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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理解与适用

行政强制法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

张世诚

一、《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

《行政强制法》从2005年到2007年10月份、2009年8月份,每隔两年议一次,为什么议一次呢?

不议这法就废了。

全国人大搞过一部《立法法》,《立法法》里面规定,一部法律草案提请常委会议以后,如果两年不再议的话,就自动变成废案。

当时我们写这一条的时候,想解决法律草案提请常委会以后,中国的事也不是非得否决了,有时候这种处理比较生硬。

我们就想这个事搁这儿不议了,就自动变成废案了,也是一种处理的办法,当时我们想了这么一条。

没想到这个用到我们《行政强制法》上了,所以每隔两年就议一次,别让它废了。

所以这部法律挺坎坷的,启动的时间比我们预想的要早一点。

当年我们搞《行政处罚法》以后,跟着是《许可法》。

《许可法》从1996年的3月份开始启动,到了1998年的11月份在青岛开了一次会,在那次会上两个议题。

一个议题是征求国务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法草案的意见。

1998年10月份国务院提请常委会行政复议法草案,那部法律是国务院起草的。

同时在青岛开这次会还有一个议题,就是我们拿出了行政许可法草案的意见,也不能叫草案,当时叫征求意见稿,听各地方的意见。

开完这次会大家对许可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意见,但大体上认为比较成熟了。

会议结束以后,当地的东道主晚上请大家吃饭喝酒,吃完饭以后领导把当时国务院法制局的曹康泰副局长和我们行政法室的同志叫到他屋里去。

在这屋里说了点事,说了一些对复议法草案的意见等等。

最后说:

“这个《许可法》,康泰你们拿回去干吧。

”此话一出大家有点发蒙,不知道怎么回事?

这个许可法草案我们从1996年开始起草,用了两年多时间,大家在这次会上基本上评价觉得还可以,再改改也觉得差不多了。

康泰局长也有一些意外,但是我们也不好多说,我们主任说你拿回去你们法制局干去。

送走了康泰局长我又回到了领导的屋子,我说怎么回事?

领导也没给我多解释,回去你给我干这个法。

所以真正启动时间我们对外说从1999年3月份,实际上从1998年11月份底就接受这个任务。

1999年的3月份下旬开了一个小规模的会,请了一些学界的同志。

意思就是跟学界说一下我们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了,希望学界多在这方面进行一些研究配合我们工作,这样就算行政强制法正式起动了。

从启动开始用了12年的时间,我记得到了第三次审议的时候觉得问题不是特别多了。

到了2009年我们打算这部法律就过了。

为什么觉得问题不是很多?

因为在之前跟有关部门就这里面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的时候,我觉得大家都没话说了。

为什么说没话说了?

预备开半天会,中午我都预备饭了,结果弄到10点半就没话说了,没话还得找话,所以我感觉问题不多了。

在开常委会之前跟记者通通气,一些记者都是好朋友了,跟我打趣说你们是不是要激活,我说:

“不是,这次差不多能过了。

”因为好多问题觉得不在说什么了。

没想到2009年这次会上还是一些老问题再次提出来了。

本来我们计划在2010年出台,因为2010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来2010年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立起来。

不管怎么样这是一个要求,而且吴邦国委员长大会小会总说。

所以我们作为工作者感觉应当在2010年以前出台,所以2009年的时候我觉得差不多了,没想到又出了一些问题,这样又搁下了,到今年的6月份审议通过了,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这部法的大体过程用了12年的时间,5次审议。

为什么要搞一部行政强制法呢?

