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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考试试题库

学生手册试题

第二、三部分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1.学校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历史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3.学生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4.学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5.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

6.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7.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8.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侵犯其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9.学生应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0.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善的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11.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1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13.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14.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完成复查,其中包括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15.新生信息复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16.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7.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18.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9.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20.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2.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予以解除。

23.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到个人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24.考生不遵循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25.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专本科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6.在分配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27.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其中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28.各高校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29.评选国家奖学金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33.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专业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获得证书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30.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和预算要经过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3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包含二年级)的学生。

3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3.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34.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5.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6.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37.对获奖学生,高校除发放国家奖学金之外,还需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38.各省、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39.应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0.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1.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表,并以成绩单、学生卡片等形式归入学籍档案。

42.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43.所有课程的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60分及其以上为及格。

44.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班级鉴定、学生所在系审核、学院备案的程序进行。

45.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大学三年级及其以上者,不得转专业。

46.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不得转专业。

47.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不得转学。

48.一学期请假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准予休学。

49.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4次。

50.每次休学的时间为1年,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学院规定时间。

51.因病或其他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次数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52.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者按无异议处理。

53.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5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报道、注册。

5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收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6.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照学校规定予以解除。

57.严禁在教室里使用明火和违章用电。

58.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持有相关证明(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医院证明等)提前向教务部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59.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60.每年10月1日之前,教务部在学信网上对已完成缴费的学生进行学籍注册。

61.学生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62.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63.学生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64.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65.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的家庭经济困难生。

66.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的倾斜。

67.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

68.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69.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70.国家助学金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

71.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72.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73.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

74.学生证实行学期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注册),学生在每学年初先交学费后注册。

75.学生出入校门、宿舍楼,必须佩带校徽。

76.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注销。

77.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由辅导员进行审核、确认,盖章后有效,不得擅自涂改。

如果家庭住址迁移时,应及时提交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工部审查后,方可更改乘车区间。

78.学生在校期间,如将学生证遗失,应于每学期末(每年6月1-15日的工作日内、12月1-15日的工作日内),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辅导员、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工部,公示一周无误后方予办理。

对于损坏的学生证,补办时需交回。

补办新学生证后,找回遗失学生证的应将原证交到学工部。

学生本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

79.学生在校期间,校徽丢失的原则上是不予补办。

80.学生证件因转借、遗失、损坏、弄虚作假、抵押等一系列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学校无关。

81.学生违反本办法,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2.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中说,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83.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家庭困难,生活简朴。

每个标准考场30人,配备2名监考人员。

新生开学时,考试前,毕业论文选题后等定时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将该信息以一定形式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开展批评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过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简化休学批准手续,最长学习年限可在8年内完成学业(含休学时间)。

对作出退学处理的学生,学工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或学生本人拒不接受者,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学分者按照肄业处理。

学生前四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可申请提前毕业。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及其以上者,做结业处理者,累计八门及其以上课程补考者,专升本累计四门及其以上课程补考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本人在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前一周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核,上报,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票数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历证件(如:

毕业证、学位证)不慎丢失,均不能补发原件,只能开具相关证明。

委托代领学历学位证书的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院系应将复印件存档。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

(1)旷课、请假、迟到、早退折合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一及其以上者;旷课一次按照两课时计算;请假、迟到、早退一次按一课时计算;

(2)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3)平时成绩不合格者。

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内(放假时间除外),学生可申请复查试卷。

国家奖助学金公式时间均需要5个工作日。

困难生是评选出班级人数的40%,没3-4月份认定一次,10月份评定国家奖助学金。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分三个档次资助,分别为4000,3000,2000.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5000元,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8000元。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有一项在本年级后75%,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

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未达到良好及其以上者(因病或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的学生除外)或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未解除者,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国家奖学金

通过补考、清考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里将予以标注。

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及其以上者,四年制学生挂科累计八门及其以上者,两年制专升本累计四门及其以上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部分学籍及学位管理

1.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报到、注册。

2.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学生专业所在系应及时报教务部备案,按自动退学处理。

3.未办理注册者不享(享/不享)有在校期间的所有权利。

4.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年制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3年不得超过8年,专升本二年制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不得少于2年不得超过4年。

5.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6.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项组成。

7.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

8.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能/不能)参加课程期终考试。

9.学院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课程均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10.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11.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清考机会。

