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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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绥政办发〔2007〕54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黄桑路兴工大桥工程征地
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黄桑路兴工大桥工程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黄桑路兴工大桥征地拆迁△方案通知
抄送: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办、纪委办
共印160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13日
绥宁县黄桑路兴工大桥工程征地拆迁
补偿与安置方案
为稳步推进黄桑路兴工大桥工程建设,加快县城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市政发〔2002〕1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上起县公路局家属楼,沿巫水河北下至人造板厂、哨溪口采育场,全长约3.36km。
凡在此范围内的土地一并征用,在此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以户为单位一并征迁(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补偿与安置标准
(一)征用土地:
按照附表1和附表2执行。
(二)房屋拆迁:
按照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执行。
三、补偿与安置办法
征地安置实行货币和土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一)城市居民宅基地被征用后
1、需实行货币安置的
宅基地属划拨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按征用专业菜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宅基地属出让用地的,按原征用时的购地价格给予补偿(凭原始发票)。
2、需实行土地安置的
被拆迁人要求供地安置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在安置规划区按每一户136平方米(宽8米×长17米=136米)面积给予安置。
并实行土地相互置换的办法,原宅基地多于或少于安置面积的,按原购地价格进行补差(凭原始发票)。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被征用后
1、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按宅基地临近土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土地补偿。
2、选择在规划区重建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按每一户136平方米给予安置,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安置地相互置换后,多于安置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按征用临近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在规划区安排重建的原则:
以现有的常居户口和常住人口为依据,严禁为多争得安置地而突击分户。
自购户口无正式工作的人员,原宅基地被征用后,可以给予安置。
(三)国有单位的土地被征用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厂矿企业的土地被征用的,由建设单位按征用水田补偿标准或按改制时的总价款减去地上附着物折价款的金额除以土地面积所得单价给予补偿。
(四)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宅基地被征用需重建住房的,除工本费外,其它行政性收费全免(主要指建设、国土、房产、水务、电力、电信、广电等方面的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城市居民、农村村民宅基地超出红线范围的部分不给予土地补偿。
(五)工程沿线的通讯、水利、电力、广播、自来水设施及其地上附着物,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搬迁腾地。
各种电线、网线、电视线主线由主管部门收线,分支入户线由使用人收线。
逾期不腾地者,由法院依法搬迁拆除,强制腾地。
对破坏阻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由政法部门视情节依法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依据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确认。
2、地上附属物以实地查勘登记,并经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村(居)委会签字为依据。
3、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无土地使用证的以土地部门核定面积为依据。
(二)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此次拆迁属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性质,以货币补偿为主。
(1)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按附表3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完全搬离后,将土地移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费。
(2)产权调换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建设单位按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4,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与安置房屋建筑结构不一致的,应根据结构的不同结算差价,按新建安置房的安置价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进行互补。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类实行“拆一补一”,不另结算差价,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新建安置房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4、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拟调换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6。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拆迁过渡期限: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②搬迁过渡方式:
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按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搬迁补助费:
根据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两次搬迁的补助费。
④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
补助时间自被拆迁人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之日算起,至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建设单位每月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4)违法违章建筑物
1、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用地、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及建筑物视为违法违章建筑。
2、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少批多建的房屋及建筑物,超出批准手续部分以及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但鉴于此次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结合搬迁协议,可按相应标准给予适当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但不予奖励及安置。
3、拆迁范围内经规划部门确定为违法违章的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除,不予补偿。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步骤
1、完成地质勘查、土地测量、可研性报告、融资申贷等工作后呈报省市审批工程所需土地,开始征用土地。
2、宣传和签订协议阶段(7月30日—10月30日),由建设单位到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内容。
