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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高发类型,建设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施工坍塌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推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控制和减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范,建设部和省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

三、整治范围、重点及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工作重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详见《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若干指导意见》(附件1);

(二)建筑施工坍塌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详见《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预防坍塌的若干指导意见》(附件2)。

通过专项整治,力求实现以下目标:

通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落实各项措施,使建筑施工高坠、坍塌等伤亡事故明显减少,力争今年高处坠落及坍塌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下降10%。

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断完善,提高防护水平。

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明显提高。

逐步建立起预防高空坠落和坍塌事故的长效机制,从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领导

   省建设厅成立以谭新亚副厅长任组长的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或分管安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实施步骤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4月,宣传教育、计划部署阶段。

由各地有关部门,根据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内容包括:

整治重点、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等,以文件形式进行专项整治工作部署。

同时广泛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高潮。

第二阶段:

5-8月,具体实施阶段。

结合“五一”黄金周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以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各企业按照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广泛开展自查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发现的专项整治监督检查不力,措施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发生事故的坚决依法处理。

第三阶段:

9-10月,总结、完善措施阶段。

各地应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针对突出的或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制订措施,完善动态监管,促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形成。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将整治情况报省建设厅。

此项工作绩效将作为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措施,督促施工企业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施工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详细的计划和专项整治措施,并在项目,班组中贯彻落实。

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的方案和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在专项整治期间依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充分传达到各企业、项目和班组。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结合企业特点制定本单位详细的整治方案,并严格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督促各项目部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企业的整治方案要在施工现场备查。

(四)各建筑施工现场要加强建筑施工专项整治的宣传。

凡市、州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8000m2以上,各区、县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深入开展预防建筑施工高坠、坍塌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横幅,在工地报刊栏张贴专项整治指导意见,同时把07年专项整治指导意见作为三级教育和民工学校的重点培训内容。

附件:

1、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若干指导意见

     2、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的若干指导意见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建设厅

 

附件1: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若干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用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的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实施。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安全预防工作。

(一)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特种作业证,两年一审核)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如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交底文本)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对不同的施工对象,或是分阶段、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准整个工程只进行一次交底。

对施工班组人员进行交底时,不能只向班组长交底,班组长应当向每个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二)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的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作业区照明应充足,施工现场的沟、坎、深基坑等处,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第六条 高处作业前,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三宝”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11—89《安全帽》的规定。

安全带应缝有合格证和检验证,安全网每张应缝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记,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洞口、临边(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基坑等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应采用防止移动、移位)等以黄(或红)色标示。

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物料提升机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备案的产品。

安装(拆除)作业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产权单位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由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安(拆),安(拆)过程中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安(拆)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再报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验合格发放《合格准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物料提升机应有可靠的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各层联络要有明确信号或楼层标记。

物料提升机上料口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宜采用联锁装置。

楼层通道口应设置常闭停靠栏杆(门),宜采用联锁装置。

通道口、走道板应满铺并固定牢靠,两侧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两侧,物料提升机的吊篮(吊笼)与楼层通道口的空隙应符合安全要求,超标的应采取措施,吊篮的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安全档板或挡网,其底板材料应采用50mm厚木板或有防滑措施的钢板,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第八条 施工外用电梯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备案的产品。

安装(拆除)作业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由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安(拆),安(拆)过程中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安(拆)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再报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验合格发放《合格准用证》方可使用。

每班作业前司机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试车,验证各种限位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符合要求方可作业。

每层卸料口应设置安全防护门,两侧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两侧。

施工外用电梯轿箱与楼层卸料口处应满铺走道板并固定牢靠,空隙应符合安全规定要求,超标的应采取措施。

上下运行行程内应保证无障碍物,施工外用电梯轿厢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载荷要均匀分布,防止偏重。

齿轮齿条式施工外用电梯的限速器,应由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检验,要在规定的检测期内使用(每年检测一次)。

第九条 塔式起重机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备案的产品。

安装(拆除)作业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由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安(拆),安(拆)过程中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安(拆)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再报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验合格发放《合格准用证》方可使用。

塔吊梯子、护圈应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不得有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应牢固的固定在塔身标准节上。

塔吊应按产品设置要求,安装足够的休息平台。

塔吊防护栏杆、挡脚板应符合规定要求,并牢固可靠。

塔吊司机作业应穿防滑鞋,班前身感不适不得上岗。

塔吊在安(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拆)附着杆时应有可靠措施,防止作业人员高空坠落(拉生命线、搭防护设施等)。

第十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移动式操作平台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平台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立杆底部和平台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平台应用坚实木板满铺并设置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

第十一条 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

由施工单位按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作业。

架体应保持稳固,不得与施工脚手架连接,作业平台上严禁超载应悬挂限定荷载标示牌。

第十二条 脚手架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需专家论证的,还必须经三名以上专家论证审查。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作业层脚手架必须采用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脚手板,作业层脚手板应铺设严密,不得有探头板,下部应用安全平网兜底。

脚手架搭设高度应超过作业层1.2m,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应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密目式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与空隙大于15cm时应作全封闭。

