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朝阳区现代教育技术信息网络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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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北京朝阳区现代教育技术信息网络中心
合同编号:
XXXX项目
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项目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第1部分
委托监理合同
根据XXXX公司招标编号为“XXXXX”的“XXXX项目(监理)”(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XXXXXXX”与监理人“XXXX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
XXXX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项目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
项目规模:
包括项目建设和监理
总投资额:
¥XXX,XXX.XX元,人民币XXXX元整;
监理投资额:
¥XXX,XXX.XX元,人民币XXXX元整;
项目内容:
XXXXXXXXXXXX
项目周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合同签订后XX个日历日完成全部工作,系统具备初验条件开始试运行,试运行周期为3个月。
监理方服务期限自项目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监理的建设项目终验合格、审计结束之日止
合同金额: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
¥XXX,XXX.XX(人民币大写:
XXXX元整)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监理人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书(合同书编号:
XXXXXXXX);
5.本合同标准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履行中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监理的建设项目终验合格审计结束止。
七、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捌份、监理人执肆份。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
XXXXXXX(签章)
地址:
授权代表: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监理人:
XXXX公司(签章)
地址:
授权代表: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___日
第2部分
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项目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项目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项目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相关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监理方不得将其监理工作转委托给第三人。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款项。
第一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项目资料。
第一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一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一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一十四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一十五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项目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项目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项目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6)项目上使用的材料和项目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项目和不安全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项目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项目款。
(9)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如:
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项目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0)所有项目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第一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项目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一十七条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一十八条委托人有选定项目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一十九条委托人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项目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赔偿额按实际损失额乘以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率。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项目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项目保修责任书,被监理的建设项目终验合格审计结束,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三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三十五条委托的建设项目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三十六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项目实施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项目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可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3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1部分:
总则》(GB/T19668.1-2014)
第二条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
¥XXX,XXX.XX(人民币大写:
XX元整)
第三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费用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
第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条件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启动政府采购流程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的%,即¥XXX,XXX.XX(人民币大写:
XX元整),监理人相应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被监理建设项目初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启动政府采购流程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的%,即¥XXX,XXX.XX(人民币大写:
XX元整),监理人相应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被监理建设项目终验合格、审计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启动政府采购流程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余款,监理人相应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中标通知书(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