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乐从镇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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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乐从镇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doc

顺德区乐从镇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村(社区)重要事权清单管理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办字〔2018〕27号、《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议事规则》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全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本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

良村西龙路3号(村委会办公楼内)。

第三条 本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并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本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本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

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党组织审议通过后才能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

(二)审议、决定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四)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对征地留用地处置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的表决,必须经过村党组织审议方案通过后再经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2/3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相关流转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公示(公告)15日。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常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55名股东代表及理事会成员组成。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股份社章程及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季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股份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无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人数不足1/10以上的,公示期满后决议生效。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涉及投票表决时,一律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四)村党组织认为有必要的。

理事会在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15天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股份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议案,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股份社的村居股东,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拟定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经村党组织同意后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拟定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经村党组织同意后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拟定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经村党组织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方可实施;

(五)拟定集体资产量化处置方案,经村党组织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或:

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六)拟定本股份社章程修改草案,经村党组织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

(九)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监督辖区内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环保行业标准要求,才能设厂生产,对环保不合格的企业,股份社理事会和村委会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其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停止生产作业。

如整改两次都不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其搬迁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如有十分之一的村民联名反映辖区某一企业有“污染”问题,理事会和村委会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村民回复处理结果;

(十二)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检查决议(决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村党组织、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股份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有1/3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理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涉及表决事项的应逐一记录各人的赞成或反对意见情况,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股份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务监督小组是本社的内部事务监督机构。

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负责财务监督活动的组织和召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6日前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股份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罢免议案;

(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

(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财务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股份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股份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股份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得将本股份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严格执行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

股份社印章保管人由理事会提名,并交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印章使用一般由理事长审批,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理事会成员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新一届理事会自产生之日起10天内,上一届理事会向新一届理事会移交印章。

第四章股东和股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得本股份社股权配置或通过股权流转取得本股份社股权的个人,承认本股份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成为本股份社股东。

第二十八条本股份社的股权份额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配置。

具体股份收益分配和资产量化分配方案按《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取一定额度为股东购买医疗保险(个人支付100元/年,如个人已购社会保险的村居股东,则在每年年底退回由股份社出资的相应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股份社的股东分为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

(一)村居股东是指按所持有股权份额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

(二)社会股东是指按所持有股权份额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

股权的流转及股东的收益分配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乐从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乐社〔2013〕7号)执行,并将股东的数据录入顺德区股权管理系统。

股份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权证,作为股东享有本股份社股权的凭证。

第三十条股东的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

股权的继承、转让及赠与等具体的流转办理程序如下:

(一)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的处置应在股东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股权的继承,要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无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人的,则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归股份社集体所有。

(二)股权转让或赠与时,转让人或赠与人必须向股份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事由、受让人或受赠人、转让或赠与股权等内容,经理事会核准并办理转让或赠与手续。

(三)继承人、受让人或受赠人必须承认和遵守本股份社章程。

股权赠与和转让时,赠与和转让人必须向股份社作出书面保证,如股权转让和赠与后出于逃避法律法规惩罚为目的(如:

计划生育抢生、超生,逃避兵役等),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转让和赠与股权的当事人必须由当地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第五章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法规及选举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三)按股权份额享受经营收益和集体资产量化分配;

(四)享有股份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股份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义务;

(四)按所持股权份额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镇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换届选举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的任期相同,本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后,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股份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应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镇、村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规范有序地推进。

第三十六条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确定,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为止。

第三十七条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应根据区、镇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股份社理事会成员共设5名,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名;财务监督小组成员3名,其中组长1名,成员2名;股东代表设55名。

第三十九条本村党组织可向股东大会(或:

股东代表会议)等额推荐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的建议人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的村居股东,可自愿报名参选。

各职位的建议人选和自愿参选人名单,应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核定并张榜公布。

第四十条股东代表以股民人数为基础配额到各村民小组,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股东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配额如下:

太平村民小组股东代表配额10名;西龙村民小组股东代表配额7名;水部村民小组股东代表配额9名;马家村民小组股东代表配额8名;冲一村民小组股东代表配额9名;桥东村民小组股东代表配额6名;桥南村民小组股东代表配额6名。

第四十一条股份社理事会成员由本届理事会成员及村两委成员按照镇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换届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片区)无候选人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经选举产生后10天内,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和召集会议进行工作交接,交接会议应邀请本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镇驻村工作指导小组参加和见证。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成员与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四十五条股份社必须如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换届选举的,经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最长可延期两个月。

延期换届期间,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股东代表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共同监督下继续按各自职权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

延期届满仍不进行换届选举或换届选举仍未完成的,股份社所有资产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托管,直至完成股份社换届选举为止。

第七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另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可对其提出罢免建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严重失职;

(三)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工作或不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本股份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对罢免理由充分、反映情况属实的,理事会应该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大会(或:

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个人因素而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应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第四十九条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张榜公布:

(一)死亡的;

(二)转让或赠与其所持的全部股权;

(三)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

(四)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第五十条罢免副理事长、理事、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或副理事长、理事、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提出辞职的,由理事长主持和召集会议。

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全体成员,或理事长、理事会全体成员提出辞职的,可由本村党组织召集和主持会议。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的职位空缺的,需进行补选。

补选的组织和主持,按照前款规定。

补选的具体操作实施,按照本章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股份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入股、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建设等,依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标交易。

第五十四条股份社集体资产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按照区、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未经股东大会(或:

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股份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股份社的资产。

第五十六条本股份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每年12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股份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本社的财务委托第三方代理核算,同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理事会届终离任审计报告。

股份社可设出纳1名、报账员1名,主要负责本股份社的日常收支及报账事宜。

第三方所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顺德区农村财务网上监控系统》以及全区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十八条本股份社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并且通过乐从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平台,对本社的大额资金进行审核和支付。

第五十九条属股份社集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可按集体占20%、个人占80%的比例进行量化,其中个人部分按股东所持股权份数兑现分配(政策规定不得享受量化分配者除外);也可提取一定额度为股东购买社会保险。

有下列情况者的可享受资产量化款分配。

(一)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股东。

(二)被判处刑罚且在监所执行刑期的股东。

第六十条股东被判处刑罚期间,停止其本人股份分红。

刑满释放后凭有效的释放证明,自刑满释放后的下一个月起享受分红。

第六十一条股东逃避义务服兵役的,按《兵役法》和区、镇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凡是本社股东在分户前后有拖欠集体和股份社款项(如塘租、地租、管理费、垃圾费等)的股民,一律将扣除其夫妇双方的股红分配款项且不得享受本社各项福利待遇,直到扣除完毕为止。

第六十三条本股份社5000元以下的开支为小额开支,由理事长和相关分管理事签名审批开支;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的开支为大额开支,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开支。

5万元以上的开支,原则上要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经村党组织同意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开支。

第六十四条本股份社每月的财务收支单据必须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并由参与监督小组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股份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及区、镇有关要求设置社务财务公开栏、信息公开平台和意见箱,及时对社务、财务进行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六十六条本股份社每月20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三)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薪酬);

(四)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

(五)公益捐赠情况;

(六)建房用地审批;

(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八)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

(九)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

(十)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经营情况;

(十一)年度收益分配情况;

(十二)1/10以上股东或1/3以上股东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十七条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对具体的财务开支项目或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存有疑问的,可要求理事会或具体的经手人作出的解释和说明。

10名或以上的股东联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可委托财务监督小组就具体的财务开支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和结果应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第六十八条根据《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试点管理办法》(顺农改〔2012〕1号)的规定,统一将本村集体所有资源、资产按程序进入区、镇两级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本股份社集体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区、镇的相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镇招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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