施工层以下每隔10m用平网和其他措施封闭。

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

第十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资格单位进行认证的)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按相关规定由其产权或具有相应搭(拆)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方案,由产权或具有相应搭(拆)资质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产权或具有相应搭(拆)资质的单位自检合格签字后与施工单位相关部门、项目部在使用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脚手架每提升一次,由产权或具有相应搭(拆)资质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项目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附着升降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800月/100cm2)全封闭,也可用2000月/100cm2进行全封闭。

密目安全网必须可靠地固定在架体上,并用20mm×20mm,Ф1.2mm钢板网自下而上搭接,满铺于密目安全网内。

架体底层应严密的铺设脚手板,升降时底层脚手板应可翻折起,用平网或密目安全网兜底。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升降时,应设专人对脚手架作业区域进行监控。

第十四条 模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计算结果,达到一定规模,应进行专家论证审查(详见建设部文件)。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项目分管理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

第十五条 吊篮应按相关规定由其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方案,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与施工单位相关部门、项目部在使用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吊篮产权或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作业人员做好,日常例保和记录。

吊篮悬挂结构,为保证其足够的强度、刚度,应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验算。

悬挂结构抗倾覆系数比值应大于2。

吊篮平台升降操作两点应相互协条,保持平台平稳,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电梯井门应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其高度应在1.5m至1.8m范围内。

电梯井内不超过10m应设置一道安全平网;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屋面卷材防水层施工时,屋面周围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

屋面上的孔洞应加盖封严,短边尺寸大于1.5m时,孔洞周边也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底部加设安全平网。

在坡度较大的屋面作业时,应采取(踏步架)等专门的安全措施。

 

 

 

 

 

 

附件2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

工程预防坍塌事故的若干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若干规定》,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边坡坍塌、基础桩壁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实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基坑(槽)、边坡、基础桩、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周边环境及施工季节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控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监控方案包括:

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检测方法及精度要求、检测点的布置、检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不但要监控基坑及支护体系变形,还应监控与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及地面的沉降。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实施。

项目部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自检合格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

其中水、电、气等重要管线的防护措施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

(一)本细则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二)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

(三)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荷载大于15KN/㎡的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

第八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事项施工方案附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合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方案,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

深基坑施工采用坑外排水,应有防止临近建筑沉降的措施。

(一)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土时应有设计单位确排水方案。

(二)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把地下水位降到边坡面和坑底以下,以保证施工过程处于地质坚硬的条件下进行。

(三)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把地下水位降到边坡面和坑底以下,以保证施工过程处于地质坚硬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条 基坑(槽)、边坡壁设置支撑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

(一)支撑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必须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符合,并与主体开挖和主体工程施工顺序密切配合。

(二)在分层开挖的原则下应做到:

先按装支撑,后开挖下部土方。

(三)在同层开挖的,边开挖,边安装支撑。

(四)混凝土支撑施工应在强度达到80%后,方可开挖支撑下面的土方。

(五)钢结构支撑尽量采取在地面预先组装,减少基坑内拼装节点。

(六)在钢支撑负荷情况下,严禁焊接、支撑的间距必须按设计规定,不能因施工不便随意移动位置。

(七)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一条  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严禁搭设临时用房,不得向基坑周边倾倒生活和生产用水,不得停放大型施工机具和车辆,坑边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距离堆置。

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地质情况确定,但必须满足堆放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基坑(槽)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攀登设施及专用通道,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脚手架等临时设施。

第十三条 机械开挖土方时,挖土机作业位置应稳固,挖土机应按规定程序挖土,不得反向挖土。

运土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

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编制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监理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施工时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爆坡施工时,应严格遵守《爆坡安全规程》(GB6722)。

应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坡角被掏空、边坡产生渗流失稳造成边坡塌方或土体破坏。

基坑(槽)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础的垫层应随挖随浇筑,尽快组织模板、钢筋和混凝土浇筑工序,以及回填土的连续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槽)壁的稳定情况。

   第十六条 模板作业时,应有控制模板支撑基础、材料的质量措施。

   

(一)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承,应采用钢支撑材料作支撑立柱,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

(二)支撑立柱的基础应牢固

(1)支撑立柱在回填土层时,回填土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加设满足支撑立柱承载力要求的垫板或混凝土带。

(2)支撑立柱在自然土层时,支撑立柱基础的泥土地面,应夯实、平整、有排水措施。

并加设满足支撑立柱承载力要求的垫板或混凝土带。

(3)支撑立柱在楼板上时,施工单位应有楼板承载力的计算书,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报设计单位确认。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交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意后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作业(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支撑立柱搭设应加垫板,剪刀撑和立柱应牢固拉接,行成整体。

(4)当采用扣件钢管作立柱时,立柱底部的纵横方向应加扫地杆,并应加垫木板,不能直接放在混凝土的楼板上。

(5)为保证立柱的整体稳定性,应在安装立柱的同时,加设水平支撑和剪刀撑。

立柱高度小于2m时,加设一道水平支撑,两端水平支撑应与工程结构连接,高度大于2m时,每增高1.5—2m,增加一道水平支撑并应隔4垮设置剪刀撑。

满堂红模板立柱的水平支撑必须纵横双向设置,并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第十七条 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指挥、监护,出现位移、开裂及渗漏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第十八条 楼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应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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