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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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台帐,明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部位、重要技术参数、开始施工日期、解除危险日期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应当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台帐,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资料予以专案管理。
第二章专项方案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十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十四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也可以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项目参建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第十六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相关施工图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
第十七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
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企业应当按专项方案论证会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
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
第二十条对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如施工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与专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一)专项施工方案;属于深基坑的,还应提交基坑支护设计(基坑支护设计需要市建设科技委办审查的,还应当提交审查意见书);
(二)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还应提交专家论证意见书(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抽取专家见证书);
(三)由专业承包单位实施的,还应提交分包合同。
第三章工程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现任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签字笔迹以及任命文件复印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施工企业更换了技术负责人,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的上述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条监理企业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施工企业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还应当通知1~3名参加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专家应当签字。
经验收合格的,还应通知工程安全监督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没有发现验收工作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方可浇筑混凝土。
第三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位移等情况的,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或未责令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企业停工整改的,或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企业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论证专家管理
第三十五条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或解聘,组建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库”),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三十六条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类别及对应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件等。
第三十七条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
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向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并进行初选和评审。
办公室将初选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市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1周。
(三)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三十八条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三十九条专家库专家名单在市城乡建设委网上公布。
专家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四十一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缺席同一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工程专家论证会两次的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四)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专项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五)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六)以专家名义参加本单位施工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的;
(七)工作单位变动、联络方式改变后,超过三个月未知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常住本市(院士、大师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第四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组织召开专项方案论证会的,应当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抽取专家名单的申请。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抽取专家见证书(附专家名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抽取专家见证书上的专家名单通知专家参加论证会。
专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补抽专家。
第四十六条专家及所属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专家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通知参加专项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在论证会开始前二小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十七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发现的本办法第二十九专家违法违纪情况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四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禁止建设单位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单独发包。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合同非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并且没有合法分包合同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处理,并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九条禁止用门架搭设3.5米以上模板支撑体系。
第五十条禁止钢井架安装高度超过30米。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专家库专业类别、范围和专家条件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1:
专家库专业类别、范围和专家条件
序号
专业类别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条件
备注
1
岩土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2
模架工程
1.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5.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6.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8.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结构施工或模架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主持过重大工程模架方案的编制;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3
吊装及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4
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附件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专家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专业
专家论证意见:
年月日
专家签名
组长:
专家:
总承包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