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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鄂托克前旗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行为,统一征地标准,依法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旗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需要征用集体土地、回收国有土地(非建设用地)和临时使用土地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确保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质量不下降的原则。

第四条旗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全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旗国土资源局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全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开展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告知、听证等工作。

旗农牧业局和草原执法局负责解决征地过程中的草牧场经营权纠纷和确认权属界线等工作。

旗林业局负责解决征地过程中的林权纠纷并制定和定期更新林木补偿标准工作。

旗住建局负责制定和定期更新农村牧区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工作。

旗财政局和非税局负责征地补偿费账户管理,及时拨付征地补偿费等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做好村务公开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救助等工作。

旗人社局、就业局和社保局等部门确定所需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发放等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被征地农牧民的户口转移等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告知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旗发改局负责在征地区域开展价格认证工作。

旗监察局和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和信访等工作;参与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土地权属确认工作;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参与、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

第五条旗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并下达征地任务。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征地任务所确定的征地区域开展征地调查工作,国土、农牧、林业等部门协调配合。

征地调查是指征地地块的权属、地类、位置、面积、地上附着物及安置人员等情况等进行调查、测绘、清点、登记的行为。

征地调查结果必须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同时,被征地农牧户向征地调查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资料。

权属证明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草原证(草原承包合同书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不等产登记》。

第七条旗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将征地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及申请听证地点、时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旗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九条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签订协议的被征地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必须与合法有效证件的权利人一致。

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签订协议书的,提交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项目选址批复之日起至征地补偿安置结束期间,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国土局等部门不予在被征地范围内办理下列手续。

重大项目在选址之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住建局、国土局、电业分局和各镇的沟通,避免重复选址。

(一)审批新建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房屋或改变土地用途;

(二)办理户口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役)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办理工商注册经营手续;

(四)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第三章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第十二条回收国有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现行征地区片相邻集体土地综合地价执行。

第十三条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补偿安置的参照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十四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安置人员选择非货币安置的,应扣除安置补助费并支付给安置单位。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由被征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表决决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牧民。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土地征收征用不予补偿。

(一)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在拟被征占用地块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树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属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征地范围外的人员以征地影响生产生活为由,索取补偿费的。

第十六条土地征收的实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未批准土地征收前,可开展调查、确认、听证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征地安置途径

第十八条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完全失地的农牧民,应当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在被安置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合理有效的安置途径,并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为确保失地农牧民长远生计,保障安置人员生活水平不降低,实行多元征地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被安置人员自行解决就业安置的途径。

(二)社保安置。

安置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年限缴纳社保费用,纳入社会保障的途径。

(三)农业安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预留的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安置途径。

(四)再就业安置。

具有相应技能或通过劳动就业部门职业劳动技能培训掌握相应技能的被征地农牧民,经过征地安置程序,在用地企业安排相应工作岗位的途径。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牧民就业。

(五)留地安置。

在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中留地安排给被征地农牧民经营或开发的安置途径。

但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

(六)入股安置。

被征地安置人员以征地安置费用,在长期稳定收益的用地企业入股,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利益的安置途径。

(七)移民安置。

所在地无法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异地移民安置途径。

(八)住房安置。

因实施征地而拆迁住房的,可以选择就近的居民点、移民点或城镇安排住房的安置途径。

第五章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费实行预存制度。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在财政设立账户,确保征地补偿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各镇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支付工作。

第二十四条旗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支付、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征地补偿费财务专户进行管理,并按照村务公开制度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获得、支出和用途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由被征地集体组织负责管理、使用和分配。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其他权利人未按期交付被征土地的,旗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仍不交付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旗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不包括上海庙矿区塌陷区土地征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鄂托克前旗部分)

2.鄂托克前旗林木补偿标准

3.鄂托克前旗零星林木补偿参考标准

4.鄂托克前旗地上附着物(住房类)补偿标准

5.鄂托克前旗地上附着物(非住房类)补偿标准

6.鄂托克前旗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附件1

鄂托克前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元/亩)

区域/区片划分

区域/区片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元)

