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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依据

厂房

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间距≥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3.3.3

2、厂房成组布置时:

组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4m;

组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6m;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3.3.4

3、高层工业建筑①与甲类物品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碳场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13m。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3.3.6

4、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3.3.8

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厂外道路(路边)——15m;厂主要道路(路边)——10m;厂次要道路(路边)——5m。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3.3.9

6、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物品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

⑴甲、乙类厂房——25m;⑵甲、乙类库房:

储量不超过10吨的甲类1、2、5、6项物品和乙类物品——25m;储量不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和储量超过10吨的甲类1、2、5、6项物品——30m;储量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40m。

(甲类物品具体分类见附件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3.3.10

7、厂区围墙与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3.3.12

8、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按表3.5.4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1.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3.5.4

9、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表3.2.11注释3

10、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

甲a类不应小于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不应小于8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表3.2.11注释9

11、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小于15m*15m)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6.0.4

工艺设施、设备

 

1、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在表3.2.11的基础上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3.2.11A条

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3.5.2条

3、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3.5.7条

4、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4.2.5条

5、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4.2.12条

6、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见附件四)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4.2.15条

7、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②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距丙类设备不应小于1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4.2.23条

8、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

液化烃罐≤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见附件四)确定。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4.2.28条

9、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

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8(见附件五)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4.2.28条

10、厂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4.2.32条

11、污水处理场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与隔油池≥15m;

污油罐与隔油池、集中布置的水泵房≥15m;

焚烧炉与隔油池≥20m,焚烧炉与污油罐≥15m;

变配电房、化验室、办公室等与隔油池、污油罐、焚烧炉≥15m;

污油泵房与焚烧炉、变配电房、化验室、办公室等≥1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6.2.3条

12、消火栓的布置:

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7.3.15条

13、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筑物;若必须布置在同筑物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4.2.19条

14、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控制室、变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坪高0.6m;

三、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4.2.21条

15、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4.2.31条

储罐区

1、液化烃罐组与邻近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与相临工厂(围墙)≥120m;厂外公路(路边)≥25m;变配电站(围墙)≥2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3.1.7条

2、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邻近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

相临工厂(围墙)≥50m;厂外公路(路边)≥205m;变配电站(围墙)≥50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3.1.7条

3、任何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3.3.6条

4、可燃液体地上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⑴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V≤1000m3):

有固定式消防冷却装置≥0.6D, 无固定式消防冷却装置≥0.75D;

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V>1000m3)≥0.6D;

甲B、乙类液体浮顶罐、浮顶罐≥0.4D;

⑵丙A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0.4D但不宜大于15m;

丙B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V≤1000m3)≥2m;

丙B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V>1000m3)≥5m;

⑶卧式储罐≥0.8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5.2.7条

注:

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5、可燃液体半地下式储罐组、地下式储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半地下式固定顶罐≥0.5D;

乙类液体地下式固定顶罐≥0.4D;

甲、乙类液体浮顶罐≥0.4D;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4.4.4条

6、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5.2.9条、第5.3.4条、第5.3.5条

7、立式储罐距防火堤堤脚线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堤脚线距离不应小于3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5.2.12条

8、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7m的消防空地。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事故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30m;三、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5.2.13条、第5.2.17条

9、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罐组储罐防火间距

⑴液化烃:

全压力式球形储罐(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之间——0.5D,

全压力式球形储罐(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之间——1.0D;

全冷冻式储罐之间——0.5D;

全压力式卧罐之间——1.0D,且不宜大于1.5m;

⑵助燃气体:

球罐之间——0.5D;

卧罐之间——0.65D,且不宜大于1.5m;

⑶可燃气体:

球罐之间——0.5D;水槽式气柜之间——0.5D;

干式气柜之间——0.65D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5.3.3条

注:

D指相邻较大储罐直径。

10、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3.3.5条

11、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防火堤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5.3.6条

12、液化烃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5.4.3条、第5.5.1条、第5.7.1A条

13、厂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

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2%的坡度坡向道路。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7.2.11条

14、消防循环水池距最近储罐不宜小于30m,并应设防止漂浮物和油类等进入水池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第7.9.11条

高速公路两边建筑距公路围栏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0米。

《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5.15

15、总容积不超过10m3的工业企业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第4.6.4条

注:

①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②联合装置——必要条件为“同开同停”,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立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和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可视为同一套装置。

 

附件一

表3.1.1生产性火灾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附件二

表3.5.4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

厂房层数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宽度指标(m/百人)

0.60

0.80

1.00

 注:

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②宽度均指净宽度。

附件四

表4.2.1石化企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注:

①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②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③装置储罐的最大容积,应符合本规第4.2.28条的规定。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④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⑤对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⑥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附件五

表4.2.28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

附件六

表5.2.7罐组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附件七

表4.6.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表4.6.2

 

危化品仓库堆垛方法及间距

仓储物品种类

堆垛方法

堆垛间距

毒害性商品

1、商品不得就地堆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垛底一般不低于15cm。

2、一般可堆成大垛,挥发性液体毒品不宜堆大垛,可堆成行列式。

要求货垛牢固、整齐、美观,垛高不超过3m。

a)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b)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c)墙距大于等于30cm;

d)柱距大于等于10cm;

e)垛距大于等于10cm;

f)顶距大于等于50cm;

g)库房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30cm;

h)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50cm。

i)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150cm米。

在木质地板上搭设火炉,必须用隔热的不燃材料与地板隔开。

j)金属烟筒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70cm,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10cm,高出屋檐不应小于30cm厘米。

烟筒穿过可燃墙、窗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

腐蚀性商品

 

1、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贮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库房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不低于30cm。

2、根据商品性质、包装规格采用适当的堆垛方法,要求货垛整齐,堆码牢固,数量准确,禁止倒置。

3、按出厂先后或批号分别堆码。

4、堆垛高度

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一般不超过3m;

b)大箱(装坛、桶)1.5m;

c)化学试剂木箱2~3m;

d)袋装3~3.5m

不同类危化商品混存

1、库储存不同类商品时应分类、分垛储存。

2、每垛占地面积≤100m2。

a)主通道大于等于200cm;

b)垛间距≥100mm;

c)垛与墙间距≥50mm;

d)垛与梁、柱间距≥30mm;

e)库房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30cm;

f)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50cm。

g)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150cm米。

在木质地板上搭设火炉,必须用隔热的不燃材料与地板隔开。

h)金属烟筒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70cm,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10cm,高出屋檐不应小于30cm厘米。

烟筒穿过可燃墙、窗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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