召开拆迁动员大会,深入宣传拆迁法规、政策、办法、拆迁实施的重大意义,取得被拆迁人理解。
拆迁期间,建设单位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或建设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组织拆迁阶段:
11月30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被拆迁人自行进行拆迁。
4、裁决和依法拆迁阶段,超过11月30日未自行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依法进行拆迁。
(二)奖励办法
1、在7月30日—9月20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元。
2、9月21日—10月31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元。
3、11月1日—11月30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搬迁的,每户奖励500元。
4、超过11月30日的,不予奖励,按法律程序予以拆迁。
5、凡被拆迁人自行找地安置的,只要符合城市整体规划,每户由拆迁人奖励2000元。
鼓励被拆迁户在规划外自行找地方重建住宅,其宅基地除工本费外,其它费用全免,并每户由建设单位奖励2000元。
(三)拆迁期限
2007年7月30日—2007年11月30日。
本方案只适用于黄桑路、兴工大桥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表1:
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附表2:
地上附着物(果、树)补偿标准
附表3:
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表4:
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表5:
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附表6:
拆迁户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补助表
附表1:
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土地
种类
类别
平均年产值
(元)
倍数
青苗
金额(元╱亩)
合计金额(元)
补偿
安置
补偿
安置
青苗
①水田
1
1500
8
15
1年
12000
22500
1500
36000
②专业 菜地
1
2500
8
15
1年
20000
37500
2500
60000
2
2300
8
15
1年
18400
34500
2300
55200
③旱土
1
900
7
15
1年
6300
13500
900
20700
2
800
7
15
1年
5600
12000
800
18400
④其它
补偿标准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备注
果 园
按临近水田标准的80%补偿
河滩地和洪水常年淹没地属国有土地,国家需要时依法无偿占用
荒地及未利用地
按临近水田标准的20%补偿
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
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道路、空坪
按临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水库、鱼塘
按临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安置标准
宅基地(乡村)
按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
的30%补偿
公益事业、企业用地(乡村)
按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
的15%补偿
水 塘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
补助费的40%补偿
水泥渠道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
补助费的40%补偿。
附表2:
地上附着物(果、树)补偿标准
金额
种类
苗期(元/棵)
果期(元/棵)
蜜桔
10—20
80
梨、桃、李、梅
20
60—80
柚
20
80
枣、柿
10—20
60
枇杷、石榴
20
50—60
奈李、杏子
20
60—80
葡萄
20
60—80
说明:
①椿、樟、梓、楠距地面1.5m处胸围20公分以上(含20公分),每株补30元,胸围不足20公分的补15元。
②棕树:
幼棕每株补4元,产棕期每株补20元。
③楠竹:
每株补4元
④以上树木和楠竹归种植人所有,并由种植人自己砍伐处理。
⑤属自然生长的树木不予补偿。
附表3:
房屋重置价格表
单位:
元/m2
类别
标 准
重置
价格
结构标准
装修标准
钢混
框架结构,现浇梁、柱,标准砖或砌块墙,现浇屋面,红砖墙。
内外墙高级抹灰,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塑钢窗,木门,水电卫设施齐全。
580
砖混
(一)
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钢筋混凝土楼板,现浇屋面加盖平瓦,红砖、墙。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涂料粉刷,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木门、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地板砖,磁砖墙面,水电卫设施齐全。
460
砖混
(二)
部分圈梁和构造柱,实心墙体承重体系,大部分为预制空心楼板,预制空心板平屋面。
外墙水泥砂浆或机砖勾缝,内墙普通抹灰,水磨石楼地面,木门,铝合金窗,阳台有铁制防盗网,厨房地板砖或水泥地面,水电卫设施齐全。
410
砖混(三)
无圈梁和构造柱,实心砖承重体系,预制空心楼板,普通楼地面,预制空心板屋面。
外墙面无装修,内墙面局部装修,普通楼地面,木门,木窗,厨房水泥地面,水电卫设施基本齐全。
380
砖木
(一)
外墙24砖墙,木屋架,木梁、木柱或砖柱和少量混凝土梁承重,木楼板地面,木扶手楼梯,有屋面板的平瓦屋面。
外墙清水墙,内墙涂料粉刷,水电卫设施齐全。
340
类别
标 准
重置
价格
结构标准
装修标准
砖木
(二)
12墙或24空斗墙,木屋架或少量钢屋架,杂木地板,平瓦屋面。
外墙无装修,内墙普通抹灰,水泥地面,有水电、卫按栋(层)设置。
300
木质
(一)
较好木屋架,木梁、柱承重,杉木木楼板,全封全装,平瓦屋面,水泥地面。
较好旧式木门,板条吊顶,一般内外抹灰,玻璃窗,水电齐全。
180
木质
(二)
一般木屋架,木柱承重,松木或杂木楼板,平瓦屋面,水泥地面。
一般旧式木门窗或玻璃窗,有电。
170
简易
结构
简易木架,土坯,简单门窗或达不到砖木二等标准的临时房屋。
110
说明:
1、本标准中,房屋是指按国家规定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房屋(木质、简易结构除外)。
2、房屋补偿金额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补偿价格结合成新率进行计算。
3、本标准中,房屋标准层高设定为3.0米。
4、层高,高(低)于所属类别要求则按每10厘米增(减)系数,作增(减)计算。
5、木结构房屋结合实际房屋现状,参照此成新率评定成新。
6、本标准中如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每平方米重置价格应降低10—15元。
7、房屋成新率、耐用年限法评定房屋成新率,见下表。
使
用
成年
结色
构
5年以内
10年
以内
20年
以内
30年
以内
40年
以内
50年
以内
60年
以内
60年
以上
钢混
10
9-10
8-9
7-8
6-7
5-6
4-5
2-3
砖混
9-10
8-9
7-8
6-7
5-6
3-4
1-2
0
砖木
9-10
8-9
7-8
5-6
3-4
1-2
0
简易
8-10
6-8
4-6
2-4
0
附表4:
附属物补偿标准
类别
作价标准
说明
围墙
斗墙
75元/m3
眠墙
90元/m3
晒坪
水泥坪
10元/m2
厚度不少于3cm。
三合土平
5元/m2
保坎
方整石
100元/m3
毛石浆砌
80元/m3
毛石干砌
50元/m3
水井
砖围
100元/m
按深度计算
砼围
200元/m
按深度计算
压水井
500元/口
灶
小灶
50元/个
砖砌一锅大灶
80元/个
砖砌二锅大灶
120元/个
砖砌三锅大灶
140元/个
台板
25元/m
墙面瓷板
25元/m2
指厨房
水池
砼现浇
600元/m3
砖墙
110元/m3
简易棚
临时毛棚
5-10元/m2
木(竹)架,边料木块。
临时木棚
30-50元/m2
主架为木,由砖、砼等
承重,四周无墙围护
的结构。
注:
1、其它附属物参照以上类似项目补偿。
2、特殊工程项目,视新旧程度按工程定额预算。
附表5:
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单位:
元/m2
办公用房
生产
用房
仓储
用房
门面
结
构
标租
准价金
钢混
砖混
砖木
简易
特价区
45
40
30
钢混砖混
6
6
3
一价区
40
35
25
砖木
5
5
2
二价区
20
16
10
简易
4
4
1
三价区
14
12
8
附表6:
拆迁户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补助表
户口人数
搬迁补助费
过渡安置费
(元/月)
1人户
500元
200元
2人户
520元
230元
3人户
540元
260元
4人户
560元
290元
5人户
580元
310元
6人户
600元
340元
7人户
620元
370元
8人户
640元
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