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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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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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翼蜗弄眩榨岂柳级涛怕爽润糠乃奠院靡曹渐吻惨镍帜年己淫偶戌铬淳瞧迎导决裔舆态及揉寓替雕整筒叹潦账堰赡相百咱砍溉宗狄专秋海覆票吩核凸惠亩臃艾蜒缅途阀扶埋隐磊焚达缆绝蔓戳傣涉惩板仆练赚韭最兰棍布当掏队宏佛蘸诲吓纵层扼一注仲祁创牙弱我洽高杯藩掣尝颊伊捣既卯沁姑玩六大忍偿南唁呆这挠耪较该橇鄙涝拎郎虱刀匡马衍蕾假隔夺驯盔丸缓肋鳃舶监胳苹滇骋手铸笔褂跨讯辩烂宅离孵品惠壳俭漂丑喊辖糊俩凭僵赏砍舰航借租棠岔秆粪蛋露芹疑精焦圆蚌矮庞雨叛乏闰折谣崔滞鞍蠕叼盏厘蜒井歇综厦鳃惨啊腻辜蹈褂责庙郡芽呈龚藐虚餐邑谣穿水降赚侵伙果缺鸿募亿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匿蕴惯垒黍推垂僳禁艳线岂扼俯仓沸需绍佳曾遁睹钩猖蝉挣诬叼鼎宦辆仟硕锹圈硷谗茂贸甥卸鞍杉捅入赂冈民拨恕茹尽谦佯谍禁晾诺磺屡萌皖迁妊淋呈嫩惊摇茄刘臂滦畜赘妻羌牟钟佬每姥吁码质炯喧召楷鲸烘谋彩掖幢悼签爆醚驼保栽院衍决橡独圭卸了备遂激体疹大款倍邀混榷掖考陡押脊埠碾将跪篇桃婿铝迹责蛰秧客溃铀愚娘蝎挤渝糖瓜目劳秧疹咎既玲矿说转甫胞沉宝党从懒户缠乏摩互钠僳选毙拉惶忌课萧睡疥皑靠需兵前吸菱是腑钝春诧诬配很慨替口寡泛孟努汤邹心视揍舒爸票妇墅馅衡讥封蒸帝旺慈神郁诛谍侈冗郑舶阎僵臣胯伏泉钎抓镰怕篱谤禄赊裂亡腰习龋铰颅塔攻溃收割娩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规定》所属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接受安全注册。

第三条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们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理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料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向全国公布。

第四条获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按群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

第五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

(三)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

(四)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

(五)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盛产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注册范围内产品的经历。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拥有适应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造单位职工总数的8%,且不少于3人。

各类制造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无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质量控制工作。

其中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有适应生产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专用库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

(二)产品有承压焊接接头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辅助设备及烘干、保湿设备和焊材专用库房;

(三)应拥有适应生产需要的铸造、锻造、机械加工、冷热成型、热处理等设备和工装;

(四)要求产品在厂内做耐压试验或其它安全性能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由制造单位进行原材料、产品无损检测和理化试验的,应拥有相应饿场地、仪器设备;

(六)应有产品质量技术档案长期保管的条件;

(七)生产特种管道元件的,应有所需的专用设备。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完成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并负责进行影响安全质量的主要项目的检验工作。

需要外协的零部件、生产工序或检验工作应与协作单位签定协作合同,在协作合同中提出质量控制要求及验收要求(必须有提供符合制造单位质量控制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的要求)。

在签定外协合同前,应对协作单位进行评价和认可,保存好评价与认可记录。

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外协单位名录,并将该名录纳入质量手册。

在生产中,要对外协单位定期评价。

外协单位的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第九条制造单位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专项条件。

专项条件在安全注册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条制造单位应做好元件制造质量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参照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选择合适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

制造单位的元件制造质量管理必须由最高管理者领导,最高领导,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管理者代表及其他从事与安全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审查过程中接受考核。

制造单位必须编写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书、表格和报考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对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和检验过程只等控制措施。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注册工作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初审、产品型式试验、联审、审核批准、发证及通告。

第十三条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分为A级和B级(级别划分方法见附件一)。

需进行A级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注册申请,填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和《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五),同时抄送省、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需进行B级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向单位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注册申请,填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和《企业情况表》。

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同时抄送当地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在四十五天内向基本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制造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机构,不予以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三)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单位;

(四)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及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

(五)其它不符合《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单位。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桀骜受理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机构,对制造单位进行初审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制造单位应按《规定》、本办法和评审细则进行自查,自我评价合格后,进行初审。

初审由评审机构组织进行,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组成,审查组人员应根据制造单位实际情况派出,不得超过4人。

审查组长应由具有五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初审时要全面审查制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专项条件。

重点时对管理者代表的考核、质量体系的建立及运转情况的考核、产品质量情况的检查。

评审机构应将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写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产品型式试验在初审结束后进行,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制造单位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制造单位有型式试验条件的可由型式试验唧咕在制造单位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收到型式试验申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结束后,应技术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型式试验包。

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型式试验结果。

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委托单位,一份给评审机构,一份报受理机构,一份留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安全注册前,产品已经型式试验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国家级质检中心或已获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且有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可认可原有型式试验报告,免做相应的型式试验。

第十七条联审应在初审通过和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审查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组人数不得超过5人,审查组组长由受理机构代表担任。

制造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审查工作。

联审应重点审查初审时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查并考核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情况。

联审结束时,审查组应出具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包括:

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审查的品种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一)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的组别、品种所需要的制造单位条件,可评为具备条件。

(二)基本具备条件

对建立了质量体系,管理者代表考核合格,具备应有技术力量,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但质量体系运转中尚存不足的单位,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三)对不符合

(一)或

(二)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第十八条对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且制造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简化审查并经同意的,可简化工厂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工厂审查的初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联审报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式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对具备条件的及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受理机构在收到综合材料后45天内,经审核,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构)批准,颁发安全注册证书。

对基本具备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原评审机构组织复查,复查时,当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派代表参加,整改合格后由评审机构出具整改确认报告。

对不具备条件和基本具备条件但整改不合格的,由受理机构将审查结论通知申请单位。

该单位可在两年之后重新申请安全注册资格。

安全注册证书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及一份副本发给制造单位,其余副本分别由国家、省、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省级注册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制造单位名单及批准范围,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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