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法律释义 烟草专卖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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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法律释义烟草专卖法

第四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要点提示:

第一章总则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内容

1.实行专卖的范围;

2.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3.领导体制;

4.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一、纳入专卖管理的烟叶的范围

二、烟草种植

1.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2.烟草良种由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3.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三、烟叶计划收购

1.烟叶收购计划的下达及其变更;

2.烟叶收购合同的内容及其签订;

3.烟叶收购价格及其标准。

4.烟叶收购单位。

四、烟叶和复烤烟叶的调拨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撤销

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的规定

三、卷烟、雪茄烟的生产计划管理

1.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的下达及其变更;

2.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的下达及其调整。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

二、卷烟、雪茄烟包装的有关要求

1.焦油等有害成分的含量;

2.健康警语。

三、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的若干规定

四、烟草制品注册商标的申请及其印制

第五章、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一、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计划管理

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特定销售对象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的设立及其特定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违法擅自收购烟叶

1.表现形式;

2.法律责任。

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1.表现形式;

2.法律责任。

三、无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

四、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五、伪造、变造或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准运证

六、走私烟草专卖品

七、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内容解读:

第一章概论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立法宗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烟草及其制品既是一种有着长期和广泛争议,被公认为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嗜好性消费品,同时吸烟又是一个历史性、社会性的消费习俗,吸烟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现阶段烟民数量还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决定了我国的烟草政策只能是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

二是烟草行业的初级产品(烟叶)、主要配套产品(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盘纸等)和最终产品(卷烟),都具有用途单一、专用性较强的特点。

也就是说,生产少了不能满足生产和消费的需要,生产多了又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这种情况决定了对烟草专卖品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经营。

三是历史上,许多国家为了限制吸烟,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并且以此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烟草专卖法对其宗旨做出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

即把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人民健康与促进烟草行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起来,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特征

1、烟草专卖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

烟草专卖是一种垄断,但这种垄断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垄断,不是行业性、部门性或者地区性的垄断,而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

实行烟草专卖,是党和国家针对烟草行业的特点,总结我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的历史经验,同时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实行烟草专卖体制的做法从而做出的历史性决策。

从最初决定建立烟草专卖制度开始,国家就注重将烟草专卖制度运行纳入法律的轨道。

为此,国务院早在1983年就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奠定了专卖立法的基础。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又相继审议通过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从法律上确立和巩固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2、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是一种完全专卖

烟草专卖分为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形式。

完全专卖,即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卖品产供销各环节都实行专卖管理。

我国目前对烟草实行的专卖就是完全专卖。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

而不完全专卖,即仅对专卖品产供销部分环节或只在部分地区实行专卖。

在领导体制方面,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式,即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三、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

烟草及其制品始终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因此国家和社会有义务通过各种措施逐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或者减少烟草消费,减轻烟草及其制品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国家应大力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同时,国家和社会也有责任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的政策,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纳入烟草专卖管理的烟叶的范围]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释义】

烟叶根据加工方法和化学成分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两大类:

烤烟和晾晒烟。

晾晒烟又可细分为名晾晒烟和其他晾晒烟两种。

对于不同种类的烟叶,到底是全部纳入专卖管理还是只对部分种类实行专卖?

烟草专卖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

烤烟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栽培面积最大的烟草类型,是卷烟工业的主要原料,理应纳入专卖管理的范畴。

名晾晒烟是指在各地种植形成一定批量,并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及出口所用的晾晒烟,也应实行专卖管理。

其他晾晒烟是指种植上不形成一定批量,主要为群众吸食自用的晾晒烟,因此可以不作为专卖管理的对象,而是按一般农副产品管理,可以到集市贸易市场买卖。

烟草专卖法对纳入专卖管理的烟叶范围的规定,既奠定了国家对烟草制品生产实行计划控制的基础,又保证了人民群众特殊的生产和消费习惯,是十分符合我国国情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名词解释】名晾晒烟名录,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为加强对名晾晒烟的管理,明确规定名晾晒烟的范围而发布的名晾晒烟的名称目录。

[烟草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释义】

1、烟草优良品种一般应具有种植范围广、抗病、抗旱、烤后品质好,上中等烟叶比例较高等优点。

2、优良品种在全国的培育和推广必须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土壤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的现状决定的。

3、烟草优良品种的确认,必须经过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4、烟草新品种必须经过一定规模的栽培试验,由省级烟草品种评审委员会推荐,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才能确定是否为优良品种。

只有经审定为优良品种的,才能进行推广种植。

5、烟草优良品种的供应工作,由当地烟草公司负责。

这样既能保证烟叶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统一控制种源,防止大面积超计划种植带来的消极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烟草品种审定办法》、《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烟叶收购计划、合同及价格]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释义】

烟叶计划收购是指收购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收购合同,并对烟农交售的烟叶,按照国家规定的烟叶收购价格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后分等级收购。

烟叶收购是连接烟叶生产和卷烟工业的纽带,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认真执行烟叶收购计划是做好烟叶收购工作的基础。

