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类企业员工手册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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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致辞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

第三章入职管理制度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章培训管理制度

第六章休假管理制度

第七章考勤管理制度

第八章职能部门加班管理制度

第九章社保福利管理制度

第十章奖惩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薪酬绩考制度

第十四章附则

总经理致辞

欢迎您加入无锡市大华园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此热烈祝贺您顺利通过挑选成为公司的一员。

公司前身是无锡市大华园林绿化建设监理站,成立于1997年12月,是无锡市园林局下属从事园林绿化、古典建筑工程的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工程设计、工程测量、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专业单位,也是江苏省首家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2004年7月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在综合景观工程监理领域的技术力量非常雄厚,资质主项:

林业生态乙级;增项:

房屋建筑乙级。

2005年6月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认证,同年10月取得了测绘丁级资质证书。

并于07年9月取得了工程招标资质。

近年来,公司上下齐心协力不断创出良好业绩,累计完成绿化综合景观项目500余个。

业务遍及无锡及省内周边城市,并牢牢占据无锡市90%以上的绿化景观工程监理业务。

锡宜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沿江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等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创造了优良业绩;蠡湖新城、渤公岛、蠡湖公园等环境绿化工程的监理业绩,扮靓了湖滨城市的风貌;春江花园、金色江南、金马国际花园绿化景观等多项住宅工程的监理完成,提升了无锡市住宅小区的人居环境。

为建设绿色无锡、美好家园做出了的贡献,也在各城市的绿化景观改造工程中打响了“园林监理”的品牌。

通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在古建筑、园林、高速公路、住宅小区环境等工程中获得的各种奖项有30多个,在无锡寄畅园修复工程中获得了省建设厅颁发的“扬子杯”优胜荣誉奖。

在业务不断增长的同时,公司还大力开展了“创建学习型企业”、“创建省监理示范企业”等活动,并将这两项工作列入了公司的工作计划,企业上下学习蔚然成风。

通过“省监理示范企业标准”在全公司各部门项目组的深入对照执行,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水平。

近年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市园林局、绿办、锡山区城改办等单位授予了“无锡市绿化先进单位”、“无锡市五一示范岗”、“无锡市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先进监理单位”、“学习型企业先进单位”、“无锡市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

我们的目标是将公司建设成为江苏一流、国内有名、具有园林专业特色的,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测量、工程设计等多项资质于一体的建设管理咨询公司。

我们公司需要每一位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精诚合作,相互激励,兢兢业业,力争达到公司的标准,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

  优秀的员工是公司最宝贵的资产。

因此,公司希望每一个员工以高度的责任感,竭力支持公司的成功。

公司在此过程中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福利待遇以及培训和发展机会。

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应主动进取,加强有效沟通,共享公司的价值观念,同仁之间与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团结合作,勇于承担责任,不断创新,共同迎接挑战。

  希望您以此手册为指南,自我管理,不断进取。

诚挚地祝愿您在无锡市园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取得成功。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签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员工的行为,帮助员工全面了解公司,保证员工的权益和明确义务,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严格执行规程,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江苏省、无锡市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员工手册。

第二条 员工手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各员工务必全面了解本手册各项内容并切实遵行;退休返聘、劳务派遣等非劳动关系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并因当地法律和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政策的变更而不定期的加以修改和增减。

第四条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和福利等权力。

同时,员工必须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就业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及职业道德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担负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拥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管理、员工工资与奖金的分配、依法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

2、执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其他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廉洁自律

1、不准向业务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到业务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以暗示或明示的方式,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或利益。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业务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活动。

5、不准向业务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工程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苗木、材料、设备等。

6、不准向业务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朋参与同工程项目合同的苗木、材料、设备、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一般行为规范