我体会主要这两方面的要求:

一个是实际工作的需要,行政机关管理我们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

现在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当中我们先有一个改革的过程,行政机关总感觉在管理某些方面力不从心,力不从心的一个主要难题就是觉得没有手段。

行政强制是一个手段,所以应当说管理我们13亿人口的大国,面对比较复杂的情况,应当有手段,不给手段应当说谁都难以管理,这是一方面应当说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

我们也看到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当中,运用这些手段当中也时常的出现问题。

而且我们搞立法同志可能看问题更多一些,媒体、社会各方面反映经常会报道出一些事,总之总是出问题。

用我话说老百姓打城管这不吸引眼球,但是城管打了老百姓就吸引眼球,有的地方还把残疾人打了,有的地方把老头老太太打了,把孕妇打了,什么样的事都有。

一方面行政管理需要这个手段,二是实际工作当中出现问题不少,大家都有意见。

二是我们为什么要搞这么一部法呢?

也就是刚才我说的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行政的一个内在必然的要求。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建立起来,要搞这么一个法律体系不容易,我们用了30多年的时间,吴邦国委员长也说了按照党的十五大要求,我们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了。

法律体系要建立起来一些主要的法律或者具有支架作用的法律得有。

作为行政程序法是这个法律体系当中应有之一,必须要有的,所以作为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当中最主要的内容我们也得搞出来。

1989年我们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案子现在全国都不多,每年10万件左右,10件要摊到全国就没多少事。

可能行政案件也不太好做,搞行政诉讼法一开始有个高潮,大家觉得法治建设搞的不错。

《行政诉讼法》有一条规定叫行政机关如果程序要违法的话,老百姓要告到法院的话,程序违法无效,将行政行为可以予以裁定撤销的。

《行政诉讼法》应当说在我们国家行政立法当中非常了不起的规定。

一个确立了民告官制度;二确定了程序要守法。

程序守法行政行为无效,我觉得在法治史上觉得大书特书的,这样就提出一个要求。

既然说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无效,你要给我程序规则予以遵循,要不然你何谈我是守法、合法还是违法,你要给我程序规则。

所以在《诉讼法》出来以后,当时学界就提出来,我们下一步的目标要搞出统一的完整的行政程序法。

但是现在大家也看到行政程序法到现在也没搞出来,好在有些地方政府搞了一些规章。

湖南省带头搞了一些规章,还有一些省也在搞。

为什么搞一部程序法搞不出来?

我自己体会我们从理论上、实践上都不具备条件。

我们用三五年的时间搞出一部《行政诉讼法》应当说是非常了不起的。

现在我们要修改《行政诉讼法》,但是就目前来看《行政诉讼法》依然还是非常好的,当然不是说没改的。

但是当时来讲我们要搞出程序法,理论上准备就不足,就咱们国家的理论人才,行政法的人才。

我的体会是伴随着我们国家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而逐步的形成成长发展起来的,现在有了一支行政法学的理论队伍。

但就1989年,包括90年代初,我们国家的行政法律人才是很少的。

从这一点来看法律人才来讲,它的人才少就证明理论研究力量不足。

同时我们实践上也不成,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怎么搞?

怎么管国家?

当时来讲计划体制下我们跟苏联学的,有一套理论,有一套做法。

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怎么搞?

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

就现在而言到了今天我们有些方面成绩很了不起了,就管理经济方面,经济总量世界占第二了。

财政收入今年大体就能2万亿美元了,证明我们的经济总量是非常大的了,应当说这方面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另外自夸一下我们法律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绩,搞了200多部法律。

但是我们在很多社会方面还没有法,为什么没有?

我们在有些方面的管理还一时不能够把它现行的做法全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我个人觉得作为一个立法人应当冷静对待,有些方面还没有法,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方面还没有法律,显然我们现行的做法完全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我感觉不太合适。

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新闻出版、言论自由这方面我们还缺少法律。

所以我觉得这方面在理论实践上还不足。

搞一部程序法很难搞出来,所以当时常委会总体的思路说能够不能够就行政管理方面,社会各个方面反映意见比较多的,行政管理当中又不可或缺的一些方面先立法,这样确定下来先搞处罚法,再搞许可法。

我记得1996年搞完处罚法以后,当时还没通过,三月份开大会的时候,当时罗豪才老师、应松年老师找到法工委的领导,说咱们的《处罚法》搞出来了,至少学界认为《处罚法》不错。

