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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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为保证涉及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五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省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实施。

厅发展计划处和科技计划(专项)主管处室,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省科技厅对所属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府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科技经费的日常审计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包括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重点检查正确执行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

(二)承担单位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

包括分项目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保存管理情况等。

重点检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有无脱离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等问题。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

包括按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合同(批准的任务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自筹经费、配套经费和省财政科技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擅自转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等问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承担单位的日常监督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

(四)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

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政府采购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科技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等。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按合同(批准的任务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长期挂胀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需要,综合利用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

(一)过程监督。

承担单位每年3月底前要按项目向省科技厅报送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上一年度《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见附1)。

每年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拨付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

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或被举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巡视检查。

(二)专项审计。

对各类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审计。

根据需要,对其他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进行抽查审计。

(三)财务审计。

对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上的结题验收项目、所有到期应结题或研究开发失败不能完成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未通过财务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批准延期结题或办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财务结账手续。

对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下结题验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由承担单位内审机构或财务部门出具)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审计,未通过审查或抽查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四)绩效评价。

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今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采用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检查组,

委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委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工作,采用跨部门、跨地区或异地交叉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

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

省科技厅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监督计划,进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

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四)现场检查。

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省科技厅。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省科技厅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

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省科技厅。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选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经费监督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科技经费未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二)科技经费不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的;

(三)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五)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

(六)不按时上报《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

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

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不按程序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将科研任务外包的;

(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七)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长期〈到位3个月以上〉未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处理的;

(二)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

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省

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本部门〈单位〉减少立项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部门〈包括受委托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及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的客观、公正,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经费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

2.《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填报说明

附1:

《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单位公章):

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批准文号

科技计划(专项〉名称

第一承担单位名称

第一合作单位名称

第二合作单位名称

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起始时间

年月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年月

项目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年度

项目

预算数

年度到位

经费

累计到位

经费

累计完成预算

(%)

经费来源合计

1、科技计划(专项)补助经费

2、主管部门配套经费

3、承担单位自筹经费

4、其他经费

其中:

…·

......

......

.

项目

预算数

年度实际支出

累计实际支出

累计完成预算

(%)

科技

计划

(专项〉

补助

经费

其他

经费

科技

计划

〈专项〉

补助

经费

其他

经费

科技

计划

(专项〉

补助

经费

其他

经费

科技

计划

〈专项〉

补助

经费

其他

经费

经费支出合计

1、设备费

(1)购置设备及软件费

(2)试制设备费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

9、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

11、管理费

12、……

注:

经费支出情况表中,其他经费是指除科技计划〈专项〉补助经费以外的经费.

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单位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附2:

《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填报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批准文号”:

填写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下达的承担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名称、编号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下达该项目的文件号。

2、“科技计划(专项〉名称”:

填写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下达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科技计划或科技专项名称,应写全称。

3、“承担单位”:

填写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确定的承担单位名称。

对于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的项目应按照科技计划(专项)确定的承担单位顺序分别填写。

合作单位有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应单独填报本表。

4、“项目主管部门”:

填写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科技计划

(专项)项目确定的主管部门名称。

5、“项目起始时间”、“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分别填写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确定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

二、经费来源情况

1、“科技计划(专项)补助经费“:

填写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补助经费数额。

其中“预算数”填写补助经费总额。

2、“主管部门配套经费”:

填写省科技厅批准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承诺的配套经费。

其中,“预算数”填写配套经费总额。

3、“承担单位自筹经费”:

填写省科技厅批准的科技计划(专

项)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确定的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经费。

其中,“预算数”填写自筹经费总额。

4、“其他经费”:

填写省科技厅批准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确定的除上述经费以外承担单位承诺的其他经费。

其中,“预算数”填写其他经费总额。

其他经费来源渠道应单独列示。

三、经费支出情况表

经费支出情况填写“经费来源”中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相关费用开支情况。

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不得在“科技计划(专项)补助经费”栏内列示。

各项经费支出填报范围如下:

1、“设备费”项目。

反映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买专用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项目。

反映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

反映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加工费”项目。

反映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项目。

反映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项目。

反映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

反映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

反映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费用可在本项目反映。

9、“劳务费”项目。

反映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指参加项目研究但在所在职单位和所在岗位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项目。

反映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

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管理费”项目。

反映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

12、“其他费用”项目。

反映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

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有“其他费用”的应逐项明细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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