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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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临漳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责任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监管事项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1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号)
1.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2.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查处工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未按规定履行综合安全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失,指导协调不力,导致发生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监督全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负责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节的同类事故指导、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
4.参与一般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1.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统一指挥、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规划指导全县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1.接到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故应急救援信息,未及时上报值班领导,导致应急救援工作处置不及时、事故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2.应急救援组织不力、指挥不当,影响救援进展或造成产生灾害。
3.在组织的大型应急演练中,因组织不到位,造成弄假成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4.对乡镇、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监管不力,而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
培训考核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培训工作。
2.承担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组织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3.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4.《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
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6
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3.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4.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3.接到相关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
油气输送
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查处的。
9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工作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2.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0
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3.《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16〕143号)
1.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4.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2
二、
县公安局
二、
县公安局
二、
县公安局
二、
县公安局
二、
县公安局
二、
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正规范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设置和维护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管理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3.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机动车登记工作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
4.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相关登记或发放相关证件、标志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3
校园安全管理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1.负责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交通秩序管理,配合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配合教体部门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3.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1.未按照监管事项开展各项工作,导致发生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2.发现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进行整改的。
14
校车运行
安全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1.加强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维护,配合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3.监督检查校车道路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运营校车进行查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相关登记或发放相关证件、标志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5
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河北省消防条例》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6.《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1.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并负责调查火灾事故。
3.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