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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文件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文件

南农〔2010〕29号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镇级农业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办:

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南府办〔2009〕83号)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区府办《关于公布<南海区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二(修改20份)>的通知》(南府办〔2009〕21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林业工作实际,现对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镇级农业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南农〔2006〕10号)中下放到镇(街道)一级管理共8项行政管理事项作进一步规范,取消“陆生‘三有’野生动物运输证明核发”和“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等镇级审批事项,保留其余6项。

请按规范后的行政管理事项(见附件)执行。

附件:

区农业局下放到镇(街道)一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项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下放到镇(街道)一级

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项

目录

一、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审批

二、申领500亩以下野外用火许可证

三、森林防火期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四、良种壮苗合格证核发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六、《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一、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项目名称: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审批。

(二)审核类别:

审批(初审)。

(三)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四)办事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或农办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或农办受理;

3.镇(街道)农办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4.上报区农业局审批、发证。

(五)审核条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申报材料:

1.《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1份;

2.《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1份(申报时提供原件核对);

3.使用水域滩涂的协议或承包合同的复印件1份(申报时提供原件核对);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要有申请人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时提供原件核对)。

(七)承诺时限:

镇级自受理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并上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二、申领500亩以下野外用火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

申领500亩以下野外用火许可证。

(二)审核类别:

核准。

(三)审核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

2.《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5条;

3.《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13条;

4.《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

(四)办事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3.镇(街道)农办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4.上报区林业局备案。

(五)审核条件:

1.有专人负责;

2.预防设施完善;

3.三级风以下天气。

(六)申报材料:

1.野外用火申请报告;

2.野外用火地点资料地形图;

3.预防设施、措施及其设计书。

(七)承诺时限:

镇级自受理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并上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三、森林防火期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一)项目名称:

森林防火期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二)审核类别:

核准。

(三)审核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

2.《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5条;

3.《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13条;

4.《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

(四)办事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3.镇(街道)农办核准、开具证明。

(五)审核条件:

1.进入林区理由充分;

2.限指定区域活动。

(六)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要有申请人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时提供原件核对)。

(七)承诺时限:

镇级自受理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八)收费标准:

免费。

四、良种壮苗合格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良种壮苗合格证核发。

(二)审核类别:

核准。

(三)审核依据:

林业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四)办事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3.镇(街道)农办核准、发证;

4.上报区林业局备案。

(五)审核条件:

1.林木良种来源合法;

2.种苗质量合格,并经检疫部门检疫。

(六)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林木良种来源证明书;

3.种苗质量、检疫证书。

(七)承诺时限:

镇级自受理起五个工作日内发证并上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二)审核类别:

核准。

(三)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

4.《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

(四)办事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3.镇(街道)农办现场评估审核、发证;

4.上报区农业局备案。

(五)审核条件:

1.屠宰厂、肉联厂、屠宰场(点):

  

(1)必须是经市有关部门定点的屠宰加工场所。

  

(2)必须远离民居、动物饲养场所及主要公路和人群密集点。

  

(3)必须有完善的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

  

①场所大门口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消毒设施(如喷淋消毒装置、消毒池等。

消毒池的有效长度不少于来往车辆车轮周长,消毒水要保持足够的量和浓度);  

②屠宰场所应设有进仓观察栏、待宰栏、屠宰间、急宰栏、急宰间以及病死畜无害化处理间等;

③屠宰场的牲畜装卸通道、肉品装卸出口、病死畜处理通道等要严格分开。

  

(4)必须有严格的防疫消毒制度。

  

(5)必须有合格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具体要求参照环保部门规定)。

  

(6)必须有合符卫生标准的水源和屠宰工具、设施。

2.动物饲养场所:

  

(1)场地的选点必须远离居民密集点、主要公路;  

(2)饲养场必须有完善的动物防疫、消毒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①生活区、生产区、办公区、供应区和无害化处理区要有严格的,科学的划分;  

②各区间及各栏舍出入口、大门口等均须设有防疫消毒设施,且消毒设施应安全有效;  

③饲养场必须设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区,并要与其他区严格分开,区内应设置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3)必须有严格和完善的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并常备安全有效的消毒药品;  

(4)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5)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前应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报告书),并获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3.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

  

(1)销售地点必须是市、镇(区)、村的固定销售点;  

(2)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经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合格;  

(3)经营场所、用具等要有严格的防疫消毒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清洁、消毒。

4.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申报材料:

1.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2.相应的防疫、消毒制度及免疫程序;

3.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4.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审批意见(该材料申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才需提交)。

(七)承诺时限:

镇级自受理起五个工作日内发证并上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六、《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一)项目名称:

《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二)审核类别:

核准。

(三)审核依据: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四)办事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或农办提出申请;

2.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或农办受理;

3.镇(街道)农办现场核查、加具审查意见;

4.上报区农业局备案。

(五)审核条件:

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和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设施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七)承诺时限:

镇级自受理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上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主题词:

农业行政事务审批事项△通知

抄送:

南海区法制局。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办公室20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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