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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汉到明清

汉代

案例分析:

汉武帝少年断案

汉景帝年间,百姓防年为报杀父之仇,杀死杀害自己父亲的继母。

汉律规定:

杀母以大逆论罪,廷尉据此判处防年大逆之罪,并上奏景帝。

景帝颇感疑难,问及当时12岁的太子刘彻。

刘彻认为所谓继母毕竟不同于亲生母亲,只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比之于母。

如今继母亲手杀死防年之父,其下手之时,母恩已绝。

所以防年杀其罪与杀旁人同,不应判处大逆罪。

景帝采纳了刘彻的意见。

(《通典·刑法四》)

案例分析:

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刀刺乙,乙的儿子甲用棍子打丙,误伤其父。

《春秋》大义:

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

法官原心定罪,赦免许止死罪。

(太平御览卷640)

思考:

本案如何论罪?

案例分析:

甲生了儿子乙,送给丙收养,乙由丙抚养长大成人。

有一天甲因为喝醉了,对乙说:

“你是我的儿子”。

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

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告乙殴父。

(通典卷69)

思考:

本案如何论罪?

课堂练习

●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

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

(2006年司考真题)

●15.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

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

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

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2005年司考真题)

●17.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

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

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2005年司考真题)

案例讨论:

约在东汉顺帝年间(公元131年),陈留郡黄县侯氏女子侯玉为报仇,杀死夫家族人,被捕至县衙。

县令梁配打算依法判处侯玉死刑。

当时年仅15岁的儒生申屠蟠进谏说:

“侯玉的事迹足以感动那些不肖子孙,激励子女为父报仇。

在如今清明之时,不但不应处罚她,还应该表彰她。

”梁配听从了申屠蟠的意见,免除了侯玉死刑。

一时传为乡里美谈。

(《后汉书·申屠蟠传》)

思考:

为什么杀人者不仅没有受到处罚,反而传为乡里美谈?

说明了什么?

魏晋南北朝

课堂练习

57.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

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2008年司考真题,多选)

 58.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 

D.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2007年司考真题,多选)

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2005年司考真题,多选)

60.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

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2004年司考真题,多选)

案例分析

●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

时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

黄忿恨自经死,值赦。

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

值赦,免刑补冶。

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

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

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

渊之议曰:

“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

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

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

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

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

”诏如渊之议,吴免弃市。

—选自《宋书·孔季恭传》

思考:

1、上述案例依据的律文涉及什么罪名?

2、这一罪名的设置说明了什么?

3、判决结果所依据的法理根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长孙虑,代人也。

母因饮酒,其父真呵叱之,误以杖击,便即致死。

真为县囚执,处以重坐。

虑列辞尚书云“父母忿争,本无余恶。

直以谬误,一朝横祸。

今母丧未殡,父命旦夕。

虑兄弟五人,并各幼稚。

虑身居长,今年十五,有一女弟,始向四岁,更相鞠养,不能保全。

父若就刑,交坠沟壑,乞以身代老父命,使婴弱众孤得蒙存立。

”尚书奏云:

“虑于父为孝子,于弟为仁兄。

寻究情状,特可矜感。

”高祖诏特恕其父死罪,以从远流。

——选自《魏书·孝感·长孙虑》

●讨论:

1、长孙虑申述理由的依据是什么?

2、高祖改判依据什么原则,说明了什么?

隋唐

案例分析

房强兄弟谋反连坐案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

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

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

顾谓侍臣曰:

“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

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

更彰朕之不德也。

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

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

然则反逆有二:

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

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

”更令百僚详议。

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

“案礼,孙为王父尸。

案令,祖有廕孙之义。

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

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

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

”从之。

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旧唐书·刑法志》)

课堂练习

●单选题:

●1、体现隋朝立法的成就的法典有()

A《大业律》B《开皇律》C刑律统类D颁布制敕

●2、唐高宗时制定的()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

A永徽律疏B《贞观律》C《武德律》D《开皇律》

●3、()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A《大明会典》B《贞观政要》C《唐六典》D《永徽律疏》

●4、唐朝中后期主要立法活动包括()