修正系数

耕地

林地

草地

敖勒召其嘎查、敖勒召其镇、大沙头村

11773

1.20

0.47

0.40

巴郎庙村、查干巴拉嘎苏嘎查、洪山塘村、马场井村、漫水塘村、三道泉则村、三段地村、三段地社区、乌兰道崩嘎查、伊克乌苏嘎查

7535

1.58

0.60

0.51

库伦嘎查、明盖嘎查、乌兰呼舒嘎查、巴彦什里嘎查、毛盖图社区、巴彦希泊日嘎查、巴彦希里嘎查、城川嘎查、城川镇、城川中心治沙站、大场子村、大发村、大沟湾村、敦达图嘎查、二道川村、二道川社区、二道川中心治沙站、高潮畔村、哈日色日嘎查、呼和陶勒盖嘎查、胡芦素淖日村、黄海子村、吉拉社区、克珠日村、克珠日嘎查、麻黄套村、马鞍桥村、糜地梁嘎查、苏坝海子村、乌定希泊日嘎查、希里嘎查、新寨子嘎查、羊场壕村、章昂希里村、珠和社区、珠拉图嘎查、塔布陶勒盖嘎查

5382

2.20

0.72

0.60

阿日勒嘎查、巴彦柴达木嘎查、克泊日嘎查、昂素嘎查、昂素镇、巴彦呼日呼嘎查、巴彦乌素嘎查、查干陶勒盖林场、哈日根图嘎查、克仁格图嘎查、玛拉迪嘎查、玛拉迪社区、毛盖图嘎查、苏力迪嘎查、伊克柴达木嘎查

4485

2.50

0.80

0.65

阿拉台嘎查、八一村、白图嘎查、沙章图村、陶利嘎查、特布德嘎查、乌提嘎查、布拉格社区、阿日来嘎查、巴彦乌珠日嘎查、公务素嘎查、哈沙图嘎查、芒哈图嘎查、芒哈图社区、沙日呼舒嘎查、上海庙国营牧场、上海庙镇、水泉子村

3000

3.40

0.82

0.70

附件2

鄂托克前旗林木补偿标准

林种

补偿基数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乔木用材林

一般乔木树种的2倍

4800

1.一般乔木树种按每亩6立方米出材量价值补偿,珍贵乔木树种按每亩6立方米出材量价值3倍补偿,出材量价值按当地同一树种或同类树种的木材按当地市场价格销售所得的收入计算。

我旗统一按400元/立方米计算。

2.珍贵树种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1、2级保护乔、灌木树种。

3.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林木的按长期使用林地相同林种标准补偿。

4.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的林木和苗木归原林权权利人所有。

5.用地单位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应支付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按照附件1执行。

6.乔木造林初植密度大于167株的参照苗圃苗木补偿。

7.零星林木可按照167株折合1亩换算。

乔木防护林

一般乔木树种4倍

9600

国家级乔木防护林

一般乔木树种的5倍

12000

乔木疏林

一般乔木树种

2400

一般灌木林

一般乔木树种的0.5倍

1200

灌木防护林

乔木防护林0.5倍

4800

国家级灌木防护林

国家级乔木防护林0.5倍

6000

乔木未成林造林地林木

一般乔木树种

2400

灌木未成林造林地林木

一般乔木树种0.5倍

1200

零星林木

一般乔木树种2倍

4800

苗圃苗木

当地同种类苗木出圃时市场价的3倍补偿

经济林林木

按单位面积当地同类经济林盛产期正常年均产值6倍

 

附件3

鄂托克前旗零星林木补偿参考标准

种类

规格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樟子松

50cm以下

5

≤50-<100cm

15

≤100-<150cm

45

≤150-<200cm

70

≤200-<250cm

120

≤250-<300cm

200

≤300-<400cm

350

≤400cm及以上

500

柳叶鼠李

500/丛

又名黑格栏

榆树

地径不足1cm

1

幼树按地径补偿,其他补偿以胸径来确定标准,10年以上榆树胸径(树高1.3米处的直径,如测得的是围径(周长),除以3.14后为胸径)小于6cm的,按6-10年的幼树的标准计算。