咱们也有经验了,下一步是不是搞程序法,当时法工委的领导说:

“老罗,咱们还是按照当时的想法一步一步来,下面我们搞许可。

”当时就确定这么一个思路,这个思路也有好,也有不足,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好的地方我们一步一步搞下来了,当时比较着急行政处罚的问题立法解决了。

从90年代到现在也二十年了,真要是搞一部程序法用十几年的时间也许都弄出来了,时至今日我们还没一部程序法,也有它的遗憾之处。

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再搞程序,应松年老师每年开会都说咱们搞程序法,一直没搞出来,应老师转战地方带着人到湖南先搞,当时把政府规章搞出来了,应当说可以积累一些经验。

一些同志总是说:

“这个程序法往后怎么走?

是不是该搞程序法了。

”我看也还难,不知道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怎么搞?

能不能把程序法列进来,还是再一个个搞。

比如收费的问题、征收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行政法里面关心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

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有这么两方面的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另外一个我们国家要建立法律体系里面一个必然的要求,必然要有,基于这几方面的考虑,搞了一个行政强制法。

二、《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

从法名上开始说起,很多同志说行政强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确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我们国家没搞这个法之前没有行政强制这个概念,一些学界同志说行政强制的概念不是法律概念,但是现在我们都有法了,都叫“行政强制法”了,就是一个法律概念。

最初搞这个法的时候,我记得七、八届全国人大就这个法的立法规划要搞这个法名不是很确定的。

七届全国人大叫强制措施法,八届全国人大叫行政执行法,我记忆当中一个讲强制措施,一个叫做执行。

当年搞一个法,究竟搞什么法也不是一个很明确的想法。

我记得当时搞行政处罚法的时候,里面有一章,其中有一章叫做行政强制,就是强制措施的一章,那一章后来我们删掉了,在起草的时候琢磨了半天,我们法工委写的时候我就给删了。

现在看起来有点后悔,当时再把那章充实一下,就不用再搞这个法了。

当时那事挺复杂,加在处罚里面又说了一下强制措施,觉得也不好说就删了,后来觉得留下来就好了。

因为强制措施在七届全国人大叫“强制措施”,八届叫“执行”。

1999年3月份我们开那次会的时候,当时定调是基本搞的执行,应松年老师说搞一部执行法,要解决执行的问题。

法院在执行当中周期比较长,效率比较低。

有些地方把法院的判决拍卖了,意思是谁给我点钱,你去把这个债给讨回来判决给你了,应当对我们司法这方面有些意见。

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以后,当事人不履行又不复议,又不诉讼,又不履行,我们行政机关就申请非诉执行。

当时行政机关意见也很大,拖着执行不了,行政机关同志跟我们说执行率只有70%左右。

法院说:

“没有70%,我们有80%。

”两个统计合不上。

不管70%,80%也好,是高是低有不同的说法。

但是总之行政机关对执行的现状有意见,所以学界也说搞一部执行法,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以后,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怎么办?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说也有现成的立法例,德国、日本等等都有这样的立法例,我们国家台湾省也有。

那次会议上我们就提出新的问题,一些新的想法,大家都在谈各自的想法。

执行是个问题,但是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当中也还有些手段。

这些手段一是有些机关觉得没有,没法管理;二是我们觉得在运用过程中出不少问题,这个怎么解决?