B定令C颁格D格后敕D编撰刑律统类

唐朝

案例一

房孺复妻杀婢案

房孺复,房琯之孽子也。

少黠慧,年七八岁,即粗解缀文,亲党奇之。

稍长,狂疏傲慢,任情纵欲。

年二十,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辟为从事,多招阴阳巫觋,令扬言已过三十必为宰相。

德宗幸奉天,包佶掌赋于扬州,少游将抑夺之。

佶闻而奔出,少游方遣人劫佶令回,孺复请行,会佶已过江南,乃还。

及少游卒,浙西节度使韩滉又辟入幕。

其长兄宗偃先贬官岭下而卒,及丧柩到扬州,孺复未尝吊。

初娶郑氏,恶贱其妻,多畜婢仆,妻之保母累言之,孺复乃先具棺榇而集家人,生敛保母,远近惊异。

及妻在产蓐三四日,遽令上船即路,数日,妻遇风而卒。

孺复以宰相子,年少有浮名,而奸恶未甚露,累拜杭州刺史。

又娶台州刺史崔昭女,崔妒悍甚,一夕杖杀孺复侍儿二人,埋之雪中。

观察使闻之,诏发使鞫案有实,孺复坐贬连州司马,仍令与崔氏离异。

——《旧唐书》卷111

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1、此案件涉及唐朝刑法中什么罪名?

2、此案件涉及的罪行有何特殊性,唐律对此定罪量刑有何具体法律裁量?

这种法律规定说明了什么?

3、此案件中法官对房孺复的判决依据什么刑罚原则?

4、此案件中司法官员强制当事人叛离有何法律依据?

要点提示

●《唐律·贼盗律》规定:

“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主人杀害奴婢而事先禀告官府的不治罪;不告而杀者,杖一百;奴婢全无罪过而主人故意将其杀死的,处一年徒刑。

●奴婢过失伤害主人处流刑;过失伤主人致死处绞刑;故意杀之者处斩刑。

案例二

曲元衡杖杀柏公成母案

(唐)穆宗即位,征潾为兵部员外郎,迁刑部郎中。

有前率府仓曹曲元衡者,杖杀百姓柏公成母。

法官以公成母死在辜外,元衡父任军使,使以父廕征铜。

柏公成私受元衡资货,母死不闻公府,法寺以经恩免罪。

潾议曰:

“典刑者,公柄也。

在官者得施于部属之内;若非在官,又非部属,虽有私罪,必告于官。

官为之理,以明不得擅行鞭捶于齐人也。

且元衡身非在官,公成母非部属,而擅凭威力,横此残虐,岂合拘于常典?

柏公成取货于雠,利母之死,悖逆天性,犯则必诛。

”奏下,元衡杖六十配流,公成以法论至死,公议称之。

——《旧唐书·裴潾传》

●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涉及唐代何种刑事法律制度?

2、根据这一制度最后判决曲元衡罪刑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要点提示: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殴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故死者,各依本欧伤法”。

案例三

●在唐朝开元年间,闻名于世的国际大都会长安居住着日本人、波斯人、高丽人、大食人等多国人种。

某日波斯人甲和长安人乙发生斗殴,请问定罪量刑适用哪国法律?

又一日,日本人丙偷了波斯人丁100两银子,请问定罪量刑适用哪国法律?

又有一天两个高丽人在长安闹市区相互斗殴,并且都有受伤,请问定罪量刑适用哪国法律?

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要点提示

唐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案例分析

错杀张蕴古案

●唐太宗朝,有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

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

侍御史权万纪,情在阿纵,奏事不实。

太宗遂斩于东市。

既而悔之。

下制凡决死刑,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刑人日勿进酒肉。

●思考:

1、张蕴古的奏言法律依据是什么?

2、错杀张蕴古直接引发太宗何种司法改革?

课堂练习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案:

C

●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答案:

ABD 

●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答案:

C

●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

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答案:

BD

●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

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答案:

D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正确?

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答案:

BC

宋朝

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

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A.“立继”  B.“祖继” 

 C."嗣继"  D."命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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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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