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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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29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一、学习目的

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检验了解、熟悉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的程度,以提高你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主要内容

1、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安全生产的意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法律法规体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2、熟悉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的12项治本之策、《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规章等;

3、掌握安全生产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

第一部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986年3月19日通过、1986年10月1日实施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5月1日起实施的《矿山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正安全生产”。

1996年8月29日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目前,这些指示和法律规定都为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和贯彻执行指明了方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方针适用于所有行业、所有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

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

第一次:

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

“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第二次:

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

“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三次:

1960年,我国第一艘万吨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

“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

后来,安全第一纳入了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

20世纪70年代末,煤炭工业部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依靠科学,讲求实效”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

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长、劳动保护处长、矿山监察处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

1997年,江泽民主席指出:

“必须坚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调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同时,对安全生产的论述: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006年3月27日下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

1、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的四个“必然要求”(即: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重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3、强调了发展的“三个不能”。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

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4、安全生产方针由“八字方针”充实为“十二字方针”(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5、强调搞好安全生产,领导是关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

6、强调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三个同步”。

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深入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性和特点,抓紧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政策举措。

7、强调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

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全党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安全生产的含义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2、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4、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企业的领导者、从业人员要把安全当做头等大事,要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及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因为人是最宝贵的,必须把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计划、布置和实施各项工作时首先要想到安全,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只有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预防为主”意味着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预防为主”要求对矿井自然灾害因素和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要事先辨识、分析和评价,从管理角度研究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事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予以实施,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综合治理,主要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预防事故和根治事故,包括:

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一个紧密联系、互为贯通的有机整体。

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安全生产的意义

1、是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和条件;

3、是企业现代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安全生产的原则

1、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体现了安全生产的统一性,生产部门对安全生产要坚持执行“五同时”规定,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

3、“三同时”原则(《安全生产法》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五、安全生产的12项治本之策

(2005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上提出安全生产源头治本和政策治本的12项措施)

1、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2、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

3、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4、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

5、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

6、加强培训教育,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

7、加快立法工作;

8、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9、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10、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

11、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

12、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原则,必须有下列制度和措施作保障:

1、树立安全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

2、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6、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7、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8、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9、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10、做好事故预防和处理;

11、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2、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二部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七个部分组成:

1、宪法。

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

它规定了国家、社会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问题。

只能由全国人大经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其他形式的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

宪法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2、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前者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行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后者是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地方性法规还包括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7、国际公约、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我国已加入《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

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由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颁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安全生产的一般法、母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是四个需要: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具体内容

该法共七章97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求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

(1)基本义务;

(2)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资格证;

(6)慎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7)保证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8)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9)严格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责任制;

(10)安全设施竣工必须验收;

(11)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3)按规定生产、使用特种设备;

(14)实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

(15)遵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藏、使用或者处置规范;

(16)严格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8)对危险作业实行专人现场管理;

(19)教育、督促从业人员;

(20)进行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

(21)相关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2)依法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管理;

(2)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教援与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

(2)事故调查处理.

7、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行的范围;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3)高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二)《矿山安全法》

该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义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目的是: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安全。

指导思想是:

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具体内容

该法共八章5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三)《煤炭法》

该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21次全体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1、立法的目的

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81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炭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四)其他法律

与煤矿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有:

《劳动法》、《职业病预防法》、《矿产资源法》等。

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令颁布,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本规定2001年4月21日以国务院第302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条。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本条例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该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施行,共28条。

1、制定的目的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2、核心内容

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煤矿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

3、十五项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超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4、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要求

(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五)其他行政法规

如: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法规

如: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

五、规章

(一)国家局委令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1)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第2号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3)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第6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第9号令《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6)第10号令《关于修订〈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7)第11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注:

监察部、安监总局)

(8)第11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9)第12号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

(1)第1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第2号令《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3)第3号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4)第4号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5)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6)第6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7)第7号令《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8)第8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9)第12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10)第14号令《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11)第15号令《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12)第16号令《煤矿安全规程》

(13)第20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4)第21号令《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15)第22号令《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3、原经贸委令

(1)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二)《煤矿安全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

(1)《规程》是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的法律,以及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等制定的具体的行政规章,因此具有法律规范性质。

(2)《规程》规定的条款,是煤矿的权力机关、主管部门和企业,防治煤矿灾害,保证安全生产的根本性的行为准则。

(3)《规程》适用范围为各种所有制的煤矿(包括井下开采和露天开采)。

全国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煤矿的管理部门、办矿单位、所有煤矿及全体管理和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2、《煤矿安全规程》的作用

(1)调整煤矿企业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2)调整煤炭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

(3)有利于加强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确保安全;

(4)有利于加强职工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利,有利于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

3、《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

(1)强制性

(2)科学性

(3)规范性

(4)稳定性

4、历年来《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情况

共制定10版,作九次修改。

(1)1951年9月《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燃料工业部)

(2)1955年12月《煤矿和油母页岩保安规程》(燃料工业部)

(3)1961年10月《煤矿保安试行规程》(煤炭工业部)

(4)1972年4月《煤矿安全试行规程》(煤炭工业部)

(5)1980年2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

(6)1986年7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

(7)1992年12月《煤矿安全规程》15章523条(能源部)

(8)2001年9月《煤矿安全规程》751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9)2004年10月《煤矿安全规程》751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0)2006年9月《煤矿安全规程》751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注:

1960年《地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

1972年《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1981年《小煤矿安全规程》

1987年《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1996年《小煤矿安全规程》14条153条

5、为什么要修改《煤矿安全规程》?

(1)管理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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