议了一天,后来我记得应老师说了一句话,说搞一部执行法,顺带解决纪实强制的问题,我们没用这个概念,我们叫强制措施。

纪实强制比较好理解,就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发现问题了,当场采取一些纪实的措施,基本没什么程序,但是要有实体法授权。

我记得三月份开这么一次会,结论搞一部执行法。

因为当时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写的还是执行法,一是有国外的立法例可以借鉴,搞起来比较好搞一点,问题单一,但是因为提出来这些强制措施的事就顺带解决了。

我们国家台湾省立法搞了一个执行法,但是也有一章写的是纪实强制的事。

过了几个月又开了一次会,这次会规模比较大,在这次会上大家又对这个法怎么搞,搞成什么样法谈各自不同的意见,至少我觉得我们再一次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

当时有个人民大学的皮春杰老师(音),他说:

“这个法里面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解决执行的问题,但同时强制措施的事也得解决。

这样就不是顺带解决了,把两个东西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这样就涉及到这个法叫什么名了,叫强制措施法也不好,叫行政执行法不好,最后就叫行政强制,把两个都包括进来了。

从此以后到九届人大、十届人大都叫行政强制法,于是也就成了一个法律概念了。

行政强制第二条讲的,“本法所称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而且也包括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指什么呢?

躲不开的,非得说不可,其实我不爱对概念下定义,下完定义总感觉学界会对你的定义挑出毛病来,确实有很多的毛病可挑。

个人有个人的说法,学术之争就是概念之争,所以我们不愿意对概念下定义,但是躲不开,我们就用了大白话说的。

本法所生的行政强制包括两个,一个强制措施,一个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从行政诉讼法里确定下来的。

当然有些同志能不能用纪实强制这个概念,行政诉讼法里写了一条对行政机关的查问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涉案范围里面这么讲的。

已经做了概念起了名了,实务界也好,学界也好,大家也接受了。

行政强制措施是什么呢?

我们第2条第2款说了,“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这四个方面,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等采取的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我们觉得说大白话能把意思说清楚了。

第一说的什么呢?

为了在行政管理过程当中,发现这几个方面的情况,主要就这四个方面的情况,是违法行为一个证据的保全,一个危险危害的发生扩大。

行政对机关对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暂时性、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我们想将来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应当用于这四个方面,不要再扩大了。

包括有些同志说,比如说为了的执行能不能扣东西,我把东西扣下了,将来执行起来方便,我们觉得是不可以的。

你把东西扣了是你干的方便,但是我觉得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就这四个目的,能够满足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

什么叫行政强制执行呢?

就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话,我怎么强迫他履行对行政决定的行为,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了。

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也有些同志提出不同的意见,“说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执行可以理解,申请法院了怎么也叫行政强制执行呢?

”我们说从广义方面也能算,因为法院的执行力还是执行的行政决定,如果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按照我们国家现在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去执行的话,最终执行的还是行政机关的决定。

从广义上来说也未尝不可,就这么给确定下来。

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概念是什么?

第2条做的说明。

第3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把整个法管什么事我们说清楚了。

应当说行政强制法主要是一部规范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

但是这块也有设定的问题,设定严格意义上来讲,就不属于行政程序方面的调整范围了,它属于调整立法的行为了。

我们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它的设定权有多大?

严格意义上来讲是解决立法权的问题,不在是行政程序的问题了。

但是《处罚法》开始就是这么一个结构下来的,从处罚的设定开始到《许可法》许可的设定,这几部法都有这么一个共性,所以是不是不解决它就可以。

曾经我也说过,《处罚法》是一个好的立法范例,但是我也带了一个问题,大家都照着这个模式走下来,一走下来难题都集中在设定这块,程序上大家争论起来都是怎么完善。

意见都不大,也好解决。

但一旦设计涉及到立法权的分配上就很难处理,从《处罚法》就难弄,《许可法》好弄,因为我们感觉许可的适用权可以宽泛一点。

到了强制,我们觉得强制设定权还得从严,一从严大家都有意见,比较难处理,所以我们说也要规范立法行为,规范立法行为包括我们又设立一章。

《行政强制法》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同时还包括它的设定权,也包括规范它的实施程序,就包括这么多的方面。

第3条还有个第2款、第3款那是怎么理解?