地径≤1-<3cm

5

胸径≤2-<4cm

15

胸径≤4-<6cm

25

10年以上榆树

胸径≤6-<10cm

40

胸径≤10-<14cm

80

胸径≤14-<18cm

120

胸径≤18-<22cm

240

胸径≤22-<26cm

320

胸径≤26-<30cm

480

胸径≤30-<34cm

600

胸径≤34-<38cm

850

胸径≤38-<42cm

960

胸径≤42-<46cm

1250

胸径≤46-<50cm

1800

胸径≤50-<54cm

2100

胸径≤54-<60cm

2400

胸径60cm及以上

3000

 

杨树

 

杨树

胸径2cm以下

3

 

杨树补偿以胸径来确定标准。

 

杨树补偿以胸径来确定标准。

胸径≤2-<4cm

6

胸径≤4-<6cm

20

5年以上

杨树

 

5年以上

杨树

胸径≤6-<10cm

30

胸径≤10-<14cm

60

胸径≤13-<18cm

120

胸径≤18-<22cm

200

胸径≤22-<26cm

280

胸径≤26-<30cm

350

胸径≤30-<34cm

440

胸径≤34-<38cm

520

胸径≤38-<42cm

600

胸径≤42-<46cm

700

胸径≤46-<50cm

800

胸径≤50-<54cm

950

胸径≤54-<60cm

1100

胸径60cm及以上

1600

旱柳

新栽6cm以下

10

5年生以上,胸径≥6cm的头木作业(结椽)旱柳,分为主干和椽两个部分进行补偿,然后把两个部分相加,作为对一株旱柳的补偿金额。

5年生以上

主干

胸径≤6-<10cm

30

胸径≤10-<14cm

50

胸径≤14-<18cm

80

胸径≤18-<22cm

160

胸径≤22-<26cm

280

胸径≤26-<30cm

390

胸径≤30-<34cm

480

胸径≤34-<38cm

570

胸径≤38-<42cm

640

胸径≤42-<46cm

720

胸径≤46-<50cm

890

胸径≤50-<54cm

1100

胸径≤54-<58cm

1300

胸径≤58-<60cm

1500

胸径60cm及以上

2000

大头直径4cm以下

5元/根

1.果树的栽培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栽种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两种或多种混栽的,以多的一种计算,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3.庭院单株另补。

大头直径4-6cm

10元/根

大头直径6cm及以上

25元/根

沙柳

40元/丛

果树

苗圃

按面积计算

定植期

每株

70

始果期

每株

300

盛产期

每株

500

其他树木

参照上述补偿

附件4

鄂托克前旗地上附着物(住房类)补偿标准

结构

残值率

耐用年限(率)

标准条件

补偿标准(元/平米)

备注

砖混结构起脊房

2%

50

部分钢筋混凝土,有圈梁、构造柱,主体是砖墙承重的结构,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普通防水保温层,内墙面为水泥砂浆抹灰,刮腻子、外墙涂料、单层双玻窗,室内水泥地面;入户防盗门,内木门,有暖气,有给排水,有普通照明设施,基础设施配套;檐高2.8-3米。

1378

1.不包括地价。

2.不包括室内外装潢,装潢及其它附属设施根据市场价格结合成新据实评估。

 

