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折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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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折旧

原创2012年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折旧费篇

毒砂

  一、计提折旧的范围

  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

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

  (摘自《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摘自《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前款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摘自《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二、计提折旧的计算时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后的金额。

  (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摘自《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三、折旧年限和残值率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摘自《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摘自《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四、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及原因在变更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摘自《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摘自《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五、其他规定

  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费用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灾、防盗抢、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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