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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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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管理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水平,践行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宗旨,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四个统一”、“便捷高效”和“一口对外”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压缩管理层级,精简业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分布式电源并网速度,提高并网服务水平;由营销部门牵头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相关工作,向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一口对外”优质服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发电项目。

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等类型。

对于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发电项目,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

小水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照电能消纳方式,可将分布式电源项目分为全部上网、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可自行选择电能消纳方式,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

第五条各级供电公司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全额收购上网电量,为享受国家电价补贴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贴计量和结算服务。

第六条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设计审查、计量装置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国家补贴计量和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受理并网申请、现场查勘、接入系统方案的制定与答复、出具接网意见函、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签订发用电合同、并网验收及调试、资料归档等。

第九条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是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分布式电源项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等制度规定;对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情况和并网流程各节点时限实施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盟市、旗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做好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相关业务管理。

第十条公司发展策划部(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管理,对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编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和经济技术研究所编制接入系统方案。

负责每月对盟市供电公司计划外新增分布式电源接入项目及备案计划进行审定,将项目纳入公司投资计划,按季度报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

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信息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管理工作中,涉及电价电费、费用收取等方面政策的解释,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沟通明确电价方面的问题;负责指导盟市、旗县供电公司做好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结算工作。

负责细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管理要求,组织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公共电网设备运维检修制度标准的解释;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管理工作中,涉及并网技术标准(规定)的解释,负责组织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负责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负责细化本专业分布式电源项目管理要求,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将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新增物资规模纳入年度物资需求调整计划,按季度报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经济法律部(产业部)负责发用电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管理工作中,涉及并网调度有关规定的解释;负责细化本专业分布式电源项目管理要求,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科技信通部(智能电网办公室)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管理涉及的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负责指导盟市、旗县供电公司做好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所需通信通道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知识库。

负责受理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咨询;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回访与客户满意度调查;负责服务质量、舆情收集和上报;负责公司营销部门所需信息、数据统计和分析。

对于座席代表无法准确答复的咨询问题,建议项目业主(电力用户)前往指定的盟市、旗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向客户经理咨询,并通知客户服务中心予以接待。

第十九条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是本供电区域内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情况和并网流程各节点时限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负责承担分布式电源并网“一口对外”服务;受理辖区内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申请、组织开展现场勘查、组织审查380(220)伏接入方案、答复接入方案、答复10千伏接入电网意见函;组织审查分布式电源项目本体电气工程及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的10千伏项目接入工程设计文件(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并答复审查意见;负责安装计量装置;组织起草、签订发用电合同;组织配合380(220)伏接入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配合安排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运行等;参与审查10千伏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

负责辖区范围内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后的抄核收等营销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供电公司新建变电所配套的10千伏工程,应考虑分布式电源项目的接纳能力,项目的立项、实施,按现行职责分工,由盟市公司发展策划部、基建部具体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司发展策划部(电力交易中心)、基建部。

第二十一条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落实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工程(以下简称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配套工程)的项目列支。

负责组织审查10千伏接入方案;负责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并上报公司发展策划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参与380(220)伏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及发用电合同会签工作;参与现场勘查和并网验收。

负责定期上报本地区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信息。

第二十二条盟市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工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工程建成后的财务增资工作。

负责属地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申请的上报及补贴资金支付工作。

根据公司委托开展其他分布式电源项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盟市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负责公司投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配套工程的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分布式电源项目电能质量方案和评估效果;参与现场勘查、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的起草与会签;负责配合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并网验收、调试,启动工作。

负责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和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管理、配电网运行管理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盟市供电公司基建部参与审查设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盟市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签订10千伏接入项目并网调度协议,提供380(220)伏接入项目发用电合同相应内容;负责10千伏接入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系统侧保护以及电站侧涉网保护整定和新设备并网启动工作;负责制定10千伏接入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启动方案,组织配合10千伏接入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负责按照调度范围开展分布式电源并网后的调度运行;参与现场勘查、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参与发用电合同会签、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与调试。

第二十六条盟市供电公司经济技术研究所负责编制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参与现场勘查、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十七条盟市供电公司其他部门履行本单位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盟市供电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负责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工程通信网络方案的审查,负责通信网络接入工程的组织实施;参与现场勘查、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与调试。

第二十九条盟市供电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组织物资供应,并将新增规模报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旗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的各类咨询;负责受理辖区内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申请,协助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后的抄核收等营销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旗县供电公司检修(建设)分公司负责协助盟市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开展接入工程建设、运维检修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旗县供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属地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申请的上报及补贴资金支付工作。

第三十三条旗县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按照盟市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安排,开展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运行管理。

第三章受理申请与现场勘查

第三十四条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可向所在盟市、旗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公司供电服务中心提出并网申请。

供电服务中心,盟市、旗县供电公司在95598电话座席和营业柜台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咨询和并网服务申请,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附件1),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供电服务中心,盟市、旗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并网申请时,应主动为客户提供并网咨询服务,接受并查验客户并网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书面告知客户需补充完善的相关资料清单。

客户并网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证、房产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

4.如果是合同能源关系经营模式的分布式电源项目,需提供合同能源协议;

5.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6.发用电设备明细表、发电容量及用电容量等。

第三十六条选择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应按受电点为单位分别受理,并指导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按接入用户侧方式申请。

选择全部电量上网的项目,应指导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按接入公共电网方式申请。

第三十七条正式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申请或收到旗县供电公司转来的正式申请后,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并网申请材料归档,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信息转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通知盟市经济技术研究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正式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申请后,旗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将并网申请材料影印件归档,1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立即报盟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

特殊偏远旗县供电公司或盟市客户服务分中心可先将并网申请资料全部影印件发送或传真至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将并网申请相关资料原件送达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