烟叶的收购计划,是国务院计划部门根据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下达的。

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当地烟叶收购计划。

烟叶收购计划一经下达,非经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收购合同是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收购计划与农民签订的生产、收购烟叶的协议。

合同内容包括:

种植品种、面积、等级、数量、种植范围及向农民供应化肥、资金等等。

对于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草专卖法特别强调“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在烟叶收购合同中约定烟叶种植面积,其作用是:

一、防止烟叶种植者擅自扩大烟叶种植面积,从而增加烟叶产量;二、有利于提高烟叶质量;三、维护烟农的合法权益。

对烟农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首先,烟叶收购价格是国家定价,即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或变更烟叶收购价格。

其次,烟叶收购价格的确定,是采取分等定价的方式进行的。

国家一般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烟叶的成本、市场的需要、农产品之间的比价等各方面的综合因素,按照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烟叶收购价格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烟叶的收购单位、收购标准等方面的规定]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释义】

1、烟叶必须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收购。

2、收购烟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价格。

3、在烟叶收购中,不得压级压价,要妥善处理收购烟叶中所发生的纠纷。

烟叶收购工作,涉及千千万万烟农的切身利益,收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不得压级压价。

对于收购烟叶中发生的纠纷,除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处理以外,烟草公司也有责任妥善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制止非法购销烟叶的通知》(国烟法发[1995]15号)。

[烟叶及复烤烟叶的调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释义】

烟叶调拨,是指具有烟叶经营权的企业之间根据国家计划进行的有关烟叶、复烤烟叶方面的购销活动。

按照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流向,分为省际间的调拨和省内调拨。

1、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2、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保证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调拨计划。

3、无论是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烟叶、复烤烟叶调拨计划,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的烟叶、复烤烟叶调拨计划,未经原下达计划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4、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必须通过签订调拨合同来落实。

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实现国家的调拨计划,有利于依法对调拨合同进行管理,保证国家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的落实。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释义】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和复烤烟叶厂。

我国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撤销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其他单位或部门无权审批。

同时,根据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在设立、分立、合并或撤销时,也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

为实现对烟草制品的计划生产,国家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实行行政审批制度。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无论是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只要是为了扩大本企业的生产能力,都必须先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的生产计划管理]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释义】

卷烟、雪茄烟工业生产计划主要有两个层次:

一是年度总产量计划;二是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1、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指规定卷烟、雪茄烟年度生产总数量的计划。

国务院计划部门编制全国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在此基础上,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及各个企业的生产情况规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个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年度生产卷烟、雪茄烟的数量计划,把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落实到企业。

地方人民政府无权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年度总产量计划,更不能随意向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如果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报请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生产。

2、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是指在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内,根据卷烟产品的等级和种类而制定下达的指导性计划。

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是指导性计划,由全国烟草总公司向各省级烟草公司下达。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由省级烟草公司下达。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本企业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进行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释义】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是烟草制品流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设立也必须纳入国家专卖管理之中。

根据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经营地域范围的不同,其审批机关也有所不同。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卷烟焦油含量管理和“吸烟有害健康”宣传]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

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释义】

1、国家应当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以对卷烟、雪茄烟中的焦油含量进行控制。

规定焦油含量标准的意义首先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明确了解所吸卷烟的有害物质含量,以减少吸烟数量。

同时,促使生产企业开展技术革新,生产低焦油卷烟。

2、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在卷烟、雪茄烟小盒包装和条包装上都必须用标准汉字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2007年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对我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做出了更加细致地、符合公约要求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对烟草制品广告宣传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释义】

吸烟有害健康。

为了逐步减少烟草消费,国家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这些大众传媒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防止因广告产生刺激或者增加烟草消费的效应。

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无线电广播台及有线广播站、各级电视台及闭路电视传输网;报纸、刊物,包括各种报纸、杂志、书籍;播放、刊登,包括以声音、图像、文字、图画等形式发布的烟草制品广告信息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烟草制品注册商标的规定]

第二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释义】

1、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我国对商标的注册,采取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是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也就是说,我国对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实行强制注册的原则。

2、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是指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假冒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采取用非法手段盗用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生产烟草制品;有的擅自印制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生产烟草制品;还有的从卷烟配方到商标,全部仿造注册商标持有人的烟草制品,等等。

这些行为,都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非法行为,为被禁止之列。

3、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是指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符合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条件的企业。

规定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商标标识,有利于保护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提高烟草制品商标印制的质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节、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释义】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一经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定点生产企业,并获准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就被置于专卖制度的严格管理之下,其生产行为将受到烟草专卖法的约束和规范,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对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计划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落实。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烟草专用机械产品购销合同管理办法》。

[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第二十七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释义】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为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不得超出专卖法规定的销售范围自行销售,否则即为非法行为。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后,签约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中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不得将其产品自行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也不得自行购买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关于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释义】

1、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的企业。

经营上述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发放,省以下烟草专卖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都无权发放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将本企业的进货计划、销售及库存情况等信息报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便于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类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证在这一特殊烟草专卖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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