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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会版

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和全体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和《贵州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经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并经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本合同订立或变更额,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行政一方应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乌当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登记,职工一方应将合同文本报区总工会备案。

第三条乌当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时,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及时由双方代表以适当形式向各方全体人员公布,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乌当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合同提出异议的事项,由双方代表协商后重新订立并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若本合同中有重大变更事项,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职工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于每月15日支付职工工资。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发放清单。

第六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协议或合同规定支付工资。

第七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本人工资。

第八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支付工资。

第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劳动部(94)4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第十条非职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职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本人小时自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门,按上述规定执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及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工资调整办法等。

制定以上办法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企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定。

第十四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延长工作时间: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下列节日期间,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四)国际劳动节;

(二)春节;(五)端午节;

(三)清明节;(六)中秋节;

(七)国庆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企业无法安排职工休假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企业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具体办法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全体职工公布实施。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对遭受工伤事故和危害的职工,企业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准予上岗。

第二十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五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必须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企业人事劳资和技术部门负责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鼓励职工通过自学等方式,提高自身素质。

增强就业和工作能力。

同时,有计划地安排职工参加各类培训。

被输送到外单位培训的职工,应当与企业依法签订培训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招用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工;特殊原因招用的,不得安排其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不得安排在经期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夜班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产假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详细规定见附本)

第七章社会保险盒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职工提供正常生产(劳动)经营和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承担社会保险费用。

非企业原因,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其费用的承担比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作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个人原因不在岗而又不愿参加社会保险、或者虽然参加社会保险,但不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出的固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有权利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工伤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企业按规定提取福利费,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第八章经济性裁员

第三十一条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三十二条企业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想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依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裁减人员时,应当支付被裁减人员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清偿与职工的债权债务。

第三十四条企业经济性裁员后又在六个月内招用职工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九章劳动关系

第三十五条企业职工及新招用的职工,都必须与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不愿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新招人员不予录用。

因企业原因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在岗职工,除订立劳动合同外,企业还应与之订立相关协议和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第三十七条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等约定,不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对于违纪职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工会,工会提出异议的,应当重新研究。

第四十条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职工对解除劳动关系如有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同期限及变更、解除(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一)企业发生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只是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代表每半年组织一次人数对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属行政方解决,由行政放解决,检查情况应及时向全体职工通报。

第四十五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书面向乌当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协调处理申请;也可以依法向乌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由双方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并报乌当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无异议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

 

行政方(签章)职工方(签章)

行政方首席代表签章: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月日

贵阳市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

保护细则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议,制定此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尽力平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办法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集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的在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声韵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终止妊娠除外),产假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假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

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

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九条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普查,检查时间分别两年一次,所需要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检查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系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六条履行本细则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即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有效期与集体合同同步。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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