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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类

七、纳税服务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

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1997年5月23日国税函[1997]313号

近据一些纳税户反映,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征管改革中,有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现象。

为确保税收征管改革的健康、顺利推进,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推广使用税务电子产品时,要注意做好纳税户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坚持自愿的原则,使之既有助于征管改革,又便利纳税户,严禁强制推销。

二、推荐的产品要保证质量,价格公道。

税务机关不要自行经销,更不得从中获利。

三、对于已购买产品的纳税户,税务机关要责成经销单位做好售后服务和培训工作,以取信于民。

以上,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1997年7月28日鄂国税发[1997]275号原文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纳税人有关

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9年5月7日国税发[1999]94号

近据反映,一些地区为鼓励纳税人积极纳税,对一些纳税大户实行重奖,为防止出现动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的现象发生,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国家税务总局重申以下要求:

一、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缴税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动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

税收是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擅自动用。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动用国家税款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者,必须严厉打击,以确保税法的严肃性。

三、对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严禁使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1999年6月3日鄂国税发[1999]110号原文转发)

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5日鄂国税发[2003]5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地要组织国税干部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深刻理解纳税服务工作的内涵以及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确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要认识到纳税服务具有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提高纳税遵从度的特殊功能,引导大家把思想集中到在征管具体工作中,为纳税人提供公平、便捷、节省、快速的优质服务上来。

要分清纳税服务与文明礼貌服务的关系,切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使纳税服务简单化或形式化。

二、积极稳妥推进。

纳税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一是要调查研究,特别是要真诚地向纳税人征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他们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二是要制定工作规划,有针对性的采取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纳税人有要求且条件具备的要首先推出,如多元化申报方式等,条件暂不具备的要积极做好准备,如电子申报平台、呼叫中心、12366特服电话等,条件具备时及时推出。

三是要培养典型,树立榜样,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开创全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新局面。

三、注重学习交流。

纳税服务是我们税务机关的一项新的行政职能,各地在认真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同时,既要注重及时交流本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要学习省内外有关单位的先进做法。

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推广。

省局将在适当时机召开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强化纳税服务工作。

有关向纳税人征询意见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9日国税发[2003]38号

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全方位和高水平的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率,创建良好的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思路。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开展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征管法》,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是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树立良好税务形象的有效途径。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注重实效,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借鉴国际、国内纳税服务工作的经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税前、税中、税后服务。

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统一的原则,公开、公正、效率、便利的原则,执法中服务、服务中执法、管理中服务、服务中管理的原则。

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构建纳税服务新体系。

二、建立宣传制度,完善沟通机制。

做好宣传送达、咨询辅导是纳税服务的首要任务。

通过建立税法宣传制度,完善征纳双方的沟通机制,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熟悉办税程序,是税务机关引导、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水平的重要前提条件。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社会媒体,普及税收知识;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通过召开政策发布会、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免费咨询等方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自觉性。

三、创新申报方式,拓宽缴税渠道。

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现代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的进步,为申报纳税和税款缴库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渠道。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便捷、高效的申报纳税方式。

当前主要是提供邮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纳税方式。

要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所提供的社会资源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节省征纳成本。

四、规范服务行为,简化办税程序。

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纳税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执法、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使依法治税落到实处,纳税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税务机关在依法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绝不能放弃对各种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

严格税收执法,开展税务检查,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另一种有效的服务形式。

因此,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是规范服务行为。

在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按照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依法简化办税程序。

积极参与电子政府建设,努力实现通用信息"一次录入、各家共享"。

借助现代通讯手段和国际互联网(INTERNET)技术建立面向所有纳税人的呼叫中心(CALLCENTER)。

实现“同城通办”和“异地通办”,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

要从质量、效率的角度采取简并审批环节,实行文书审批电子化等措施缩短办税时限、提高办税时效。

要大力推行“阳光操作、全程服务”制度,通过预约服务、弹性服务(延长服务时间)、简化审批手续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各项规范有效的服务,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开展文明服务,实行公开办税。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做好服务工作,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切实转变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要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具体内容包括:

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程;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文明礼貌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欠税公告工作。

六、倡导诚信纳税,推进依法治税。

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从制度和机制上,健全完善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

通过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的评估,有助于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风险预警能力,改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同时,纳税人纳税信誉评价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权利意识和水平的提高,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税收服务水平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完善税收执法程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税务机关公开、公平和公正执法,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七、定期征询意见,搞好服务监督。

