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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和监管

内幕交易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2、什么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3、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什么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法律规定的利用职务之便能够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常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五类:

第二部分法制建设

一、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制完善—《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 

  主体: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时间: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行为: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0年5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明确内幕交易相关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制完善—“国办通知”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

通知要求证监会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部门,根据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

  "国办通知"是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

文件针对当前资本市场新形势和特点推出的制度安排,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对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制完善—“最高院座谈会纪要”

  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召开专题座谈会,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关证据审查认定等问题形成共识,印发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加强了内幕交易人员的举证责任:

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中,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三、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制完善—“两高司法解释”

  201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一)对症下药,内幕交易认定不再困难

  司法解释在现有刑事法律制度框架下,归纳和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特定身份等基本事实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明显异常交易行为等内容,犯罪嫌疑人如果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可以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二)难逃法网,三类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1.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联络、接触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科学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难打“擦边球”

  司法解释没有将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局限于正式形成有关"计划"或"方案"的时间,针对那些能够影响公司并购重组、重大投资或重要合同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者或执行者,如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等,明确其形成动议、决意、决策或者执行之时即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四)严刑峻法,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为便于定罪量刑,司法解释从犯罪金额与犯罪情节方面对刑法18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做出详细解释,最高刑期可达十年。

(五)精确打击,规定“违法所得”的认定方法

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内幕交易获得的利益或避免的损失均属"违法所得",对于泄露内幕信息但并未直接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规定应以其间接引起的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作为定罪处罚标准,从而减少量刑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六)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制完善—"新基金法"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新基金法第21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新基金法第21条与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在规制基金"老鼠仓"方面实现了无缝衔接。

第三部监管执法

国务院"新国九条"对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对加强内幕交易等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从严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监测,提升执法反应能力。

二、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体制的衔接机制,深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作。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丰富行政调查手段,大幅改进执法效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提升执法效果。

完善防控机制—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2011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都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也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接收相关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也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范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011年11月,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运行特点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机构和人员。

该通知还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点,针对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专门作出了规定:

一是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二是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三是要求国有股东支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对由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知悉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

上述规定使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管理职责分工方面得以有效衔接,有利于内幕交易防控机制的完善。

严把关键环节—并购重组审核中进行股票交易异动核查

目前,证监会对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采取了"异动即调查、立案即暂停、违规即终止"等规制措施,减少违法者的可乘之机。

2012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有关规定。

其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终止审核的,需承诺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主体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相关决定或判决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

实时智能监控—交易所运用大数据技术发现内幕交易

监察系统是证券交易所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监控系统。

系统集成了交易、登记、结算数据和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相关信息,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统计分析,是功能强大的综合监控分析平台。

上交所异动指标分为4大类72项,敏感信息分为3级共11大类154项;深交所报警指标体系包含130余个监控报警指标,5套智能分析指标。

交易所监察系统通过实时监控、异动报警和智能分析等功能能够及时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异常交易行为。

每一个投资者从开户的第一天起,其所有的开户、委托、成交、托管等记录均纳入监察系统的监控视野。

监察系统还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数据库,并设计了一系列报警和分析模块。

一旦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发布前股票交易异常,触及内幕交易报警指标阀值,监察系统将自动进行报警,为监控人员及时发现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提供线索。

倪鹤琴、杨治山、马乐等案件线索就是沪深交易所通过系统报警和大数据分析发现的。

经过多年努力,证券交易所建立起完备的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和快速发现反应机制。

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共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市场案件线索587件,占市场案件线索总量的58%,其中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案件线索占比达73%。

实践表明,交易所完善的监控机制既能发现"小老鼠",也能揪出"大老虎",投资者只要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老鼠仓行为,无论手段多么隐蔽,都难逃监管"法眼",最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付出惨重代价。

多年来,交易所通过统一标准,完善流程,加强协调,扩大合作,建立起了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化的联合监管机制。

多方联合行动—各部委联动执法打击内幕交易

2010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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