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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培训资料

天保护林员会议培训材料

一、林业法规体系介绍

了解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体系,有助于我们准确掌握国家关于森林方面立法的情况,有助于我们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理解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差别。

第一层次是森林法及有关全国人大的决议。

这一层次中主要有全国人大《决议》和《森林法》。

同时还包括与森林资源有关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是我国林业基本法,他们在森林法律体系中具有“龙头"作用和统帅地位。

它们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有效,它们是制定其它森林方面法规和规章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层是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贯彻执行《森林法》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是根据森林法的精神制定的,是森林法的具体化。

与森林法是一种配套关系。

其效力低于森林法,不得与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森林资源方面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但都在全国范围有效。

在林业法规体系中比重较大,数量较多,其中主要有《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种子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第三层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发布的行政规章。

效力低于森林法和行政法规,但其效力仍在全国有效。

在整个森林法律体系中数量很大.其主要有《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

第四层是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数量极多。

并非各级人大和政府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只有省级人大和省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和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市政府才有权颁布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其他各级人大和政府均无立法权。

二、林业行政处罚

森林资源管理,主要途径:

一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二是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三是处罚。

宣传制止报告前面已讲过,这里主要讲一下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

2、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三种)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机关等。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

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他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林业行政处罚也必须遵守。

处罚法定原则

(1)主体法定:

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

(2)职权法定:

依法行使羁束的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权。

(3)依据法定:

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4)程序法定:

实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2、公开、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两个方面。

实体公开,一方面要求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要求对违法者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要公开,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利于对其他公民进行教育。

程序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A处罚前的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B陈述或者申辩权,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成立.

C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D处罚决定书应当面宣布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依法送达。

(2)公正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没有违法事实不得处罚;违法事实确凿,给予行政处罚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罚。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处罚相当原则

也叫“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与“罚”相当,不能“轻过重罚、重过轻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其他处罚原则

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

(1)警告

警告属申械罚,一般适用情节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适用单处。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设定警告处罚是《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是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是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

(2)罚款

罚款只能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

《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罚款,但在适用时,必须注意是单处还是并处.我国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中,单处罚款不多见,主要是并处.

(3)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是有区别的。

前者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或者是实施违法行为获取的利润,不包括本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财物、工具、用具和物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非法财物主要应注意两点:

一是只能没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非法财物。

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即使行政相对人利用非法财物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没收,如汽车驾驶员实施了运输无证木材的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没收其汽车.二是对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法上交国库或通过法定方式加以处理.

(4)责令停产停业(了解)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了解)

除上述种类之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都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

如《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了解)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即案件处理上的权限和分工。

种类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即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和分工.

2、地域管辖分一般地域管辖、共同管辖。

3、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5、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中的特殊情况,具体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原本属于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决定由自己管辖,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有上一级管辖的,可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6、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管辖权限

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辖区内发生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几个同级森林公安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森林公安管辖。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了解)

1、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在认定行为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适用行政处罚的活动。

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构成:

——必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为前提,且违法主体合格,对没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组织或违法主体不合格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

——对于违法者因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处罚;

——适用行政处罚还要考虑追究责任的时效。

2、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3、林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有效期限在其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为两年。

现行林业法律法规对此无明文规定,因此,如果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才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3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五)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程序有三种: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三个:

一是,必须查明事实的原则。

二是,事先告知原则.

三是,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原则。

(二)林业行政处罚证据

1、是指依法搜集能够证明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一切客观事实,以及对正确处理案件具有意义的其它有关情节的事实材料。

证据对行政处罚的意义:

——证据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证据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具;

—-证据是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基础。

2、证明责任的负担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处罚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违法行为或者无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收集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行政处罚“先取证,后处罚"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收集证据,该证据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林业行政当场处罚简易程序

就是当场处罚的适用程序.

1、林业行政当场处罚,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的行政处罚。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当场处罚一般只适用于事实清楚、后果轻微的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要是三个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对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处罚种类限于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必须是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当场给予的行政处罚。

凡不能当即给予处罚的,就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2、当场处罚程序的操作过程

(1)执法人员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

(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告诉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填写《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相关权利。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处罚程序中唯一的书面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增加了一项制作《林业行政当场处罚笔录》文书的规定,因此,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简易程序中需要制作以上两个文书.其中,《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

被处罚人,主要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决定机关及其行政负责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处罚决定日期.

