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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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光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根据《党章》的规定,光泽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

福建省光泽县217路47号

邮政编码:

354100

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

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党的组织

第一节机构设置

第九条设立中国共产党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简称光泽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光泽联社纪委)。

第十条光泽联社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理事长由同一人担任。

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十一条 联社党委设党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联社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联社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联社预算,从联社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联社党委职权

第十三条光泽联社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联社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三)研究讨论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履行联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联社改革发展事业;(六)领导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七)研究其他应由联社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

党委召开会议,对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

党委发现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

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

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下列事项,必须先经联社党委讨论研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联社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包括联社发展战略和经营发展规划等。

(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包括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采购大宗物资,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联社干部人事任免、调整重大事项。

包括联社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后备干部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等。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包括收入分配方案、劳动保护、福利卫生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党委议事一般以党委会议的形式进行。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

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成员应当到会。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三节 联社纪委职权

第十九条 联社纪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联社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支持、保护和促进联社经营稳健发展。

(二)检查、处理联社党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病案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三)对联社党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不正之风,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参加党员、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和联社的党风党纪检查工作。

(四)会同党委有关部门,结合联社纪检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联社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业务活动中拒腐蚀能力。

(五)受理联社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

(六)保护联社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七)其他应由联社纪委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联社纪委的权力包括:

(一)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

(二)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帆布管理权限对联社党员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实或立案检查,病案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三)对联社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风党纪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和考核,及时向联社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上级纪委和党委报告。

(四)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中央、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或协助联社党委制定执行党纪、反对腐败、清正廉洁、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第二十五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十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股份募集

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9052005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0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5000股。

““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58460025股,占股本总额的45.30%,其中:

本联社职工股16064729股,占股本总额的12.47%;法人股70591980股,占股本总额的54.70%”。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单个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社员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名称

住所

持股数(股)

占比(%)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平市马坑路1号闽东大厦一、二层

13703040

10.62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夷山市环岛西路76号

6851520

5.31

中联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148号三层320室

6851520

5.31

光泽县春满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光泽县崇仁乡崇仁村

6313744

4.89

福建光泽德顺酒业有限公司

光泽县坪山北街4号

5902148

4.57

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光泽县十里铺

3771893

2.92

福建省海亮贸易有限

公司

邵武市华光路68号3幢二楼

3128269

2.42

福建省光泽县富祥石化有限公司

光泽县光明西路30号

2787293

2.16

中商盛世(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佳盛广场C座10层10室

2559486

1.98

光泽县华山贸易有限公司

光泽县坪山路

122号

2530861

1.96

合计

54399774

45.14

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名称

住所

持股数(股)

占比(%)

元持祥

光泽县杭川镇文昌路18号

1211935

0.94

洪谷

光泽县杭川镇中洲街1栋

1172664

0.91

俞若昕

光泽县杭川镇二一七路15号

830793

0.64

田春香

光泽县217路49号

1幢

785552

0.61

丁家福

光泽县鸾凤乡油溪村油溪38号

739144

0.57

戴闽泽

光泽县杭川镇建南街1号

737343

0.57

李文迹

光泽县杭川镇文昌路24号

667935

0.52

高丽

光泽县217路47号

614556

0.48

高道亮

光泽县217路47号

604092

0.47

郑友忠

光泽县广安楼204室

567632

0.44

合计

7931646

6.15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

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份数;

(三)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社员股权的质押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

(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七条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八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

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主要社员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第四十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第五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社员

第四十一条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

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

(四)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本联社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年度财务报告;

(4)有关管理制度。

(八)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社员,不得行使社员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社员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联社利益行为的社员,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联社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社员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符合本联社的有关规定,并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六条 社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给本联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社员有权要求本联社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四十八条 社员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联社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债务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六)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七)当法人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社员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联社;

(八)承诺积极支持本联社坚守服务“三农”市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九)承诺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十)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社员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措施。

第五十条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联社有借款的社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五十一条社员在本联社有借款的,其表决权应按借款额度相应扣减,直至暂停行使,但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除外。

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或担保的借款出现逾期的,未归还前其表决权暂停行使。

第二节社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本联社设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社的权力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由31名社员代表组成。

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联社以职工社员、非职工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三类的持股比例为基础确定各类社员代表名额比例,并根据各类社员中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及接受其他同类社员委托持有的股份总和由多到少(同等条件下以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多者优先)按名额产生社员代表候选人,经全体社员选举产生。

本联社的社员代表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含10%)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

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社员代表条件,应当终止其社员代表资格。

第五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修改本联社章程;

(七)对本联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九)审议通过或修改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十)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社员的提案;

(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联社重大监管意见的通报,审议理事会关于本联社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10%以上的社员代表书面请求时;

(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不召集或主持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社员代表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本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提前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列席参加。

第五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应由社员代表本人出席;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社员代表,可以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社员代表,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社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对不能列入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理事会应在该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解释和说明。

本联社应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的提案原由和测算依据向参会社员代表进行说明。

第六十一条社员代表以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有过半数的社员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且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额应超过本联社股份总额的一半。

第六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社员代表大会作出修改本联社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本联社股份的决议,以及联社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

第六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就社员代表大会召集的程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予以公告。

第六章 理事和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

第六十七条 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从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社员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前解除理事职务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理事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工作经历及有利于履行理事职责的相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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