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指导法制史考题解析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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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法制史考题解析二

法硕指导:

法制史考题解析

(二)

 

填空题

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答案】汤刑、九刑

【考点分析】这句话是晋国的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时候提到的。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

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

《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

“九刑”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

《左传》记载: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也有相关记载,其具体内容不可考。

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九刑”根据世轻世重的时代需要,曾进行过多次修改

【注意】本题考查商周时期的立法,“汤刑“是商朝的基本法律,“九刑”是周初所制定的刑书。

2.在清朝,()是中央主审机关,()是中央监察机关。

【答案】:

刑部、督察院

【考点分析】清朝的主要司法体制承袭明朝,在中央由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三个主要司法机构,组成中央“三法司”,清代刑部是职权最重、也是朝廷重视的司法机构,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其职责主要有:

皇帝之下行使国家的主要审判权并负责办理每年秋审和朝审工作,作为主要机构主持或者参与国家的主要立法,以及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

清代的督察院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对司法官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督察院的职能之一。

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清代三法司都听命于皇帝,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制约的中央司法机关。

【注意】:

清承明制,明清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与唐宋时期不同,在中央,刑部院、寺三法司分别主审判、监督和复核,三法司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共同完成司法使命。

但清朝的高度发展的中央集权和封建专制决定了天下司法权的重心在于刑部,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

判断题

1.所谓“殷彝”,指的是商朝的法律。

【答案】:

【考点分析】:

《尚书·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其中“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法律,是指西周初年为了更好的统治被征服的殷商遗民,西周统治者还从商朝法律中传承了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适合周朝统治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能适用于商朝遗民集中的地方,不是在全社会适用。

【注意】:

本题考查西周统治者政治统治艺术的成熟,沿用商朝的法律,有利于统治商族遗民。

2.汉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答案】:

×

【考点分析】: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科”又称“科条”,是法律条款的概称。

但“科”必须经过皇帝批准颁行之后,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比”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它也是较“律”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

唐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注意】:

本题考查汉朝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它与唐不同,唐以后格、式成为律令之后的基本法律形式。

3.”八议”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北齐律》。

【答案】:

×

【考点分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世族集团的势力日益膨胀,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维护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制度――“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写入法律。

八议制度源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

三国曹魏新律开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高级人物犯罪,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应将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处刑。

十恶“重罪”除外。

这八种人是: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注意】:

本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的司法特权的法律制度。

4.在汉朝,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称为“诏狱”。

【答案】: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汉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汉代皇帝掌握审判权,为了控制司法权、防止司法舞弊的现象的发生,汉朝皇帝经常制诏移送给作为中央司法审判长官的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即所谓“诏狱”。

故本题正确。

【注意】:

“诏狱”是汉代司法审判主要特点之一,说明皇帝控制司法权的倾向进一步加强。

5.唐朝末期,法律上已经确立了“刺配刑”。

【答案】:

×

【考点分析】:

刺配是宋代配役刑的一种,即对罪犯处刺字然后发配边远地区指定场所,充军役或者服其他劳役,始创之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宋代沿袭并有发展。

宋太祖为宽贷死罪而正式确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而且杖脊,是对特定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

《文献通考·刑考》:

“既杖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刺”是刺字,“配”是指流刑的配役,分为军役和劳役。

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但仁宗以后渐成常制。

正式确立刺配刑在宋代,而非本题所说的唐朝,元明清均沿袭宋制,但又有所变化,清末法制改革时废止。

【注意】:

“刺配”是刺配流三刑并用,源于后晋,法律确立于宋朝,宋初为法外之刑,其适用是为弥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于配役刑间刑差太大的弊端,宋仁宗后最终确立,而且宋代刺配刑规定细密而详尽,反映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6.元朝曾在法律上将境内之民分为高下四等,以实施同罪异罚的原则。

【答案】:

【考点分析】:

元代是中国历第一个由少数民族蒙古族入主中原并建立起来的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国家。

蒙古贵族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法律化,公开以法律形式,依据不同民族,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

蒙古族人社会地位越,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人)次之,汉人(原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再次,南人(元南宋统治下的民众)最低,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蒙汉族犯罪,同罪异罚,蒙古统治者公开实行此政策,目的是保障蒙古民族的法律特权,实行分而治之的统治方略。

【注意】:

在中国法制公开以法律形式确定民族不平等,除元代之外并不多见,充分体现了蒙古贵族领主阶级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立法思想,在其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上也形成了有别于其他王朝法律的特点。

7.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答案】:

【考点分析】:

清末十年变法修律在沈家本等主持下,起草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律、法规草案,在这些立法活动中,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出现在客观上改变了中国古代数千年相传的“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于程序法之间的区别,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由此被打破,同时由于修律过程中,大量引进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学说、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术语,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作为中华法系的“母法”的传统法律制度已被迫发生根本的变化,导致在世界法制曾经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开始走向解体。