将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置于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对于促进依法征税、规范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观念,认真、虚心、真诚地向纳税人征求意见,通过定期调查、问卷调查、座谈会、恳谈会、开展评税活动等方式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满意度,以此促进我们更好地做好各项税收服务工作。

征询意见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具体办法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运用现代科技,创新服务手段。

统筹规划“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资源,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

国税为1,地税为2。

通过12366热线电话,为纳税人释疑解惑;在纳税服务、法规咨询、申报纳税、税务公告、检举申诉、案件查处曝光及征询纳税人意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在建立纳税服务热线的同时,统筹建设总局和省局的税务网站,逐步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面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平台。

九、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服务合力。

取得政府的支持,融入社会之中,是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工作的根本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更新工作理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有力支持,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财政、银行、海关、质检、电信等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建立税务机关专门服务与社会服务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在规范税务代理事业过程中,当前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规范和界定税务机关的服务行为,给税务代理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二是彻底切断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之间的经济联系,杜绝行政行为有偿化,三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统一制定和落实对税务代理事业的行政管理制度,引导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工作作为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列入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积极引导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努力实现纳税服务的各项工作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适应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已经批准征收管理司成立了纳税服务处,其职责是:

依照《征管法》制定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对纳税人税收法规的辅导、咨询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纳税服务的行政行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建立并组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规范并推广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规范办税服务厅;推广应用全国税务系统特服电话“123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征管处内设置专门工作人员分管纳税服务工作,以保证纳税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15日鄂国税函[2003]220号

为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要求,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率,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意识

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是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按照总局要求,以当前全省国税系统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学习、宣传与讨论,促使全省国税干部走出三个误区,确立三个观念,实现三个转变。

即要走出服务与执法对立的误区。

不要认为做好纳税服务就不要税收执法,严格税收执法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另一种有效的服务形式;要走出纳税服务是个别部门的事,与己无关的误区。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它体现在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每一项税收业务活动中,每个部门每一名税务人员都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主体;要走出纳税服务就是文明礼貌的误区,不可将微笑服务等同于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体现在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的整个活动中,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不能将纳税服务简单化或形式化。

通过学习宣传,要确立纳税服务就是行政行为的观念、纳税服务就是管理的观念、纳税服务就是形象的观念,努力实现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由不相信纳税人到相信纳税人基本能依法纳税的观念转变,实现税务机关工作思路由监督打击型到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实现税收工作方式由严查重处到通过纳税服务引导纳税遵从的转变。

二、完善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

各地要在继续坚持做好一些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工作的同时,对服务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切实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

一是需求沟通服务。

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需求。

二是信息对称服务。

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纳税咨询、税收知识培训、公开办税、政策发布等,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相关税收信息,努力促使征纳双方信息对称。

三是大厅值守服务。

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工作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坚持领导值班制;要科学设置窗口,规范窗口职能,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明确税务人员办结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歇业审批、申报受理、税款征收及税务检查等涉税事宜时限要求;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开展“阳光办税”,巩固和提高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服务重要窗口与主要阵地的地位。

四是日常涉税服务。

要改革探讨与积极实践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停歇业申请等税收事宜的程序、方式,使纳税人办理日常税收事宜更简化、更方便、更快捷。

五是优化环境服务。

通过落实“阳光办税”、欠税公告、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税收秩序整顿等措施,为纳税人营造一个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

在规范、完善纳税服务内容的同时,要制定、检查、落实服务标准。

在总局制定统一的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之前,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有条件的可将各服务项目、服务制度及服务标准纳入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使纳税服务管理更加规范、科学。

三、创新服务手段,强化服务措施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税收管理的情况下,纳税服务手段要不断创新。

一要改革纳税申报与缴税方式。

在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各地要积极推广运用网上办税,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的申报、缴税方式;二要开通税务部门特服电话12366和电子办税服务网站,利用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三要理顺工作职责,简化办税程序。

要对现有基层税收业务工作岗位、职责和办税流程进行清理,在保证工作运转正常情况下,对出现职责交叉、多头进户检查、人为增加纳税人工作量等问题的工作流程或文书进行调整与修改,切实理顺与简化办税程序;四要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按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对诚信纳税者实行服务倾斜;五要实行税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要将税收执法权主动放在全社会特别是纳税人监督之下,实行公正执法。