第2款、第3款是我们在90年代立法的时候,1999年最早起草后来到了本世纪初的几年。

设定权当时卡得比较严,当时国家法律上还不是全都有法。

比如说就像涉案几个方面好多地方是在行政法规规定的,所以写了那么两款的意思该是说照着行政法规办也可以。

行政法规在这方面规定了一些措施等等也是可以的。

从近十来年的立法主要那几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国家都立法了。

后来有些同志说:

“是不把后面这两款勾掉了,显得好看一点。

”写上了再勾就比较难,我们觉得不勾也未尝不可,毕竟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也还留有余地,所以第2款、第3款就留下了。

但总的来说,从法名第2条、第3条的第1款基本上把法的调整范围给说清楚了。

(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从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8第条说起来都算。

比如第7条廉洁的原则,第8条保护公民诉权的原则也都算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我想说的第4条、第5条、第6条这几条,第4条是一个合法性原则,也有些同志叫法定的原则,《处罚法》就有,《许可法》也有,《强制法》也有。

这一条是行政程序法当中最基本的一个原则,涉及到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

也可以说《行政程序法》当中要搞的话也必须有这么一个原则。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所有的行政行为由法定的依据,也就是我们所说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核心理念就是合法性原则。

当然也有些同志提出不同的认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依据。

而且法定依据要从狭隘方面来理解,只能有法律或者包括法规的依据,实际上现在也可能做不到。

但是作为理念我觉得还是有这么个理念,至少目前我觉得如果涉及到行政行为的话,行政机关一些所谓消极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增加一些义务,限制一些权利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

如果要从严格意义来讲,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要增加一些新的义务要收费,要从公家身上多收点税,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

从现在法律原则来看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增加义务限制权利,行政强制恰恰是限制公民的一些权利。

你把人家东西扣了,把人抓起来了,那肯定是限制他的基本权利,要有依据的。

所以我们说合法性原则,法定的依据,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当中最核心的原则。

从《处罚法》开始就有,处罚法定,公民法人,没有法定依据的公民不得受处罚,违法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都体现一个合法性原则。

行政强制包括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我们觉得在这方面应该从严来把握,要有法定的依据。

所以我们讲法定原则在第4条“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调整和程序。

”这是一个法定的原则。

2、适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适当原则学界意见比较大,说的不是行政法理论里面很准确的原则。

行政法理论当中应该叫做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说的对,但是我们没写,为什么没写?

我觉得比例原则说出来学问太大,让大家看起来不见得能明白,什么叫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体现在处罚当中我们叫过法相当原则。

体现在强制这块我们用适当,用适当我觉得也能说清楚,把后边具体化了。

“采用非强制手段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想说这么一层意思。

包括设定也是这样,立法的时候不是说行政机关这事我强制措施,我要扣押权就得给,立法机关得考虑一个可行性、必要性。

我们能不用强制手段也能达到管理目的的就不要用,包括设定的时候就不要设,实施时候也有这个思想,能不用时候就不用。

学界说:

这个比例原则你用适当我们也没意见,但是后面缀的少了一层意思。

就是说实施采用强制措施的时候,该用强制措施也要用一个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这种强制手段,但同时也能达到管理目的,缺这么一层意思。

比例原则有两层意思:

一个是说设定实施时候能不用就不用;二是用的时候也选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

当然比例原则在执行当中也有比例,在强制措施也有。

比如冻结的金额要和违法那些事大体要差不多,执行当中也有一个比例原则。

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比较小,但是也达到了目的就可以了。

我们没用那个概念,如果大家说这个适当原则怎么理解?

就是学者普遍强调的比例原则。

因为适当是可以能解决的,大家伙也能理解得了,包括设定的时候能不用就不用。

有些学界的朋友说:

“什么叫强制措施?

什么叫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就是赤裸裸的暴力,说得太直白了。

但是确实这个手段对当事人的影响比较大。

我们的思想就是行政强制一定要少用,一定要慎用,这可以说我们搞这部法,我体会当中最深的。

虽然我们写的是强制法,但是我们是这个思想。

在立法过程当中有些同志不太赞成搞这个法,现在都搞和谐社会了,你们还弄行政强制。

一些同志对这个法有一些意见,我看你这个法叫做行政强制随便法,说什么都有,但是我们理解这部法还是《行政强制规范法》,规范行政强制,不能乱来的。

所以到哪我总说要少用,慎用。

所以我们写了一个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为什么我们总写这个呢?