(4)执行。

当场处罚,由于处罚比较轻微,对当事人影响不大,一般都能当场执行。

(5)备案。

(四)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处罚程序,也是林业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1、受理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

《行政处罚法》对立案程序没有作统一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作了具体规定:

(1)立案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属于立案机关管辖;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必须认真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报告表》,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3)立案期限为7天.行政机关是否立案,必须在7天内作出决定。

对公民、法人举报、控告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

(4)立案后,经初步调查了解没有违法事实或不应受行政处罚的,按立案程序报行政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

2、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正确实施处罚,对公民和组织的有关事项,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采用调研、查问、考证和检查等手段,获得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者事实根据的行为过程。

调查取证是行使处罚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调查便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处罚。

(2)调查取证的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必须符合五个方面的要求:

A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B执行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C执法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D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员,必须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必须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必须由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由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E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回避可以由执法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但都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3)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通过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证据保全主要有两种形式:

A抽样取证

在林业行政执法中适用较少,因此,《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没做规定。

但是,林业行政执法中碰到确需抽样取证的情况时仍可采用,如木材、种子的执法过程中会遇到这种情况.

B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隐匿、转移、销毁或者证据易于灭失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进行登记、清点,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或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的行为.由于登记保存带有封存、扣押性质,因此,程序要求更严格.在适用登记保存时必须坚持两点:

一是必须填写登记保存清单交给当事人,清单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是登记保存期限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4)审查调查结果(略)

调查结果必须经过: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行政负责人审批。

—-重大复杂案件交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

3、处罚之前的告知与申辩

4、处罚决定书(略)

内容包括:

——受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与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的履行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5、送达(略)

它是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未经送达的文书,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1)送达期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送达方式

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执行。

6、立卷归档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一经结案,承办人员即按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林业行政处罚案卷一般包括:

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有关证据材料、调查报告、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五)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略)

(六)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

(一)林业行政处罚执行

1、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行政处罚中最重要问题之一.它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2、林业行政处罚执行的形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有以下几种形式:

(1)当事人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不服从林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复议裁决,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和判决。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但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自行执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行林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林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在手段上,直接强制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在程序上,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在监督与救济方面,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只能由统一立法途径逐步予以解决。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林业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对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场收缴罚款

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适用最多的罚款处罚,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特定的条件下,《行政处罚法》规定可当场收缴.

(1)当场收缴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当场作出的20元以下的罚款。

——必须是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并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处罚法》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是从便民方面考虑来确定的。

因此,这种情形下当场收缴的限制条件是“经当事人提出”。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相当多,《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了一个原则,给行政处罚的执行留下了灵活掌握的余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之前,木材检查站可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操作程序

——当场收缴

在送交处罚决定书的同时,责令被处罚人当场缴纳罚款,并由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开出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

——缴付银行

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个特别规定,不论是分离执行,还是当场收缴,所有罚款都必须缴付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低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至此,当场收缴执行才算完成。

3、林业行政强制执行(略)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违法实施处罚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处罚主要有下列行为表现:

——违法决定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法使用有关处罚单据的;

——违法收缴罚款和违法收受贿赂的;

——处罚过程中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的;

责任形式包括:

对处罚机关中违法实施处罚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机关违法进行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林业系统预职务犯罪问题

2009年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加强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剖析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大家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大家不要小看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用得好,就是为民服务,用得不好就是违法犯罪,所带来的后果确是无法挽回的.现在这个社会网络发达,搞什么都是公开透明的,弄不得半点手脚。

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觉悟都提高了,老百姓看到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就向上级举报,老百姓一举报,有关部门就得查,不查就是渎职。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打击、监督、预防、保护”,打击是重点,预防是根本,保护干部才是目的。

涉林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

(一)徇私枉法罪

主要适用森林公安,按照现有管理体制,森林公安归属林业局管理,受其领导,属于林业系统。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而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批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森林公安工作人员主要在查办盗伐滥伐林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非法占用林地,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森林火灾,非法运输木材强行冲关等违法行为时容易涉及徇私枉法,

案例:

原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主任科员、正科级侦查员许建文在查处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穿山甲一案时,向嫌疑人吐露消息,将派出所看守仓库人员撤离,造成这批动物被转移,一致无法追缴。

许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又如广西省灌阳县林业公安股林某为了几顿吃请,碍不过说情人的情面,对明知有罪人故意包庇,放纵,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刑事追究,后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做出有罪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批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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