对补考、清考获得的成绩,会(会/不会)在成绩档案中予以标注。

12.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允许/不允许)补考,可以(可以/不可以)重修,可以可以/不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13.在校期间目前专业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者,不可以(可以/不可以)转专业。

14.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能超过4次。

15.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16.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者,不可以(可以/不可以)转专业。

17.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应予以退学。

18.学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以退学。

19.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应(应/不应)予以退学。

20.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可以(可以/不可以)申请复学。

2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的工作机构,只要负责学院的学位评定工作。

22.2.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我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各院(系、部)的主要负责人中筛选。

2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任期4年。

24.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职责包括:

对应届毕业生从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进行审查。

25.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包括;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26.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及其以上。

27.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况包括;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挂科累计达八门及其以上者。

28.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况包括;两年制(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挂科累计达四门及其以上者。

29.如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挂科数超出教学计划规定,若在校期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投票通过后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30.如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挂科数超出教学计划规定,若在校期间学院推荐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投票通过后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31.如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挂科数超出教学计划规定,若在校期间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及其以上奖励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投票通过后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32.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33.学位证书上的信息内容包括毕业生个人信息,专业名称,授予学位类别等。

34.学历,学位证书信息内容均有学院名称及印章,院长签字章。

35.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有的有正当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36.对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应依法予以撤销。

37.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能/不能)补办。

38.学历证书如有丢失,均不能(能/不能)补发原件。

但可以申请学历证书。

39.打印学历学位证书前,学校会组织学生本人亲自核对个人信息,不核对者,造成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40.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院取消学籍,不发放学历,学位证书。

41.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学院、系(部)两级管理。

42.学生考试及成绩管理遵循“全面考核”“全程考核”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43.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44.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45.教师和相关系(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后作出决定。

46.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之。

旷课、请假、迟到、早退折合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47.监考人员要提前15分钟到考场。

48.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清考机会。

49.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大学英语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50.考试座位编排一般按照考前抽签、错位编排等方法。

51.评卷教师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52.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

53.考核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课末考试成绩组成。

54.平时成绩占30%,课末考试成绩占70%。

55.考核总评成绩60分及其以上者为合格。

56.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成绩绩点。

57.试卷命题采用A、B卷两套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

58.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

59.选修课一般在开学第一周组织学生选课。

60.所有课程要在考试后结束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录入以及归档工作。

61.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以学年为单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62.对患有疾病或受意外伤害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学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鉴定,报教务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63.新生直系亲属患病确需本人照顾等情况不能按期报道的,应持医院诊断证明、父母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在系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64.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征入伍者向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手续,经学院教务部审核无误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65.学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在服现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等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66.新生因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67.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部申请入学。

68.每年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所有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69.各系将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普通高招录取电子照片(包括进场照片信息)、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考生纸质档案和新生本人进行对照。

70.检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照片、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等信息是否一致。

71.依据相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心健康复查。

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或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由校医院或心理健康中心出具复查报告,各系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的建议,确保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72.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73.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被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

74.在身心健康复查中,对患有身心疾病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75.在短期内经治疗康复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76.新生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77.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按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78.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要确认新生是否具有纸质档案,材料是否完整。

79.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教育公平性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80.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确有其它专业兴趣和专长的,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本人申请并提供专长证明,经转出、转入系审核证实,学院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者。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大学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三)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者;(四)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者;(五)跨录取批次申请者;(六)属招生计划录取时限制转专业者;(七)因某种疾病或身体缺陷不适合在转入专业学习者;(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82.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审核;考核;手续办理;办理时间。

83.转专业学生考核:

由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生拟转专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后(考试后一周)组织拟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

84.转专业须需由拟转专业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对考核通过者,转入系负责人在《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学工部、教务部复核,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办齐后送教务部存档。

85.转专业的办理时间:

在转专业学期考核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转专业手续,其它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86.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已经获准转专业而没有及时办理转专业手续、放弃转专业资格者,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87.在学院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它一切活动。

88.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学生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经学院同意进行休学创业实践者;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89.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90.学生休学:

每次休学以一年为期,累积不得超过四次。

9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申请休学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提供的证明。

9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在取得《应征人伍通知书》的一个月内,须由本人或家人持《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系申请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保留学籍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教务部和学生所在系分别将上述材料存档。

93.学生开展创业实践者,可以持身份证,具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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