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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资料概要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

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

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

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知识产权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压缩)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优化出口产业结构,促进自主技术创新。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领域和竞争焦点。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而且可以保持与其他国家的技术差距、增加国际竞争难度,从而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我国以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有利于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其主要表现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上。

同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就是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有力保障。

最后,科学技术创新是需要激励和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质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创新者的创新产品带来更大的市场潜力与更多的预期利润,提高竞争对手获取先进技术的成本,限制其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和模仿,因而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激励自主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微观上促进自主技术创新。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建设体系,是我国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措施。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世界市场需求极度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为扶持和保护本国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急剧抬头,知识产权壁垒作为一种更为隐蔽的非关税措施成为主要代表。

此外,随着我国技术和资本要素积累的增加,我国产品正在由粗放式的价格竞争转向高附加值的技术与品牌竞争,这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特别是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更容易遭受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限制。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频繁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已涉及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关键性行业,尤其是在高新科技领域,并且案件规模越来越大,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相关专利费用和赔偿金额越来越高,甚至数以亿计。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正在成为制约我国企业产品出口的一大障碍,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企业和产业的发展,严重的甚至威胁到我国部分产业的战略发展格局,对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

然而,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专注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保护,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视而不见。

我国只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建设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进行,确保出口企业的长期利益,保证国际竞争力,消除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良影响。

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建设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和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应对,这是我国在以新兴技术为基础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贸易结构优化升级、深化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不断融入当代国际经济环境的必然要求。

首先,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导下,认清发展战略重点,促进自主知识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

其次,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充分合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方面的作用。

 

现状(分层次压缩)

随着对外贸易日益繁荣以及加入WTO之后的各项承诺逐步兑现,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进出口额不断攀升,然而,在高新技术产品在全球贸易比重不断扩张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繁荣的背后却存在必须直面的危机。

毋庸置疑,高新技术带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在某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已经超过其出口比重的40%,而我国的出口虽然脱离的最初的原材料出口阶段,但仍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

在各发达国家在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名牌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严密保护下,大量出口高附加值产品时,我国出口企业大多仍在扮演世界加工厂的角色赚取血汗钱;在各发达国家用国家间的技术合作开发条约、专利池等联合手段布起层层技术壁垒时,我国出口企业大多还在孤军奋战,对接到的侵权通知手足无措;在各发达国家用企业间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团结起来进行市场研究与协作时,我国各行业协会大多还停留在只向出口企业收取会费的层次;在国外知名企业每年投入巨额科研资金、申请大量专利、商标,并在维护、发展、利用自身知识产权的战略中不断推陈出新时,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的意识,更谈不上知识产权战略……曾经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现实的考验也不是可以朝夕改变的,但绝不是没有出路的。

从七十年代后期我国着手保护知识产权开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就抱有开放性的态度,积极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交往与合作,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有目共睹。

在国家提出知识产权战略以来,知识产权问题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成为热点,而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现阶段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在国家、地区、行业和企业各个层次受到关注。

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因而,在此需要仔细分析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国家层次

1.立法(法律、国际公约)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基础,我国于1982年通过《商标法》,1984年通过《专利法》,1990年通过《著作权法》,并在基本法律通过之后分别陆续通过了实施细则,这一时期的立法线条较粗,主要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当时我国的对外贸易还主要以石油、煤炭、农产品等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出口为主,出口数额有限,且没有出台对外贸易法。

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响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以及《专利合作公约》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后,我国分别对三大法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将国际公约的内容并入到我国立法之中,并于1993年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法律,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有所提高;同期我国出口结构和额度逐步得到改善,制成品占出口产品比重不断上升,并于1994年通过《对外贸易法》,但该法中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只有一条涉及了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此后便是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国,这对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都是一件大事,在2000年和2001年两年中,我国对三大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均依照WTO的承诺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且于2004年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加入了“与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到这一时期,我国对外贸易得到长足发展,对外贸易总量稳居世界第三,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增长迅猛,但高新技术进出口的增长,也使得知识产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日益突出。

不难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立法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从无到有从寡到众,不断积累不断完善,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肯定。

然而,在2002年以来,我国很多出口产品均出现了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

这些问题本身即向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事实上,我国在不断谈判过程中“速成”的知识产权立法确实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尚需完善。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对对外贸易中的进口、出口环节,以及知识产权的国外保护等保护不够,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关于“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也应进一步具体细化,应制定和出台有关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

此外,我国现有立法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还缺乏比较具体的规定,如何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相结合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

    

2.司法(司法解释、案件处理)

配合知识产权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做出指导,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协助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各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不断积累,审判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由于我国尚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必要限制措施,无法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这些恶意手段进行处理和规制。

司法部门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在证据提取、期权赔偿标准定和司法鉴定等程序和措施上存在时滞,而且部分企业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上的不足之处,恶意行使权利,致使相对人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惩处违规行为人。

同时,各级法院均有大量的商标、专利复审诉讼的案件积压,也是目前较突出的问题,而这其中也不乏涉及对外贸易的案件。

   

3.执法(行政法规、规章)

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近来受到不少质疑,某些国家指责我国知识产权事务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外贸易终于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等管理外,植物新品种、海关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项目和成果进出口、药品和产品进出口知识产权等均由各职能部门管理。

在国务院颁布的各种条例、办法(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之外,各部门也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出台了相应的行政规章,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局等联合或单独制定了一批办法、意见,以及对具体问题的答复。

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的指南。

然而,在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为各部门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不同机构的政策和管理之间衔接不上,难以形成执法的合力和有效的工作机制。

同时,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对外贸易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交流不畅。

外贸企业只有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才想与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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