协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以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婚证明;

3.从未结婚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婚证明。

(五)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收回所承租的住房或货币补贴,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行承担,全体申请家庭成员五年内不能再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记录不良信用档案,通报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

(六)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除外)如在签订承租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承租资格的丧失。

(七)表格标注由申请人填写的,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

(八)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填写、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将对申请家庭保障资格或货币补贴的取得造成影响。

承诺书

本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并代表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均已同意参与申请廉租住房,将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所填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廉租住房资格审查部门的收集、核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资产、收入等相关信息。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记录视为本家庭的实际发生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银行账户代他人过账、身份证借予他人使用造成的后果由本家庭负责。

四、同意廉租住房资格审查部门按规定公示本人及家庭成员资产、收入等相关信息。

五、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并符合下列条件,或愿遵照下列条件执行: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具有南平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取得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资格。

3.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必须名下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参加申请。

5.申请人与其他申请家庭成员的关系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属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6.承租的廉租住房,只用于自住,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进行装修、出租、出借、经营、转让,更不得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因取得其他住房或取消低保、低收入资格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无条件退出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8.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因取得其他住房或取消低保、低收入资格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无条件退还多领取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当月开始计算)。

9.因家庭经济状况或家庭成员变动的,应及时主动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

六、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如有弄虚作假、瞒报或故意隐瞒等行为,愿意按规定接受相应的惩处。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一、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申请人填写)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称谓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职业

备注(残、孤、抚等)

本人

 

 

 

 

 

 

 

 

 

 

 

 

 

 

 

 

 

 

 

 

 

 

 

 

 

 

 

 

 

 

 

 

 

 

 

 

 

 

 

 

 

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情况

房屋坐落

 

住房来源

自有住房:

1、购买的商品房。

产权人:

2、购买的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

产权人:

3、自建、祖房(含拆迁安置等)。

产权人:

承租住房:

1、政府的直管公房。

2、单位的公房。

产权人:

3、私有住房。

产权人:

4、其他住房。

产权人:

 

房屋面积

(㎡)

建筑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屋登记情况

查询对象︵由申请人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产查询证明粘贴处

 

 

 

 

 

 

 

 

 

 

 

 

 

 

 

三、申请人保障资格审查情况

社区居委会调查意见

调查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街道办事处调查、初审意见

1、调查情况:

  

 

2、公示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公示地点:

 

公示结果:

 

3、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审查、认定意见

 经审查、认定:

1、申请家庭属低保家庭,享受低保人。

2、申请家庭属低收入家庭,享受低收入人,低收入

 家庭资格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备注: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三、申请人保障资格审查情况

区人民政府复核意见

 1、复核情况:

 

 

2、公示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公示地点:

 

公示结果:

 

 3、复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市住建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

1、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备注: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市住建部门公示、登记情况

 

1、公示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公示地点:

 

 公示结果:

 

 2、登记情况:

1、同意予以登记

2、不同意予以登记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四、保障方式情况

 

 

 

 

 

 

 

 同意按人,每人保障面积为平方米,每人每平方米元,计发每月

 

住房租赁货币补贴元,自20年月起发放。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同意实物配租,房屋坐落路号幢室,建筑

面积:

 平方米,该住房自20年月起租。

租金标准,保障面积内

平方米,每平方米元,保障面积外平方米,每平方米按元,

共计月租金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停止保障及备注

 

 

 

 

 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于20年月日止,家庭停止廉租住房保障。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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