【注意】:

清末变法修律使传统法律的编纂形式、内容、特点等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

8.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国家政体问题上,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

【答案】:

×

【考点分析】:

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前2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继续沿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总统共和制,2月上旬议和即将告成,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依前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的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审议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共和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仍就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体,故本题错误。

【注意】: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表现,革命党人为了以法律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度,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这个法律防线,以防止袁世凯独裁和篡权。

9.1929年至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答案】:

【考点分析】:

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民事法律规范往往在刑事法典中加以规定。

从近代的清末修律开始,才接受现代的“民法”含义,开始制定民法的尝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以后不久爆发了武昌起义,因此这部法律未及颁行。

其后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于1925年至1926年陆续起草,产生了我国近代第二部民律草案,但由于时局混乱,该草案未能由国会正式审议通过,故始终未能作为正式法典颁行,只是由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立法院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采取国际通行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即只编撰统一的民法典,不编撰完整的商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在继承清末和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并吸收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原则,自1929年到1931年采取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它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该部民法典采取国家主义的原则,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的修改,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的特殊利益,但仍保留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

这部民法典的产生改变了我国过去没有单独的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罚典中的局面,它使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彻底分开。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第一部正式颁行的独立完整的民法典。

【注意】:

本题考查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中华民国民法》是在清末《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完成的,后两者因时局混乱或者政权更迭,均未能颁行。

10.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随即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

×

【考点分析】: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2月1日公布实施,它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一部土地法。

规定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分配办法以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但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块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有:

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规定土地改革必须遵守的原则、土地分配办法、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构以及保护工商业原则。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的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对保障解放战争胜利和全国统一起了决定性作用。

【注意】: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它不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制定。

注意其区别。

单项选择题

1.中国历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是指

A、宋国的“刑器”

B、邓析的“竹刑”

C、晋国的“铸刑鼎”

D、郑国的“铸刑书”

【答案】:

D

【考点分析】:

邓析的“竹刑”:

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

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

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

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形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和封建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晋国的“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宋国的“刑器”,是宋国在战国末期公布的成文法的载体。

【注意】:

本题考查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指郑国子产铸刑书,他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通过公布成文法维护了新兴地主官僚的利益,推动了社会改革和社会进步,给郑国带来了新气象。

2.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A、《九章律》

B、《傍章律》

C、《金布律》

D、《朝律》

【答案】:

C

【考点分析】:

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

《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定了《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以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的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

以上四部分律,合为汉律60篇。

《金布律》是秦律之一,是关于货币财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汉代法律有《金布令》是皇帝发布的涉及货币财物管理的诏令,不属于《汉律》六十篇。

【注意】:

本题考查《汉律》六十篇的主要内容,它们都是汉朝的基本法律。

《金布律》是秦律18种之一,是汉以前秦代的行政管理法规,故本题选C。

3.“亲亲相隐”原则是()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

A、春秋时期

B、汉朝

C、唐朝

D、明朝

【答案】:

B

【考点分析】:

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

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

故本题选B。

【注意】:

代表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原则,在汉初有所体现,汉武帝以后,逐渐在司法过程中普遍使用,至汉宣帝正式确立。

故此制度不是春秋时期、唐朝、明朝所确立。

4.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北魏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律》

【答案】:

C

【考点分析】:

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

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

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成为后世法典一项基本制度。

以《北魏律》和《北齐律》为代表的北朝刑罚体系在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历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至北朝后期形成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为主的刑罚体系,为隋唐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注意】:

封建五刑正式确立于隋《开皇律》,后世封建法典沿袭此制,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北魏律》和《北齐律》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5.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

A、独坐结婚者

B、独坐主婚者

C、结婚、主婚皆坐

D、结婚、主婚皆不坐

【答案】:

B

【考点分析】:

本题要求考查唐律的民事法律制度——婚姻制度。

根据唐律,卑幼的婚姻由祖父母、父母或者期亲尊长主婚,从法律上肯定了尊长的主婚权,规定“嫁娶违律者,祖父母父母主婚,独坐主婚者”。

《疏议》曰:

“嫁娶违律”是指以下十种情况:

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父母被囚嫁娶、同姓为婚、当为袒免亲而嫁娶、娶逃往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奴娶良人为妻、杂户官户于良人为婚“。

针对以上十种情况,《疏议》曰:

“主父母父母主婚者,如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婚,嫁娶者主婚,嫁娶者无罪”。

【注意】:

本题考查唐代的家庭婚姻制度,强调尊长对卑幼婚姻权,此种权利应合法行使,否则依律治罪。

6.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

A、从轻主义原则

B、从重主义原则

C、从重从新主义原则

D、从重从旧主义原则

【答案】:

