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客户入市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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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客户入市协议书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交易客户:
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新商所)现货商品业务涉及大宗的商品交易和投资,具有潜在风险,对交易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风险的程度、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经验具有一定要求。
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及传真:
,网站地址:
,)是新商所
号会员单位。
交易客户签署本协议,代表其对未来与有限公司进行现货商品业务风险的认知与了解。
鉴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多变性和复杂性,本揭示书尽力告知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但不能保证详尽介绍一切交易风险。
因此,在签订《交易客户入市协议》及进行交易前,交易客户应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确保自己理解相关交易的性质、规则,并依据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承担风险的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此交易。
对于本揭示书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相关的机构,不存在异议时,请亲笔签字确认。
一、交易客户须知
(一)温馨提示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现货商品业务具有一定风险性,不适合用养老基金、债务资金(如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的交易客户。
(二)交易客户应具备的开户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小于60周岁、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
2、交易客户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
3、交易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交易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5、能够充分理解有关于此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三)开户协议的签署
1、自然人办理开户手续,必须由交易客户本人亲自签署开户文件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2、企业法人或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办理开户手续,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开户文件,并加盖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公章,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开户许可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的,企业法人或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二、相关的风险揭示
(一)政策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和新商所交易规则的变化,均可能会对交易客户的交易和投资产生影响。
(二)价格波动风险
产品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自然因素等),这些因素对产品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交易客户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
(三)技术风险
新商所采用交易系统(天彧金梯现货商品交易软件V1.0)由上海天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由于交易系统涉及到计算机、通讯、电力、机房等软硬件,具有不可预测和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交易客户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有可能会对交易客户的投资产生影响,交易客户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交易风险
1、交易客户须熟知新商所的现货商品业务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系统使用规则,理性追求盈利,正视交易风险(现货商品业务相关交易规则和交易模拟客户端可访问进行下载并学习)。
2、新商所产品以国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必要的市场因素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报出中间指导价。
该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新商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价格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3、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偶然性的错误报价,新商所事后对错价及错价产生的投资盈亏作出的纠正,可能会对交易客户的交易产生影响。
4、交易客户应当确保密码不泄漏,由于交易客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交易客户自行承担。
(五)不可抗力风险
任何因新商所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或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对交易客户的交易产生影响,交易客户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特别提示
1、交易客户在参与投资之前务必详尽的了解投资产品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以及新商所有关的业务规则等,依法合规地从事投资业务。
2、新商所为了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稳定地发展,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的监管。
请交易客户务必密切的关注有关该市场的公告、风险提醒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3、交易客户在开通交易之前,请配合会员单位开展交易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地提供开户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否则新商所可以拒绝为其开通交易服务。
4、本《风险揭示书》无法揭示新商所的全部情况和从事现货商品业务的所有风险因素,故交易客户在入市之前,还应全面认真的了解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力等,审慎地决定是否参与此市场的投资。
以上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本投资者已仔细阅读并对上述内容完全理解、认同并接受,且无任何异议。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会员经办人签字:
交易客户签字:
(签章)(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入市申请表
申请人类别
□法人交易客户□自然人交易客户
以下法人交易客户填写
申请企业名称
所在区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法人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税务登记证号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人
联系人
联系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身份证号
以下自然人客户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
交易账号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经纪会员名称
会员号
申请企业(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自然人交易客户(签字):
年月日
经纪会员(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上述开户银行账号为客户登记的用于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资金账户,客户在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2.填表人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通知有限公司。
交易客户入市协议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Mail:
E-Mail: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易客户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商所)申请交易客户资格,经协商一致,保证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为促进现货商品业务的发展,乙方经甲方核准后取得新商所交易客户资格,方可参与新商所的现货商品业务。
第二条乙方申请交易客户资格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签署本协议。
第三条乙方自愿作为新商所交易客户参与现货商品业务。
乙方在提出申请之前,保证充分阅读并完全理解《风险揭示书》、《新商所现货商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乙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
甲方已根据新商所的相关规定就有关问题向乙方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乙方将严格按照新商所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从事交易、交收和货款支付。
第四条乙方自愿采用新商所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平台。
按新商所业务规则申请交易账号,并自行设置、保存和修改交易密码。
交易密码一经使用,即为乙方行为,使用乙方交易账号、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乙方的自身行为,由乙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
甲方郑重提醒乙方领取初始交易密码后立即更改,并注意交易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乙方交易密码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因电子交易具有即时性、复杂性的特点,乙方同意在使用新商所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过程中始终依法行事;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准确、真实的资料,并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的交易记录及其它资料有保密义务,除法定有权机关审查或经乙方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甲方和新商所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甲方通过网站及相关软件向乙方及时发布交易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交易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九条甲方主要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成交记录、结算数据、函件、通知、信息等,并辅助以其他书面送达方式。
乙方向甲方发送函件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但有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或者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新商所交易的情况,甲方应予以解答。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向新商所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收费用、隔夜仓储保管费、仓储费。
费用收取标准按照新商所官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为标准执行。
费用收取标准如有变更,乙方同意以新商所的通知或者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了解自己专用资金账户的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交易账户资金变动、行情变化以及持有未转让协议状况,乙方应每日查看交易账单,对交易账单内的资金或交易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次日开市前30分钟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甲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者补充,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
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于通知或公告载明生效日起生效,不再另行签订纸质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除本协议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协议内容,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纸质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协议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没有溯及力。
第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新商所。
乙方应对所有未转让的协议进行转让。
乙方未在此期间自行清理账户,乙方应当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应确保无持仓,与甲方之间无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甲方之间无交易纠纷,并办理书面销户手续,填写《销户申请表》。
第十九条《风险揭示书》、《交易客户入市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须与本协议同时签署。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免责条款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向乙方作获利保证或担保乙方不遭受损失,其对市场的判断和操作建议仅供参考,乙方据此交易产生的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
2、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均不能承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提供代客理财业务,乙方如私下与甲方工作人员达成此类交易,造成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并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中断和链接以及互联网的畅通,也不能保证乙方自身网路设备的稳定性,由此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由于价格剧烈波动而出现裂口性的不连续报价引起乙方单据以直接高开或低开的价格成交,以至于乙方的亏损超过其净值,此种情况属于系统性不可抗拒的风险,甲方保留其向乙方追索的权利,乙方必须履行其追加资金的义务,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不可抗拒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6、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进行调解委员会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日期不同的,以最后签署日期为生效日期。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处理。
无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没有相关规定,则按新商所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至乙方交易客户资格被注销为止。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