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初稿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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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初稿要点.docx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初稿要点

ICS:

13.220.20

P16DB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51/T××××-2011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andprevention

ofinterimsettlementsofdisasterareas

 

(征求意见稿)

 

2011-××-××发布2011-××-××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andprevention

ofinterimsettlementsofdisasterareas

 

DB/T××××-2011

 

主编部门∶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批准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1年××月××日

 

2011成都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方标准〈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函[2010]424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汶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设计、消防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和火灾教训,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试验论证,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高校、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临时应急避难、过渡安置点建设、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力量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等。

本规范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具体技术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18号,邮政编码:

61003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

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

审查单位:

主要起草人:

宋晓勇杨庆马锐祁晓霞刘海燕朱渝生陈学黄勇潘京陈阳寿

 

目次

1总则2

2术语2

3临时应急避难3

4过渡安置点建设4

4.1规划选址4

4.2平面布局4

4.3构件耐火性能和建筑构造4

4.4消防设施和电气5

5消防安全管理6

6消防力量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8

本规范用词说明9

引用标准名录10

附:

条文说明11

1总则

1.0.1为了预防灾区过渡安置点发生火灾,减少和降低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自然灾害灾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点的防火设计、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力量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

1.0.3灾区过渡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节约资源、低碳环保、经济合理。

1.0.4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过渡安置点interimsettlements

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满足救援和受灾群众过渡安置的需求,建设的临时聚居点。

2.0.2过渡安置房buildingofinterimsettlements

在过渡安置点内建设的临时房屋,其使用期限为3~10年。

2.0.3临时应急避难场所temporaryemergencyshelter

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他应急状态下,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主要包括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等室外开放空间。

3临时应急避难

3.0.1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应规划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和开阔地带。

3.0.2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

临时应急避难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隔离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不应小于1000m。

3.0.3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分为Ⅰ、Ⅱ、Ⅲ类,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分类

设置要求

Ⅰ类应急避难场所

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应急避难场所。

场所内应设抢险救灾队伍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

可安置受灾群众7日以上,用地面积不小于200000m2,服务半径5km。

Ⅱ类应急避难场所

供受灾群众较长时间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

可安置受灾群众3~7日,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0m2,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2m2,服务半径2km。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

供受灾群众临时就近避难的场所。

可安置受灾群众3日以内,用地面积不小于2000m2,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1m2,服务半径500m以内。

3.0.4城市应设置Ⅱ类、Ⅲ类应急避难场所。

中等以上城市应根据需要,设置Ⅰ类应急避难场所。

乡村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的开阔地带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3.0.5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分区,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讯等应急设施,设立相应标志。

3.0.6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4m。

3.0.7有市政供水管网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消火栓箱并配置水枪水带。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0.8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内搭设的帐篷应分段或分片实施防火分隔,每一防火单元占地面积不宜大于600m2,防火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

医院(医疗站、医疗所)、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单元,与其他帐篷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3.0.9单面涂层帐篷面料的阻燃性能应符合《12m2救灾专用单帐篷》MZ/T011的有关规定,双面涂层帐篷篷布的阻燃性能应符合《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GA91的有关规定。

3.0.10帐篷安置点应在室外统一设置照明设施,不得在帐篷内敷设电气线路、使用电器设备。

3.0.11占地面积每300m2帐篷安置点应确定1个灭火器设置点,配置手提式3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3)不应少于2具,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0m。

3.0.12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内搭设的过渡安置房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4过渡安置点建设

4.1规划选址

4.1.1过渡安置点应结合灾后重建规划要求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

应优先选用现有的广场、操场、公园、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4.1.2过渡安置点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次生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及其影响范围,同时应远离大树、铁塔和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4.1.3过渡安置点应尽量靠近供水设施、靠近干线公路并有2条以上宽度不小于4m的通车道路与外部联系。

4.1.4不宜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区域内设置过渡安置点。

4.2平面布局

4.2.1过渡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

每个过渡安置点不宜超过1000套过渡安置房。

4.2.2过渡安置房宜采用行列式拼接、成组团布置。

拼接长度根据场地条件以4~10个开间为宜。

4.2.3每一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2,且过渡安置房不应大于50套。

防火单元内,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应小于4m,确有困难时,不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间距不宜小于2m。

4.2.4防火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过渡安置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2.5 公共服务设施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与其他过渡安置房之间间距不应小于8m。

4.2.6 过渡安置点内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应结合主要道路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应大于160m。

4.2.7 应根据场地建设条件,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疏散出口,并设置明显标识。

4.3建筑构造和构件耐火性能

4.3.1过渡安置房宜为单层建筑。

4.3.2过渡安置房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其燃烧性能不宜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规定的C级(或B1级)要求,且宜采用环保型防火材料。

4.3.3厨房应集中设置,其围护墙和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75h。

厨房应通风良好,且宜采用自然排烟。

 

4.4消防设施和电气

4.4.1有市政供水管网的过渡安置点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箱和消防水池。

4.4.2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消火栓箱内应配置直径65mm、长度20m的消防水带、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

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4.4.3确有困难未设集中供水管网的过渡安置点应设置消防水池,配备2台以上手抬机动泵和相应的水带、水枪。

4.4.4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且宜毗邻主要道路布置,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3.6m3。

4.4.5每10套过渡安置房应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确定1个灭火器设置点,配置手提式1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1)不少于2具,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5m。

