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真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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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真题及解析

2009-2013年司法考试题(婚姻法继承法部分)

单选题

2013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A、B、D错误。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B中与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C正确。

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

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

  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据此可知,享有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选项B错误。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

  选项C正确。

《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

  选项D错误。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2012

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

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

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考点】遗嘱、物权、发表权

【解析】选项A正确。

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

选项B错误。

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应归寺院所有。

选项C错误。

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不属于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选项D错误。

甲的个人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答案】C

【考点】夫妻扶养义务、夫妻共有财产、离婚过错赔偿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对乙负有扶养义务,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却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家庭成员。

乙在离婚时,有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D说法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本案中,虽然甲的行为属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但乙不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人(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不能得出乙属于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因此,不符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

24.甲与保姆乙约定:

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乙一直细心照料甲。

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

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答案】A

【考点】遗赠抚养协议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31条,甲与乙没有法定继承关系,故其协议应当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题干中没有介绍该协议具有无效情形,故该协议有效,A选项正确。

根据《继承法》第5条,丙与甲具有血缘关系,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在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甲的遗产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执行,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或其他继承方式处理,故BCD选项错误。

2011

2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

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

  【考点】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解析】选项A、B错误。

《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题中,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题中,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黄某与唐某具有约束力。

若黄某向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2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案】C

  【考点】无效婚姻

  【解析】选项A错误。

《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在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错误。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选项B中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选项C正确。

《婚姻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

  选项D错误。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而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

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销了。

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2011年卷三单选第23题)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答案】A

  【考点】继承权的放弃

  【解析】选项A正确。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据此可知,张某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且本人承认的,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B错误。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据此可知,王某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C错误。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据此可知,李某以不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由前提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D错误。

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

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

因此,赵某与父亲虽然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但赵某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2010

19.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

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

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19题)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答案】A

  【考点】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

  【解析】《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据此可知,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或遗赠的效力,遗嘱或遗赠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本题中,被继承人甲生前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

因此,应该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办理,遗产全部归村委会,那么无论是受遗赠人丙,还是法定继承人乙都不能分得遗产。

2009

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婚姻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关系无效。

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足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

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

因此,CD项错误。

 

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确定。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本题中甲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甲,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C项错误。

  其次,该房屋不会因为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约定。

因此,A项错误。

  再次,法律给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如果甲乙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话,该约定是有效的。

因此,D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第

(一)项中的规定可知,甲将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此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B项说法正确。

多选题

2013

66.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

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

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

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

丁母健在。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死亡时间的推定、代位继承、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乙、丁同辈,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选项A正确。

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因此,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选项B错误。

因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只能继承丁的遗产,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

  选项C正确。

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因此,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选项D正确。

《继承法》第27条第(三)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但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丙是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另外,《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据此可知,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子女戊、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2012

66.甲育有二子乙和丙。

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

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

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

丙未婚。

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考点】遗嘱继承、代位继承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戊可以代位继承,既可以代位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

另外,《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乙死亡后,由丁接替乙赡养甲,丁属于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

选项C正确。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继续人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

据此可知,丙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乙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D错误。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本案中,乙先于甲死亡,虽然甲立有遗嘱,将其个人房产全部给乙,但是戊不能根据遗嘱全部代位继承甲的房产。

该房产作为法定继承的遗产,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其中包括丙。

 

2011

52.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

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

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

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

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

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2题)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

  【考点】共同共有、宣告失踪、诉讼代理人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可知,甲与丙在婚姻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B说法错误。

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是继承权。

因此,不能因其未尽妻子的责任与义务就剥夺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选项C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本题中,甲乙的子女与丙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丙失踪。

  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题中,甲因中风不能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子女可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参与其与丙的离婚诉讼。

2010

67.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

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

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

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67题)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答案】ABCD

  【考点】继承

  【解析】选项A正确。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题中,郭大爷女儿先于郭大爷去世,其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即郭大爷女儿的份额。

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甲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选项B正确。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据此可知,乙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可以多分。

  选项C正确。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题中,丙与郭大爷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丙无权继承遗产。

  选项D正确。

《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题中,丁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009

66.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

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

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

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

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及其离婚时有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中,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负责照料女儿及其王某生活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赵某提出补偿请求的,王某应予补偿。

因此,A项正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据此可知,王某与赵某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的约定有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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