1、监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牌、安全帽,穿公司工作服。

2、在工作时间内,应保持端庄的坐姿、站姿。

3、工作时间内,不允许闲逛或窜岗聊天。

4、工作场所内,不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的言行。

5、工作场所内,不打牌、赌博。

6、路遇同事,应微笑示意、点头问好。

7、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示意,得到许可后方可进入。

8、接待外来人员,做到热情大方、彬彬有礼;接听电话,一般用普通话,统一使用“您好,园林监理”作为开头语;接电话时音量适度,声调热情、愉快。

9、不得将非法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宠物等带入工作场所、宿舍等地。

10、保持工作场所的干净整洁,物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下班前妥善放置所有工作物品、资料,以防遗失、泄密。

11、出席会议必须准时,因故不能按时到会或不能到会者,应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出席会议应遵守会场秩序,手机须关闭或调整至振动状态,不得在会场内接听电话,如确有需要,须请示会议主持人,得其准许后方可离场接听。

12、做好办公场地、宿舍、项目组住宿地等场所的安全、消防工作;下班前认真检查水、电、气等闸门,各种设施、设备安全装置,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入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招聘标准

1、公司对招聘员工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者坚决不聘,无才无德者坚决不聘,有才无德者坚决不聘,真正做到任人唯贤、量才录用、按需录用。

2、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乃视其对该岗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岗位的岗位责任书为考核的原则。

第二条招聘计划

各部门需添增人员,需由部门主管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有关组织结构规定及人事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招聘计划,确定招聘的途径、费用、形式等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招聘实施

  招聘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实施,实施内容收集应聘人员资料、指定面试人员、安排面试时间、地点及确定面试结果。

第四条面试流程

1、应聘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第一轮面试,面试人员将从个人性格、个人能力、个人素质等各方面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定,在"第一轮面试评估表"上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确定第一次面试结果。

2、根据第一轮面试结果进行筛选后,将进入第二轮面试的人员推荐给总经理或部门主管进进行第二轮面试。

面试人员将从工作经验、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等方面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定,并在“第二轮面试评估表"上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确定第二次面试结果。

3、第二轮面试结果分为:

拟予试用、列入储备、不予考虑三项,经由总经理根据面试情况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4、对于未被录用的应聘人员资料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归档存入公司人才信息库,应聘人员资料列入公司保密范围。

第五条录用、报到

1、经总经理批准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通知其报到及需携带材料.。

2、批准录用人员应先至人力资源部报到,填写“员工个人资料登记备案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3、上述人员未按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报到或未按公司要求提供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其拒绝接受公司录用,报到通知自动失效。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如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未如实填写“员工个人资料登记备案表”的;

2、在应聘中提供虚假材料证件等材料的;

3、在应聘体检中弄虚作假的;

4、未通过试用期内技能等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5、其它公司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转正

1、试用期规定:

试用过程是公司招聘人员的必要环节。

自中层管理人员到一般管理人员无一免之,并坚持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原则。

2、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试用期工作能力和业绩确定其工作岗位,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

未通过试用期考核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的规定

1)凡经公司录用的员工,公司将与每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2)劳动合同书主要包括公司用工的权利和义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3)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本手册中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4)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先前员工的重新录用

1、先前的员工,符合空缺职位的要求并有重新返回公司的意愿,如先前不是被公司辞退,公司可以考虑重新录用。

2、如果先前的员工被公司录用,将作为重新录用而不是复职。

因此,在计算福利时其以前在公司的工龄将不予考虑。

3、先前的员工如从事与以前相似的工作且离职未满6个月,将不再设试用期。

4、如果先前的员工从事与以前相似的工作且离职未满1年,其待遇(包括起薪)将与其离职前的岗位待遇相似。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及其他日常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条应聘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

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视为公司就上述内容已如实告知了员工。

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公司应要求应聘者出具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的证明。

员工本人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福利待遇、试用期约定、培训、竞业禁止等相关事项

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代表对公司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认可。

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其他内容,约定其他内容条款应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并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由员工和公司双方协商确定。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认定为单位骨干或技术精英的员工(应根据员工综合情况并由管理层讨论通过)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双方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不满足第六条第

