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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练习

1.某机床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某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假定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钢材,价款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

  

(2)外购煤炭,价款1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00元。

  (3)外购协作件,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0元。

  (4)外购低值易耗品6500元,其中从"一般纳税人"购入物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物品2500元,发票未注明税额。

  (5)外购生产用电力,价款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0元。

  (6)外购生产用水,价款1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0元。

  该厂本月份销售情况如下: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甲厂机床6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托收已在银行办妥,货款尚未收到。

  

(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给乙厂机床,价款l0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货款40000元,但实际只收回货款20000元。

  (3)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给丙厂机床及配件,价款8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第一,本月销项税额的计算。

  该厂本月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分为托收承付、分期收款和其他结算方式三种。

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

对采用托收承付和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对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因此,该厂本月份的计税销售额为:

  销售给甲厂货物,价款60000元。

  销售给乙厂货物,价款40000元。

  销售给丙厂货物,价款80000元。

  合计l80000元。

  本月销项税额=180000×17%=30600(元)

  第二,本月进项税额的计算。

  该厂本月进项税额为:

钢材8500元,煤炭l300元,外协件5100元,低值易耗品680元,电力340元,外购水60元,合计:

15980元。

  第三,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30600(销项税额)-15980(进项税额)=14620(元)

 

2.某物资系统金属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工业金属材料的采购和供应业务。

2009年5月各类金属材料的销售收入额为987500元(不含税)。

本月外购货物情况如下(假定外购货物货款已支付,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螺纹钢120吨,单价每吨4300元,价款51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7720元。

  

(2)外购镀锌板100吨,单价每吨4900元,价款49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3300元。

  (3)外购铲车一部,价款4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140元,交付仓库使用。

  (4)将本月购进的螺纹钢20吨,转为本单位基本建设使用,价款86000元。

  (5)由于公司仓库管理不善,本月购进的镀锌板被盗丢失l0吨,价款49000元。

(6)本月不含税销售收入9875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该公司本月的经营业务,除货物的正常购销外,还有三个特点:

第一,购进一部铲车自用,按照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第二,将购进的螺纹钢用于本单位基本建设,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三,购进的镀锌板被窃丢失,按照规定属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因此,本月不得抵扣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

  

(1)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7140元。

  

(2)购进货物(螺纹钢20吨)用于本单位基本建设:

  进项税额=86000×17%=14620(元)

  (3)购进货物(镀锌板10吨)被窃丢失:

  进项税额=49000×17%=8330(元)

  本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87720-14620)+(83300-8330)+7140=155210(元)

  本月销项税额=987500×17%=167875(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67875-155210=12665(元)

 

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l20000元。

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

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000元。

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计算业务

(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260000×17%=44200(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00×13%+5100+12000×7%=2154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44200-21540=22660(元)

(2)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00元、增值税额76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货运输费用22500元,取得普通发票。

本月将已验收入库货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0元,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计算业务

(2)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585000/(1+17%)×17%=85000(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76500+22500×7%)×80%=6246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85000-62460=22540(元)

 

(3)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材料验收入库。

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

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450×380×(1+10%)×17%=31977(元)

  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60(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27200-8060=1914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1977-19140=12837(元)

 

(4)当月发生逾期押金收入l2870元。

计算业务(5)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押金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12870/(1+17%)×17%=1870(元)

  

该企业1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22660+22540+12837+1870=60307(元)

  

  

  

  4.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各类应税和免税药品,2008年8月至9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份销售抗生素药品取得含税销售额117000元。

  

(2)8月份销售其他应税药品,收到含税货款23400元;销售免税药品50000元。

  (3)8月份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000元,用于生产应税与免税药品,但无法划分耗料情况。

支付运费1200元(有运输发票),其中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200元,运费900元。

  (4)9月份销售免税药品一批,取得价款150000元(不含税),动用外购原料成本28000元,其中含购货运费930元(有运输发票),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输免税药品的运费700元(有运输发票)。

  (5)9月份销售应税药品取得不含税300000元。

  (6)9月份外购应税产品包装物,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000元,支付产品说明书加工费2000元,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40元。

 【要求】计算该药厂8月和9月增值税税额。

 

4、【参考答案】以计算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公式为考点;并熟练掌握免税项目运费,因进入成本不含7%的扣除率进项税,所以/1-7%

  8月份纳税情况:

  销项税额=117000÷1.17×17%+23400÷1.17×17%=20400(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8000+(900+100)×7%]×50000÷(120000+50000)=20020.59(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000+(900+100)×7%-20020.59=48049.41(元)

  应纳增值税=20400-48049.41=-27649.41(元)

  8月未抵扣完的增值税额为27649.41元,留待9月份继续抵扣。

9月份纳税情况:

  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进项税额=5000+340-(28000-930)×17%-930÷(1-7%)×7%=668.1(元)

  9月应纳增值税=51000-668.1-27649.41=22682.49(元)

 

5.甲为生产企业,乙为运输企业,丙为商业零售企业。

甲和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为17%。

2009年3月三家企业分别发生以下业务:

  

(1)甲企业售给丙企业一批货物,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万元,税金5.1万元。

丙企业当月付款60%、其余下月付清,本月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该货物由乙企业负责运输,乙企业收取运输费用0.5万元,按合同规定,该款项应由丙企业承担,但是由甲企业代垫运费,甲将抬头为丙企业的运输发票转交给丙企业,丙企业已将运费付给了甲企业;

(2)甲企业当月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由乙企业负责运输,已支付货款和运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销售额20万元,税金3.4万元,货已入库。

取得乙企业的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输费0.7万元。

  (3)甲企业从丙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5万元,税金0.85万元,国庆节前将外购价值4万元的货物发给职工使用;

  (4)因质量问题,丙企业退回上月从甲企业的进货50件,每件不含税价0.08万元(已抵扣过进项税),丙取得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退货手续符合规定;

  (5)本月10日甲企业又以销售折扣方式卖给丙一批货物,开具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8万元,合同约定的折扣规定是5/10、2/20、N/30。

丙企业提货后于本月18日就全部付清了货款,并将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认证。

该货物由乙企业负责运输,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运费为0.3万元,取得发票;

  (6)丙企业本月零售货物,取得零售收入35.1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1)甲企业应纳增值税;

  

(2)乙企业应纳营业税(税率3%);

  (3)丙企业应纳增值税。

5、【参考答案】

  

(1)甲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当期销项税=5.1+18×17%-50×0.08×17%=8.16-0.68=7.48(万元)

  当期进项税=3.4+0.7×7%+0.85-4×17%+0.3×7%=3.6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7.48-3.62=3.86(万元)

  

(2)乙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0.5+0.7+0.3)×3%=0.05(万元)

  (3)丙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当期销项税=0.85+35.1÷(1+17%)×17%=5.95(万元)

  当期进项税=5.1+18×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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