第三十八条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信息通信分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等部门(单位)及项目所在地旗县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前,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预先了解待勘查地点的现场供用电条件,与客户预约现场勘查时间。

对申请增容的客户,应查阅客户档案资料,记录客户信息、历次项目变更情况等资料。

现场勘查工作在正式受理并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确认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建设规模(本期、终期)、开工时间、投产时间、并网点信息以及现场并网条件,对并网接入可能性和合理性进行调查,初步提出接入系统方案,包括系统一次和二次方案及设备选型、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设置、关口电能计量方案等。

第四章接入方案制定与审查

第四十条盟市供电公司经济技术研究所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及企业相关技术标准,参照典型设计制定接入方案。

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方案制定应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分布式电源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送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1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送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

旗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的分布式电源项目,盟市供电公司经济技术研究所在接入系统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旗县供电公司意见。

接入系统方案内容深度按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系统内容及技术要求》及《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并在接入方案中明确客户隐蔽工程应满足的技术标准。

第四十一条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经济技术研究所等相关部门(单位)审查接入3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并在经济技术研究所提交接入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经济技术研究所等相关部门(单位)审查接入1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并在经济技术研究所提交接入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如经济技术研究所拟定的方案同时包含10千伏、380(220)伏的,由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

第四十二条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将接入方案确认单(附件2)告知客户。

第四十三条客户确认380(220)伏接入方案后,即可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接入方案确认单转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经济技术研究所、信息通信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

客户确认10千伏接入方案后,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附件3),抄送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并报公司发展策划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客户答复接入电网意见函。

客户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四二十四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在2年内未予核准或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外送条件、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须对其接入系统设计进行复核,必要时重新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和审查。

第五章并网工程设计与建设

第四十五条客户投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本体电气工程及接入工程(简称并网工程)设计,由客户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盟市供电公司答复的接入方案开展。

以10千伏电压等级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设计文件应接受供电公司审查;其他分布式电源项目,客户可委托供电公司或自行组织设计审查;设计文件自行组织设计审查的,客户应负责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接受并查验客户提交的设计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等部门(单位),依照国家、行业、企业标准以及批复的接入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客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七条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提交供电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工程(含通讯专网)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工程由客户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第四十九条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为盟市供电公司。

公司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并保证物资供应、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确保分布式电源项目安全、可靠、及时接入电网。

第五十条客户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承揽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第六章合同与协议签订

第五十一条受理客户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参与起草380(220)伏接入项目的发用电合同。

合同提交盟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财务资产部、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会签。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由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与项目业主发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接入用户内部电网,且发电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为同一法人的分布式电源项目,由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与项目业主(即电力用户)发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接入用户内部电网,且发电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为不同法人的分布式电源项目,由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与项目业主、电力用户三方发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十三条对于10千伏接入项目,由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署发用电合同,盟市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380(220)伏接入项目,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署含有调度运行内容的发用电合同,并抄送盟市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第五十四条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工作。

全部上网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电源的发用电合同签订后报公司发展策划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第七章计量与计费

第五十五条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发电出口、并网点以及与公用电网的连接点均应安装具有电能信息采集功能的计量装置,以准确计量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发电量和电力用户的上、下网电量。

与公用电网的连接点处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应能够分别计量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

第五十六条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工作。

第五十七条上、下网电量按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分别计算购、售电费。

第八章并网验收与调试

第五十八条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项目业主(或电力客户)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受理人员接受并查验项目业主提交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正式受理申请后,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表(附件6),接受验收及调试相关材料(附件7)。

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抄送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基建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信息通信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

第五十九条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合同与协议签订完毕后,盟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验收、调试工作。

其中:

对于10千伏分布式电源项目,盟市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出具并网验收意见(附件8)。

对于380(220)伏分布式电源项目,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并网验收,出具并网验收意见。

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对并网验收合格的,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并网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方案,待客户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验收与调试。

并网调试通过后并网运行。

第六十条分布式电源并网后,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将客户并网申请、接入方案、工程设计、并网验收意见、合同等资料整理归档,同时在分布式电源项目属地旗县供电公司留存复印件。

第九章国家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十一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列入国家补贴目录后,盟市或旗县供电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日前将属地下季度各类分布式电源项目预计上网电量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在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汇总填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9)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

第六十二条公司财务资产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拨补贴资金拨付给盟市或旗县供电公司。

盟市或旗县供电公司营销部门应在抄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分布式电源项目结算上网电量明细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结算周期向客户支付补贴资金。

第十章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三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推行客户经理制,履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督办,各级供电公司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效率。

第六十四条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五条实施公司、盟市两级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稽查常态机制,全过程督办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各环节工作进度,对各相关部门(单位)业务环节完成时限进行考核。

公司每季、各盟市公司每月发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六条实施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回访常态机制,由供电服务中心对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开展客户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客户回访率达到100%。

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后,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即时向供电服务中心提供信息。

第六十七条建立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盟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服务中心定期提出改进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

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内容包括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各环节工作时限完成情况,并网服务工作质量、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九条建立健全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过程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各盟市供电公司根据本实施细则编制本单位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细则,并报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申请表

2.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用户)确认单

3.关于××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

4.1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5.1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结果通知单

6.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表

7.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验收及调试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8.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9.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资金季度申报表

10.10千伏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11.380(220)伏接入电风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12.10千伏接入电网分布式电源项目考核时限

13.380(220)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考核时限

附件1

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申请表

项目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类型

□光伏发电  □天然气三联供  □生物质发电  □风电

□地热发电  □海洋能电发    □资源综合利用

项目投资方

 

项目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地址

 

装机容量

投产规模          KW

本期规模          kW

终期规模          kW

意向并网

电压等级

□10(6)kV

□380V

□其它

发电量意向

消纳方式

□全部自用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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