1.不包括地价。

2.不包括室内外装潢,装潢及其它附属设施根据市场价格结合成新据实评估。

砖混结构平顶房

3%

50

主房

全砖内外墙,预制板屋顶,普通防水保温层,内墙面为水泥砂浆抹灰,刮腻子,双层铝合金窗,入户防盗门,内木门;砖地面,普通照明设施;檐高2.8-3米。

1050

凉房

全砖内外墙,预制板屋顶,过薄壳,内墙面为水泥砂浆抹灰,木门;砖地面,檐高2.6米。

780

砖木结构起脊房

6%

40

主房

全砖内外墙,屋顶为松檩、柳椽、柳笆,起脊草泥挂瓦,内墙面为水泥砂浆抹灰,双钢窗、木门、砖地面,有普通照明,檐高2.8米。

880

凉房

全砖内外墙,屋顶为杂木檩、椽、起脊草泥挂瓦,内墙壁面草泥拉底,砖地面,木门,檐高2.6米。

680

砖木结构平房

3%

30

主房

1、全砖内外墙,屋顶为松檩、柳椽、柳笆,平顶草泥压顶或有简单防水处理。

2、内墙面为水泥砂浆抹灰、双层钢窗、纸糊底棚,砖地面。

3、普通照明设施。

4、檐高2.8米。

820

凉房

1、全砖内外墙,屋顶为杂木檩、椽,平顶草泥压顶或有简单防水处理。

2、内墙面为草泥拉底,麻刀灰抹面。

3、木门、砖地面。

4、檐高2.5米。

620

土木结构房

2%

15

主房

1、土坯或土打内外墙,外墙面草泥抹面,内墙面草泥拉底,麻刀灰抹面。

2、砖地、纸顶棚。

3、普通照明设施。

4、单层木窗,木门。

5、平顶杂木檩、柳椽,草泥压顶。

360

凉房

1、土坯或土打内外墙,外墙面草泥抹面。

2、木门。

240

砖砌体彩钢房

2%

10

主房

全砖内外墙,夹芯彩钢屋顶,内墙面为水泥砂浆抹灰,刮腻子,双层铝合金窗,入户防盗门,内木门;砖地面,普通照明设施;檐高2.8-3米。

380

彩钢房

0

10

主房

塑钢窗,普通防盗门;砖地面,普通照明设施;檐高2.8-3米。

240

 

附件5

鄂托克前旗地上附着物(非住房类)补偿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元/单位)

备注

井类

砼流沙井

20-60米(含60米,下同)

300

机井补偿根据所用管材(如水泥、钢质)类型(多管、单管)面积(大口井)、深度、附属设施及其实际价格和使用价值进行价格核定。

60-100米

340

砼管深井(上部砼管,下部裸眼)

100-150米

150

150-300米

120

钢管深井(上部钢管,下部裸眼)

100-150米

250

150-300米

220

钢管深井(全钢管)

100-150米

400

150-300米

600

筒井

5-30米

350

30-90米

500

大口井

根据开挖土方量据实核算

单管塑料管井

1500

多管塑料管井

5000

水窖

1-3吨/个(含3吨,下同)

3000

水窖按立方米计算(含集雨的),包括盖板等。

3-5吨/个

6000

5-10吨/个

10000

10-30吨/个

30000

水塔

5-10吨/个

50000

10-30吨/个

80000

猪圈

土木结构

平方米

70-90

该类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占地面积、高度等因素按照实际使用价值进行价格核算。

砖木(混)结构

平方米

240-300

厕所

土木结构

150-200

砖木结构

500-1000

院墙

土打墙

100-120

依据墙体厚度、高度、墙基等因素按照实际使用价值进行价格核算。

砖砌墙

120-140

圈棚

土木结构

平方米

160-180

依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实际使用价值进行价格核算。

砖混结构

平方米

180-200

草房

平方米

100-200

鸡窝

1500

露天灶

120-180

单坟15000

迁坟前,用地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

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一道处理。

临时使用土地距离在30米以外的不做补偿。

双坟20000

日光温室

土木钢结构

80000

砖木钢结构

100000

塑料拱棚

8000

其它附着物及附属设施

据实予以补偿

网围栏网片

7

网围栏网杆

15

 

附件6

鄂托克前旗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林草地

1200元/亩/2年

有天然麻黄、甘草及人工草地的林草地每亩另加200元。

耕地

2800元/亩/年

物探线路(推土机未推)

2.6元/米

即主线限道宽4.5米

物探线路(推土机推开)

5.6元/米

绕道

1元/米

物探线路推或未推外的路线。

炮点(复坑费)

100元/组

地上附着物

木头杆

普通木头杆

10元/根

木头角桩

200元/根

水泥杆

普通水泥杆

20元/根

大水泥角桩

300元/根

网片围栏

6元/米

一般围栏

4元/米

压围栏

未断

普通

200元/处

最高不得超出围栏开口标准。

标准

300元/处

压断

100元/根(线)

围栏开口

800元/处

电力水泥杆

500元/基

电力线路铁塔

2000元/座

油气开发补偿费

打天然气井配套水井配套补助费

15000元/井

进场道路(包括自然户道)

2000元/公里/年

首次占用起满两年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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