(一)款所述条件的员工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期限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与第六条第

(一)款中第1或第2条件相符的员工若书面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的临时性、季节性或项目用工,可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条对新招收的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对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员工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无锡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劳动合同书由公司与员工双方签字

或盖章后生效,员工在合同签订后,方可到岗报到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日24小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条件发生变化,经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书面变更。

具体程序为:

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员工本人签字同意并交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人力资源部依据批准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制作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协议,交员工本人签名。

对于变更部分劳动合同条款的,原劳动合同中未作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公司应于劳动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若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应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与续订

(一)若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人力资源部应提前四十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员工应在十日内将回执返还人力资源部,员工未填写意见或未返还的,视为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对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续订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妥有关续订手续;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按照第十三条第六款办理。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被证明所提供应聘材料虚假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辞退的。

(三)员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试用期员工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并填报《员工离职审批表》由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员工主动按程序办理工作移交等离司手续。

员工在未办妥工作等移交手续前,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不得擅离公司。

(这样的规定有问题,但可以暂时先这么规定,但事实上是违法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这以下几种情况也是违法的)

1、在公司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2、经手办理的经济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

3、从事涉及公司秘密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4、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5、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七)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后十五日内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并给员工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五条 在公司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员工依据法定程序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给予其经济补偿,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也有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视具体情况公司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公司因为下面情形之一的出现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一)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第十八条 员工除劳动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向公司赔偿以下费用:

1、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按第十一条所约定的办理;

3、对生产、经营、科研、管理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若员工违反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员工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公司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并依法享受公司的各种津贴和福利。

第二十一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按规定要求其赔偿时,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设专人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名册,并随时根据员工流动情况进行更新。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后第一次到岗时间即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员工应于第一次报到时到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名册上签名,以确定劳动关系正式形成。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时应保存员工签收的回执,若无法送达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公示告之。

第二十六条《离职审批表》被批准后应由员工本人手持该表去各相关部门办理离职事宜。

人力资源部应在见到由各相关部门签署完毕的《离职审批表》并回收后,才能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的转移手续并为员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对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人力资源部应建立以下台帐

(一)劳动合同台帐;

(二)岗位责任书台帐

(三)医疗期台帐;

(四)员工培训台帐;

(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去向台帐;

(六)其它必要台帐。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培训的基本任务是:

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全体员工达到本岗位工作所要求的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规范标准,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现代科枝、管理的进步,适时地对员工进行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员工培训要遵循"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以致用,学用对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按需培训,灵活多样,保质保量。

第三条公司将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员工的对口培训,保证员工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参加培训要服从公司的安排,培训后为公司服务。

第四条培训方式

1、公司举办或委托其他单位举办的岗位责任培训、规章制度的培训以及基本素质的培训。

2、继续教育公修课、职称信息化素质等职称类培训。

3、学历类、执业资格类培训。

第五条培训组织管理

1、员工培训由公司总经理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部负责的培训工作:

1)根据公司的要求及部门主管编制的员工培训计划,制定、修改员工培训方面的制度和长短期规划。

2)建立员工知识结构、教育背景及培训档案。

3)收集监理行业培训合作伙伴及其培训课程等最新动态。

4)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业务知识培训班,重要岗位的专业培训班(含研修、考察、专题讲座)等。

5)组织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管理科学培训。

6)与国内著名大学合作,组织并管理公司所需相关专业的研究生班,并积极吸纳优秀人才加盟公司。

7)转岗人员的培训。

2、各部门负责的培训工作:

1)协助人力资源部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员工培训的制度和规定。

2)根据公司要求,制定本部门员工培训计划,并向人力资源部反映员工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3)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计划和培训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员工参加培训的条件

1、除公司安排的培训或由员工本人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的培训外,其他个人参加的各类培训学习,不应占用工作时间,公司亦不予报销费用。

2、对品德素质好、工作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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