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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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设计审核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检查。

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按照资料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综合评定、技术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资料审查应当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审查: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真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载明的承担工程范围是否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一致;

(五)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申报要求:

1、消防设计文件的种类、编排是否符合要求;

2、设计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无遗漏;

3、设计图纸是否齐全;

4、选用的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否做出说明,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查评定为合格。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查评定为不合格,退回受理窗口补正。

第六条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一)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

1、建设工程类别:

核对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的分类,石油库、汽车库、城市交通隧道等其他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范的分级;

2、建筑的耐火等级:

根据消防设计说明提供的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核对建筑耐火等级;

3、防火间距:

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等条件核对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

4、消防车道:

建设工程的消防车道设置情况,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坡度等;

5、消防登高面:

建设工程的登高面设置部位和登高场地的设置情况;

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

7、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

8、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在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楼层、部位。

(二)建筑构造

1、防火分隔:

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核查建设工程最大允许建造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确定,核查防火分区的划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设施类型;

2、建筑防爆:

核查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泄压面积大小、泄压口位置等泄压设施的设置情况,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3、核查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的防火分隔情况;

4、核查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情况;

5、核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情况。

(三)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

核查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到达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出口的设置形式和疏散门开启方向;

2、疏散楼梯:

核查楼梯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工程的要求、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

3、疏散走道:

核查走道的宽度、最大疏散距离;

4、避难层(间):

核查设置的楼层及位置、面积,通向避难层(间)的楼梯设置情况;

5、消防电梯:

核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四)消防给水

1、消防用水水源:

利用天然水源的,应核查天然水源的水质、水量、取水设施的设计说明;设置消防水池的,核查设置位置,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和水池的补水情况核对容量;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核查供水管径、供水管数量及供水能力;

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核查室外消防管网的布置、管径、进水管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设置位置;

3、室内消火栓系统:

核查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五)自动消防设施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力报警阀组的选型、数量,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2、泡沫、干粉、气体、水喷雾等其他灭火系统:

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及分隔情况;

3、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核查防烟分区的面积及划分情况;对于自然排烟,核查排烟窗的设置位置、可开启面积;对于机械防烟,核查设置的部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加压风机的送风量;对于机械排烟,核查设置的部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对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核查防火阀的设置情况。

(六)消防电气

1、消防电源:

核查消防用电负荷,供电形式;

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核对设置的位置、数量,供电的时间;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核查系统形式,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各部位的探测器选型。

(七)热能动力

1、室内燃料系统:

核查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等;

2、核查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动力站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情况;

(八)建设工程内部装修

1、核对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规模、性质;

2、核查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查看平面布局是否对安全疏散产生影响。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照先子项审查、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附表)。

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子项分为A、B两类,A类子项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和带有“严禁”、“必须”要求的内容,B类子项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应”要求的内容。

子项审查时内容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子项内容缺少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各子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A类子项全部合格;

(二)B类不合格子项数量不大于3项。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核的综合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结果确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不合格: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资料审查为合格;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所有单项均为合格。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复核人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技术复核: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运用是否准确;

(二)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具体的技术标准依据是否准确;

(四)综合评定的结论性意见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对于消防设计审核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且经技术复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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