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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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技经费(含理、工、医科)和文科科研经费。

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部、省、地方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经费。

本单位不作为承担单位之一或参与单位的纵向项目,由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项目或者外协经费,也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年度安排的科研项目预算经费及项目配套经费(自筹资金)。

(四)其他科研专项经费,指未归入本条

(一)、

(二)和(三)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如项目无明确管理规定或特殊约定,其他专项经费参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1.学科与科技管理处(以下称“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财务处(以下称“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责任。

3.监察审计室(以下称“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其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教学单位、科研单位相关科研经费管理人员指导、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八条科研项目来源单位对经费开支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来源单位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编制预算。

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九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会同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对相关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调整预算,并批复预算。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在评估评审中应按研究实际需要确定,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评审内容包括经费开支是否与项目合同任务相关,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开支范围是否合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外的调整,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属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一条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的流程:

经费到账→通知项目负责人→开具发票→开立经费本项目编号→设立项目账户。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到学校账户后,财务部门下达项目进账单,由科研主管部门确认,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票据的管理原则上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

财务部门统一开具发票,并按规定扣缴相关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四条科研主管部门编写项目编号及制作经费本,列明项目编号、名称、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等内容,并在经费本上贴附缩印的项目经费预算表。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根据经费本和项目合同书等资料设立项目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一经立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如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财务部门根据有效变更手续办理变更项目账户信息。

第十七条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要求使用科研经费本,科研项目经费本是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记录凭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经费本扉页上亲笔签名,以便财务人员报账时核对,防止被冒用。

如遗失经费本,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时报失补办。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审核制单人负责在经费本上记录项目开支及经费余额。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科研项目来源单位对经费开支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来源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类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1.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购置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一般设备购置单价超过5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通过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采购。

批量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通过招标采购。

2.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一次性开支批量总价在10000元以上的采购应有购销合同及经销售方加盖公章的送货单作为附件。

3.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须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等资料。

4.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不能单独计量的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得在此项目开支。

5.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列支差旅费提供的有关原始票据应与实际出差人员和出差期间日期相符。

6.会议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由项目负责人编写报告,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在会议费中列支。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相关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应当为项目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任务相关,须有邀请函、出国任务书、国外行程单、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出国调研报告等凭据报支。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不得列支广告费、普通通讯费,如移动电话费。

9.劳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包括聘用除项目组成员外的其他单位有工资收入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纵向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按照立项书(合同)预算执行。

横向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按照申报立项协议(合同)要求执行。

学校科研项目中劳务费预算不超过经费总金额的40%。

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10.专家咨询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不得列支以单位名称开具的专家咨询费发票。

11.其他支出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支出的内容要与项目任务密切相关,不得列支项目实施前发生的经费支出及不可预见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发生的支出;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设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1.管理费

科研项目来源单位对管理费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来源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纵向、横向及其他专项经费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纳入学校项目管理费账户由科研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学校科研项目资金(含配套资金)不提管理费用。

2.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均可以用于开支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以及聘用本单位有工资收入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

绩效支出发放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并提交所在教学单位或科研单位初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发放。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定期通知项目负责人申请发放科研项目绩效支出。

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不得列支绩效支出。

第二十一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劳务费、绩效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4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劳务费、绩效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

第二十二条项目总经费不变,项目负责人根据以下调整原则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表》,提交科研主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表进行确认。

具体调整原则及限制如下: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五开支项目之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三科目可相互调剂使用,但不能突破三项总额,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项目(课题)其他直接费用的支出。

(三)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三科目预算支出不可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科研项目(课题)其他直接费用的支出。

(四)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科研经费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严禁购买与科学研究无直接相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严禁在结余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第六章开支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开支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

(二)一次性开支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50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一次性开支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劳务费、绩效支出须转入个人银行卡账户),超过1000元的必须采取对公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同一笔业务的资金支付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和招标。

第七章科研经费的结转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减去项目财务验收时认定的后续支出后所得余额。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除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方)对结余资金有明确规定外,项目结余经费在完成结账手续后收回纳入学校统筹使用;对已结题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财务部门根据结题通知书予以结账,结余经费收回纳入学校统筹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资金渠道收回。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支出,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三十二条如科研项目已结题,负责人的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主管部门的通知,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纳入统筹管理使用。

第八章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结账后或因故中途终止,项目到校总经费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费来源部门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九章科研经费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把关。

科研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项目负责人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将作为今后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团队和个人,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科与科技管理处、财务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新院〔2010〕55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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