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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学习材料

 

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学习材料

 

**************学校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2008〕2号)..............1

二、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2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3

四、《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5

五、济宁市教师“十不准”...................................12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敬业奉献。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

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教师发〔2015〕4号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健全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机制,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革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把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规律。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关注学校、教师个体差异及岗位特点,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坚持师德为首、育人为本,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引导教师完成好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任务。

  (三)多元开放,科学合理。

坚持评价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评价机制,力求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地评价教师,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持续发展。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依法实施考核,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程序严格、操作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类别、内容和方法

  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职责、师德表现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的实绩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教师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出勤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根据学校的特点,可以年度或学年为周期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考核工作坚持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基础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统一性评价与差异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不得简单以民主测评得票率确定考核等次。

坚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定评,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教师兼职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履行兼职岗位职责的情况。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考核主要内容与考核方式》(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细化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四、考核程序

  教师考核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一)成立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务、人事和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班主任、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其中,班主任、教师代表不少于考核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的1/2。

班主任、教师代表的产生,要履行相应的民主推选程序。

  

(二)确定方案。

学校依据本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

考核实施方案要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并经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考核。

学校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学校考核实施方案,对教师进行考核。

平时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或考核工作小组确定的考核机构,按照学校制定的考核方案,依据教师考勤、教学常规、工作表现、日常记录等随时进行。

年度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进行,按照个人总结,在一定范围公开述职或书面述职,教师互评、民主测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学生、家长、家委会、社区意见,汇总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确定考核等次等步骤实施。

  (四)学校公示。

将教师考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结果反馈。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师进行组织谈话。

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总结归档。

考核工作结束后,教师个人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学校考核工作总结和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的考核等次比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据对学校的社会多元评价结果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

对学生规模小、教职工人数少的学校,以及安排教师支教走教的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可统筹使用,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周期内,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暂缓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注册周期内年度考核每年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进行定期注册。

  2.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转岗或接受专门培训。

  3.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4.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5.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要结合考核结果确定,实现“多劳多得、优教优酬”。

  (三)学校要重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指导、诊断功能。

考核工作结束后,要深入分析研究考核结果,对教师加强专业指导,帮助教师发扬成绩,改正问题。

  六、组织实施

  教师考核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和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并参照本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新录用、参加交流轮岗、进修培训等教师考核的实施办法。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教师考核实施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引导教师正确对待考核,以科学考核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健康发展。

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幼儿园、职业学校、民办学校教师考核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附: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考核主要内容与考核方式.doc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4日

附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考核主要内容与考核方式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考核主要内容

主要考核方式

职业

道德

遵纪守法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廉洁从教,不以非法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等。

主要依据平时考核记录、职业道德考核结果、教研组或年级组评议,参考学生、家长、家委会及社区意见等确定。

爱岗敬业

热爱教师职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奉献精神,参加送教下乡、志愿服务;认同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关爱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重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尊重学生个体差异;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学生自主发展。

教师修养

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职业

能力

教育素养

了解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与思想状况,建立和谐师生关系,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准确把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学科教学,科学设计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合理利用教学资源,有效实施课堂教学和其他教学活动;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与氛围,激发与保护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主动探究、创新思维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多元评价方法,多视角、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诊断教学效果,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

主要依据平时考核记录、学生评教、审查有关资料、作业布置与批改质量、教研组评议或年级组评议情况等确定。

职业

能力

专业发展

树立专业发展意识,明确专业发展规划与目标;善于总结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完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积极参加脱产培训与进修学习,开展校本教研;参与课题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撰写教科研论文等;举行研究课或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主要依据平时考核记录、学生评教、审查有关资料、作业布置与批改质量、教研组评议或年级组评议情况等确定。

团队合作

团队活动,集体教研,协作教学,协同布置作业,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拜师、带徒等情况。

工作

表现

工作量

出勤情况,承担的本职工作和各种兼职工作的工作量。

主要依据平时考核记录、考勤情况、教学常规与听课检查情况、学生评教、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教研组评议或年级组评议,参考学生、家长及家委会意见等确定。

德育工作

履行全员育人职责,结合学科特点在教学活动中实施德育;担任学生成长导师,尊重学生差异,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日常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及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教师、学生、家长有效沟通,形成教育合力等情况。

教学活动

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设计和批改、辅导学生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等情况。

育人

效果

教学业绩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促进学生自主发展,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学生学业进步情况;学业成绩合格率、优秀率等。

主要依据平时考核、观测记录、学生体质监测记录等,确定教学质量、学生精神风貌及健康变化情况等,实施团队评价。

学生成长

学习习惯和道德行为习惯养成情况;学生体质健康、心理健康、艺术素养状况;学生综合素质、社会实践、个性化发展情况;班风、学风情况等。

说明:

1.各地各学校依据本指标体系,结合各自实际,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做到既符合统一要求,又体现学校特色。

2.“一级指标”评定结果依据“二级指标”的评定情况确定,可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根据每个指标的特点,可采取定性、定量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每个指标中的内容,都达到要求并表现突出的,确定为优秀等次;都达到要求的,确定为合格等次;大部分达到要求并未有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行为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大部分指标达不到要求或有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行为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依据“一级指标”的评定结果确定。

年度考核的等次不能高于职业道德“一级指标”的评定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①完不成规定工作量的;

②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③应参加交流但不服从交流安排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③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④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⑤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⑥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的;

⑦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礼品、礼金等财物的;

⑧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⑨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⑩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济宁市教师“十不准”

1、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准歧视、讽剌、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以教师工作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用、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

4、不准参加吃请,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5、不准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6、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教案上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7、不准酒后上课、在课堂上抽烟、打电话;

8、不准有偿家教;

9、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校外活动及商业性活动;

10、不准参与赌博、邪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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