4.4.6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医疗站、医疗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应配置手提式2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2)不少于2具,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0m,其公共活动房间和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4.4.7过渡安置点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的选型、敷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每套过渡安置房用电负荷不宜超过1kW。

4.4.8配电箱宜设置在室外并采取防水措施。

室内线路应采用明敷穿管布线方式,室内电线及进户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配电箱、电器插座应直接固定在不燃材料上。

4.4.9过渡安置房宜参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措施。

 

5消防安全管理

5.0.1公安消防机构应将设置50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安置点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5.0.2过渡安置点的消防安全由安置点管理单位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2建立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分级或分片管理;

3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8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9建立消防档案。

5.0.3设置300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安置点应设消防警务室,配备1名消防警官或专(兼)职消防民警。

大于等于50套、小于300套过渡安置房的安置点,应设消防警务执勤点。

5.0.4消防警务室应统一制作标牌,设置消防宣传栏、警民联系卡、消防组织结构图和意见箱。

5.0.5过渡安置点应组建志愿消防队。

队员数量宜为该安置点安置人数的2~10%。

5.0.6志愿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轮流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3人;

2开展24h防火巡查;

3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4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5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初起火灾、及时组织受灾群众疏散。

5.0.7志愿消防队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无在帐篷或板房内违章使用明火做饭;

2有无私自搭建棚户或在道路、通道上堆放物资;

3有无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

4有无在帐篷或板房内私自使用、存储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5使用蚊香、电热灭蚊器、蜡烛等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6灶具与帐篷、板房隔墙是否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是否采取防火阻隔措施;

7液化气、天然气灶具阀门、管线是否漏气,厨房是否通风良好;

8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好用,是否存在被圈占、埋压或者遮挡、损毁现象等。

5.0.8过渡安置点严禁有下列行为:

1在过渡安置房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

2在过渡安置房内使用汽油等甲类易燃液体;

3擅自改变过渡安置房内电气线路、乱拆乱接电线;

4在过渡安置房内使用电炉等可能引发明火的电器。

5.0.9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

巡查应做好记录。

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疏散并实施扑救。

火灾扑灭后,安置点管理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5.0.10过渡安置点全员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过渡安置点的火灾危险性和本过渡安置点的防火措施;

2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3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本过渡安置点防火工作讲评。

5.0.11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建立的消防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制度;

3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维修保养情况;

4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防火巡查记录;

8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6消防力量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

6.0.1过渡安置点应根据其规模和消防保卫任务需要设置消防站,承担驻地安置点和相邻安置点的灭火救援、抢险救灾、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任务。

6.0.2设置1000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安置点应设消防站。

城市消防站和安置点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的其他安置点,应设置消防站或消防执勤点。

6.0.3过渡安置点消防站应满足灭火、抢险救援和执勤备战的基本需要,具备执勤人员住宿、办公、生活、学习和器材存放等基本功能。

6.0.4过渡安置点消防站应设置消防车停车坪,停车坪宜做硬化处理、并搭建简易车棚。

6.0.5过渡安置点消防站消防车、消防执勤人员的配备不应低于表6.0.5的规定。

表6.0.5过渡安置点消防站消防车、消防执勤人员的配备标准

过渡安置点规模

消防车

消防执勤人员

10000套以上过渡安置房

2辆水罐车(含随车器材及相关抢险救援装备)

10人,由公安消防力量担负

1000套≤过渡安置房<10000套

1辆水罐车(含随车器材及相关抢险救援装备)

6人,由公安消防力量担负

其他设置消防站的过渡安置点

1辆水罐车(含随车器材)

10人,由专兼职消防力量担负

6.0.6过渡安置点消防站装备器材的配备不应低于表6.0.6的规定。

仅设消防警务执勤点的过渡安置点,应配备机动消防泵、手动破拆工具、水枪、水带和个人防护器材等装备。

表6.0.6过渡安置点消防站装备器材的配备标准

装备器材

10000套以上过渡安置房

1000套≤过渡安置房<10000套

其他设置消防站的

过渡安置点

机动消防泵

2台(功率大于25马力)

1台

1台

背负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2台

2台

1台

脉冲水枪

2具

1具

1具

破拆工具

金属切割器2台,

消防斧每人1把

金属切割器2台,

消防斧每人1把

金属切割器1台,

消防斧每人1把

个人防护

配齐11项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其中空气呼吸器8具),抢险救援服每人1套

配齐11项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其中空气呼吸器8具),抢险救援服每人1套

配齐11项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其中空气呼吸器6具),抢险救援服每人1套

备用水带

1000m

600m

600m

照明设备

移动照明灯组1组,便携式强光照明灯每人1只

移动照明灯组1组,便携式强光照明灯每人1只

移动照明灯组1组,便携式强光照明灯每人1只

通信设施

1部报警电话或便民联系电话,每车1部车载台,4部手持对讲机,有条件的地方应与支队无线通信联网

1部报警电话或便民联系电话,每车1部车载台,2部手持对讲机,有条件的地方应与支队无线通信联网

1部报警电话或便民联系电话,每车1部车载台,2部手持对讲机,有条件的地方应与支队无线通信联网

手持扩音器

2只

1只

1只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10具

6具

6具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2m2救灾专用单帐篷》MZ/T011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GA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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