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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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杭电研********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杭电办********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当年“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为两周。

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由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

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院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

因病保留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学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业年限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条老生在每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证经加盖注册章后有效。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注册。

在注册截止日期后的第三周,各学院应将本学院研究生的注册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包括按时注册、未按时注册和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及情况说明等。

第二章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五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导师。

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导师: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出国不归或调离学校,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转专业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转导师一般不迟于第三学期末前办理,转学须入学满一学期以后办理。

转专业、转导师或转学的审批报告存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转导师或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

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内进行。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转导师:

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及学院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仅调整第二导师的情况,按转导师办法办理,但无须主管校长批准。

(三)转学:

转学至其它培养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其他培养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及鉴定,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两校批准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章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病假须有医院证明。

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经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二周以上,须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单一式两份分别存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向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学院应在学生销假后一周内将销假单上报研究生院。

凡需续假者,三天及以下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研究生院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外出学习、实验时间一月之内须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超过一月者,须经导师、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四周以上者;

(二)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在发病期间,或因病(校医院)建议休学者;

(三)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经批准生育者;

(五)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六)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一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和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因病休学,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核准。

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同时提交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办理手续。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休学的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作变动,研究生在休学其间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二)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学生在休学其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四)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大学学生医药费管理办法》处理;

(五)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申请及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复查确认。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视情节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章退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同一学期内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学位课程不及格、或一门以上(含一门)学位课程补考不及格、或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或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补考不及格;

(二)开题报告两次通不过,或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弱,不能完成论文工作计划;

(三)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

(四)在规定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心理或精神障碍、意外伤残等,被认定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连续两周或一学期内累计达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十六条根据上述条款,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的,需附校医院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

其他情况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

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院网页公布两周,视同已通知本人。

通知后两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将处理意见表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处理。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

由其生前所在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院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如果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本人拒绝接受的,向学生入学时或者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代收人送达,或书面指定的送达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同时由学校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如维持退学决定,则退学决定在校内申诉程序终结时生效。

第十八条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院领取学习证明、退学文件等。

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取消学籍决定等文件无法送达本人的,由研究生院在学校内公布两周后视作已送达。

第十九条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定向和委托培养生退学后回原工作单位。

(三)其他研究生退学的,其户口和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待遇

第二十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在规定学制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期),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延期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办理手续,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定向和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延期的申请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为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5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8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5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7年;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且成绩优异者,可以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准予毕业。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多可提前半年毕业,硕博连读、在职博士研究生最多可提前一年毕业;博士研究生如需延长修业年限,必须在修业年限到期前半年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应当相应延长学习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在学制规定期限内,在学研究生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延期时间未超过原休学时间的,可以继续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其他情况办妥延期手续的研究生,在延期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

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大学学生医药费管理办法》处理。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的待遇和延期,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的,准予毕业;符合有关提前答辩规定条件的,在提前进行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发给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

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硕士可以在一年内;博士在二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或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已取得26学分及以上者,作肄业处理,发给硕士研究生肄业证书。

其它情况,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习不满一年,或虽已学习期满一年,但未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的,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毕业研究生符合**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按《**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程序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应当按照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毕业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研究生毕业环节的有关工作。

毕业研究生应当参加毕业体检,体检由学校医院负责安排日程。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包括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等有关手续,填写学历和学位证书的电子上报信息等)后,到学院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按照协议规定送交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二十八条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院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给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已毕业学生的学历证明和历年成绩单(包括中英文)均应由研究生院审核、盖章,统一出具。

第三十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根据奖学金条例,经评选予以奖励和表扬。

奖励和表扬的方式有:

口头表扬或书面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定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的,将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其处理办法参照《**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就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毕业(含结业、肄业)后就业,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经批准提前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列入就近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国家备案的就业方案,及时到就业单位报到。

对违反就业规定者,由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学校将其档案退转家庭所在地。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提倡晚婚、晚育。

研究生结婚或需要婚况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已婚女研究生在读期间一般不得生育。

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生育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后回家休息。

未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生育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留学研究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填表说明

1.“学籍变动种类”栏,请申请人选择后打“√”;

2.“申请理由及起止时间”栏,需详细注明申请的理由及学籍变动的起止时间,变动的期限请严格遵照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可附相关材料。

申请人若此前有过学籍变动,应在此栏中说明,并注明学籍变动的种类及时间;

3.“校医院意见”栏,对休学、复学的研究生由校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他种类不需要填写此栏;

4.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本表需签署意见的各栏目分别由委培单位或联合培养的双方单位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双方单位各留存一份。

5.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5.“退学”请在“学生工作”中下载。

 

**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

学号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学院

专业

身份证号

学籍变动种类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联合培养□其他

申请变动理由及起止时间

□我已仔细阅读《**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校医院

意见

(与身体健康有关需填写)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家长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导师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辅导员意见

□是□否符合学籍规定中的休学条件

 

签名:

年月日

秘书意见

□是□否修完所学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

 

签名:

年月日

培养学院意见

 

签名:

(学院盖章)年月日

研究生院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学院,一份存研究生院。

2.因病休、复学应附医院证明(女生生育应附已婚证明)。

3.联合培养生须附原工作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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