A

【考点分析】:

自汉唐推进封建法律儒家化以来,统治者在社会形势相对稳定时期,一直倡导封建地主阶级的开明专制。

在制定封建国家的刑事政策与规定刑罚适用原则方面,采取从轻主义的原则。

据《汉书·孔光传》载:

汉令中有明确规定“犯法者,各以法(发)时律令论制,明有所讫也”。

即以犯罪者犯法时的法律定罪量刑,不以以后法律规定的重法处罚犯罪者。

《唐六典》更加明确规定“凡犯罪已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轻从轻罚”,即从轻处罚为原则,处理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如旧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旧条;新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新的法律规定,这是典型的刑罚适用原则的从轻主义,故选A。

【注意】:

从轻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到了明朝,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明朝在“重典治乱世”的治国方略和刑事政策指导下,明朝为了强化对严重犯罪的刑事打击,放弃了汉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从而采用从新从重主义原则,《大清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是,若犯在以前者,并以新律拟断”。

同条律注解释说:

“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以新律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大明律》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从而推行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了统治阶级立法的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7.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是

A、枢密院

B、宣政院

C、道教所

D、大宗正府

【答案】:

B

【考点分析】:

宣政院是元代主持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宗教审判机关,复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

由于职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统。

宣政院曾在一些地方设置“行宣政院”,根据元制,凡各地涉及僧侣的奸盗、诈伪、人命重案,虽然有地方官审理,但必须上报宣政院。

道教所,执掌和统率道教事务,并审理和道教有关的案件。

枢密院,执掌军事大权,兼理重大军事案件和校尉级军官的案件。

元废大理寺而改置大宗正府,它是由蒙古国初期掌行政的札鲁花赤(断事官)演变而来,《元史·刑法制》载:

“诸四怯薛即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指的是它主掌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及京师附近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诉讼案件。

既独立于刑部,又不受御史台监督,可见,大宗正府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

【注意】:

由于元朝重视宗教,尤其推崇喇嘛教,一般的僧侣和寺庙也具有强大的势力和尊贵的地位,享受法定的司法特权,故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处理涉教案件;另外从以上分析,在中央,元代司法权的分散,各个司法机关各自管理不相统属,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和审判效率。

8.1902年,清政府任命了两位修订法律大臣,一位是沈家本,一位是()。

A、张之洞

B、劳乃宣

C、刘坤一

D、伍廷芳

【答案】:

D

【考点分析】: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心腹之患”和西方列强侵略的“肘腋之忧”,以及官僚士大夫的阶层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所谓“变法自强之枢纽”的呼声,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举荐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使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

清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发布“修订法律、改进司法谕”。

1903年设立主持修订法律的机构——修订法律馆,委派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

本题中的劳乃宣是清末礼法之争时任江苏提学,为当时礼教派的代表之一。

【注意】:

1902年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后因为伍廷芳未到馆工作,清廷又重新任命沈家本、俞廉三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其事。

9.中国历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是由哪个政权公布的?

A、孙中山政权

B、袁世凯政权

C、曹锟政权

D、蒋介石政权

【答案】:

C

【考点分析】:

孙中山政权即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虽然具有宪法相等的效力,是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袁世凯政权于1914年5月,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与《临时约法》相比,有着根本的差别,是对《临时约法》的倒退和反动。

以上两部宪法性文件,或者因时局动乱,或者因政权更迭,而使内容不具有正式宪法性质。

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故意炮制,故又称作“贿选宪法”,它是中国近代宪政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该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

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条文完备,形式民主;第二,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

蒋介石政权于1946年11月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施行。

其基本精神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如果仅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的上当时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实质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注意】:

本题考查中国历几部的宪法性文件或者宪法。

中华历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是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部公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不要混淆,注意用词区分。

10.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实行

A、四级三审制

B、三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二级二审制

【答案】:

B

【考点分析】: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在普通司法机构上基本上沿用北洋政府的司法体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930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二百三十一次会议议决《法院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仿效德国和法国的司法体系,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取消了初级法院的建制。

依据该原则1931年公布实施《民事诉讼法》和1932年实施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三级三审制。

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法院三级。

县市设地方法院,对于民刑第一审案件以及非诉讼事件实施管辖,省设高等法院,其管辖范围为:

内乱、外患、妨害国交罪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

首都设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其管辖范围:

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判决,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注意】: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体制前后有变化,依1932年《法院组织法》的公布为标志,其前实行四级三审制,其后实行三级三审制;此外,实际上直到1947年国民政府设立的地方法院只占全国县市总数的2/5左右,多数县市仍以设于县政府的县司法处兼理司法;另设立特种刑事法庭,对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进行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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