我当学生的时候对宣传教育也听不进去,觉得老生常谈,但是搞《处罚法》时候就有这个体会,好多事觉得弄来弄去,得写上教育这个原则。

一个法要执行好了得让老百姓自觉守法,都靠处罚,靠强制,这个法执行不了。

《处罚法》争论还比较厉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哪放在前面,哪放在后面。

最初我们写的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一些同志不太赞成,还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争论很厉害。

到了韩冰副委员长那,韩冰同志说你都罚人家了,还是教育处罚,都罚了,处罚放在前面吧。

韩冰委员长定下来了,我们《处罚法》写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说心里话当时我心里不大愿意。

到了《强制法》我们又把教育写前头了,还是想强调一个教育。

能不罚的就不罚,能不强制就不强制。

《处罚法》有这么个思想,我们说:

“有些违法行为轻微,没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就不予处罚了。

”这块我们也写了一条,有些事轻微的,没什么大事就别强制了,要少用、要慎用。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可以说就教育的理念,我觉得从《处罚法》开始就一直在强调。

而且不是说可有可无似的,有些同志说这也不太好执行的。

但作为立法当中一个基本的思想,一个基本理念,我体会是贯穿始终的。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包括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强制措施的设定,还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

强制措施的种类挺难弄,之前有些学界朋友也做了一些课题研究,给我们拉了一个单子。

说我们强制措施的种类有263种,当年搞《处罚法》时候就有几种说法,有人说七八十种处罚的种类,有人说120多种,后来我们为了把处罚的事说的严重一点,我们用了多的,但是真正有多少种,我们自己没数过。

没想到强制措施的种类大家跟我们说有263种,后来看看有些是重的。

检查、核查、稽查等等,都是“查”。

检验、化验都是“验”。

但是都算几种,实际上我们觉得大体上都是一个意思。

包括扣押,有叫扣押、扣留、暂扣,实际上也就是扣东西。

所以说有200多种,实际没那么多。

搞《处罚法》的时候,学界把我们处罚的种类归结为这么几大类,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归纳为四大类。

《处罚法》基本上按照学理上的归纳,申诫罚我们叫警告;财产罚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人身罚:

行政拘留;行为罚:

吊证。

应当说当时我感觉《处罚法》按照学界的学理归类,说的是具体的形式,现在看起来就处罚的种类,我觉得规范的比较好。

当时也还有一些同志提出其他一些处罚的种类说算不算,我们反复研究都不算,就这点就够用了。

而且我们也反复说今后就这些了,后面虽然留了一个口袋,现在看起来可能有用的,但是基本上那几个就够用了。

强制措施算几种,按照《处罚法》的几个类,涉及到申诫罚肯定没了,涉及到行为的、财产的和人身的。

我们最初也是按这三个方面写的,涉及到行为的有什么呢?

比如当年叫做戒严、交通管制,暂时不让你走这块,这算不算对行为的限制。

还有一些检查性的措施比较多一些,当时我们都把这个考虑进来了。

就是说对行为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对人身的强制全都考虑进来。

但是现在大家看下来,基本上对人身、对财产、对行为的强制没再漏。

现在是不是学理上的归纳,对行为的、人身的、财产的强制措施到这里面就剩下两个,对财产和对人身。

对行为怎么办?

怎么考虑?

跟大家说说我们的立法过程。

最初对行为的强制,比如说现在的交通管制措施,想的半天没拿进来,我觉得也不是说都叫强制。

总是说人民大会堂这块不让走,暂时给你带来不便,但是不是说完全走不过去了,这就别算了。

比较复杂的对检查的行为,我们弄的比较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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