为确保纳税服务工作取得成效,各地要建立纳税服务责任制度,并实行检查考评制、责任追究制,使纳税服务工作得到落实。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总局关于各省税务局要在征管处内设置专门工作人员分管纳税服务工作要求,省局在征管处内明确分管纳税服务工作领导的同时,增设了纳税服务岗,并指定专人负责纳税服务工作。

各地要比照省局作法,在征管处、科内指定人员分管纳税服务工作,并增设纳税服务岗,充实或配备若干专职人员,切实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纳税服务岗及其专职人员主要职责为:

制定纳税服务相关制度、办法;检查、督促各项制度、办法落实;组织开展政策发布、税法宣传;面向纳税人开展税法咨询;值守国税系统特服电话12366和电子办税服务网站等。

五、确定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今年下半年,省局将在纳税服务工作方面重点抓好以下几件事:

一是广泛开展调查。

8月份,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开展行风评议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纳税人问卷调查,重点了解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需求及纳税服务满意度。

二是召开专业会议。

四季度省局召开纳税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强化措施,进一步推动纳税服务工作开展。

三是办好服务试点。

各地要选择纳税服务工作基础比较好的一个县市或城区分局进行试点,试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明确服务内容、制定服务制度、确定服务标准、考核服务质量,将我省纳税服务工作逐步推上新的台阶,使国税糸统行风建设增砖添瓦。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9月1日鄂国税发[2003]9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与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主体。

对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共同评定。

其中,县(市)以下纳税人,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设区的市、州所在地的纳税人,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

对非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单独评定。

二、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

原则上对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都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结合当前实际,可先在实行查帐征收税款的各类纳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中进行等级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

三、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时间。

对纳税人2002年度、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进行的考核评定是我省首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2004年二季度内完成综合考评、初评公示、等级核定、媒体公告等工作。

以后每两年一个周期,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即2006年二季度再进行新一轮的等级评定,依次类推。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考核内容与标准。

为使评定考核工作口径统一、程序规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办法》规定,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附后),主要有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分值分布、扣分标准、考核结果等栏目。

各地在认真做好纳税人日常征管信息搜集、整理与核对分析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确定的内容与标准进行考核评定,不得随意调整与变通。

五、关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公告。

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全省A级纳税人进行公告。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本地区除A级以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以及所采取的公告形式,可根据情况自行商定。

但是,都必须在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场所予以公告。

六、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鼓励和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有效途径,是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领导任传富、刘永东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比照省局做法,加强领导,相互配合,经常联系,彼此沟通;要积极运用信息手段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一致性与科学性,努力营造一个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税号:

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标准

扣分情况

实得

税务

登记

情况

(15分)

开业登记

(2分)

未依法办理开业登记扣2分

扣缴税款登记

(1分)

未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1分

税务变更登记

(2分)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扣2分

登记证件使用

(3分)

未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件1次扣1分

年检和换证

(2分)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或换证1次扣1分

银行帐号报告

(3分)

未按规定及时、全面报告银行帐号1次扣1分

纳税认定情况

(2分)

未按规定办理纳税认定1项扣1分

纳税

申报

情况

(25分)

按期纳税申报率(5分)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1次扣1分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5分)

申报准确率达100%,每欠1%扣0.5分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5分)

未按期办理代扣代缴纳税申报1次扣1分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分)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达100%,每欠1%扣0.5分

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报送情

况(5分)

未按规定及时、全面报送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1次扣1分

帐簿凭证

管理情况

(15分)

会计制度、财务处理办法、核算软件报送情况

(4分)

未按规定及时、全面报送会计制度、财务处理办法、核算软件1项次扣1分

设置帐簿、合法记帐及核算情

况(4分)

未按规定设置帐簿、记帐、进行会计核算1项扣1分

发票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情况(4分)

未按规定保管、开具、使用、取得发票1份次扣1分

税控装置、防伪税控系统安装、保管、使用情况

(3分)

未按规定安装、保管、使用税控装置或防伪税控系统1次扣1分

税款缴纳

情况

(25分)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10分)

税款按期入库率达100%,每欠1%扣1分

欠缴税款情况

(10分)

无新欠产生,新增欠税占应缴税额每达1%扣1分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5分)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达100%,每欠1%扣1分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情况

(20分)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10分)

出现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扣10分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6分)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扣6分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4分)

出现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扣4分

合计

注:

考核扣分以考核内容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填表人:

审核人: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

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0日国税发[2003]92号

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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