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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施工合同模板

 

风电施工合同范本

 

-----------------------作者:

-----------------------日期:

甲方合同编号: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风电场

道路、基础、平台、风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同协议

甲方:

乙方:

(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商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对该项目的投标。

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件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书(包括澄清文件);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a.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b.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7)投标书(包括澄清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次序在前者为准。

2.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整(¥)该价格为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包死总价,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调整外,其他任何情况本合同总价不得调整。

3.承包商项目经理

4.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现行规范规定的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满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分部、分项工程合格,单位工程优良。

5.承包商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6.业主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7.承包商应按照监理人或业主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8.本协议书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

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

或委托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合同条件

1.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业主”指“甲方”,包括其他受让人。

1.1.2.“承包商”指乙方,不包括其他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1.1.3.“图纸”指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人提供和认可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以及由现场实际变更而提供的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

1.1.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10.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6.“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7.“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报价明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它文件。

1.1.8.“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1.1.9.“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1.1.10.“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业主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报价的建议书。

1.1.11.“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1.1.12.“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监理人或业主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14.“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时间〕。

1.1.15.“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的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16.“项目完成”指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项目,且业主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

1.1.17.“提留金”指业主应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阶段付款证书内所述的金额中扣留百分之十(10%)。

1.1.18.“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19.“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0.“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1.“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2.“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部工程。

1.1.23.“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4.“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和补贴。

1.1.25.“日”指日历日

1.1.26.“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7.“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

1.1.28.“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29.“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的经业主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

1.1.30.“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1.31.“单月份”是指开工月算起每递增一月的月份。

1.1.32.“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3.“单份单项设计变更”:

指单张设计变更单中的单条变更。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

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

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5通讯地址

业主的通讯地址: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

2.工程名称、地点及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和接口:

详见本合同附件H。

3.转让和分包

3.1.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否则视同违约。

业主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继承本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同意并给予配合。

3.2.分包

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若因技术要求需分包时,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承包商必须将其分包范围及分包商资质交业主审查批准。

4.合同文件

4.1语言和法律

4.1.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4.1.2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4.1.3勘测设计和工程施工、竣工、保修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4.1.4业主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承包商应予以采纳,该规范、标准可以是非汉语书写的相关规范。

4.2文件的优先顺序

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准。

5.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5.1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承包商提供套工程施工图纸、技术文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相应费用自理。

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业主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业主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退还业主。

5.2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的图纸、技术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完整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5.3施工图纸进度管理

业主在本合同签署之后7日内,应向承包商提供套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图纸,如不能及时提供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协商推迟交付图纸的时间,并尽快联系有关设计单位交付图纸,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交付时,业主可用书面通知承包商适当调整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工期。

5.4竣工图

承包商应在项目竣工后25天内向业主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竣工图原始资料两套,并编制两套完整的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工程量文件,然后一起移交。

5.5补充图纸和指令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指令。

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6.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6.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它物品。

6.2施工进度和管理(详见本合同附件B)

6.3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详见本合同附件C)

6.4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另外,应服从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协调。

6.5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6.6其他

6.6.1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由业主可接受的银行开具,格式和担保金额如合同附录的规定。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为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及工程移交后失效。

6.6.2合同生效后,积极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6.6.3承包商应遵守合同,按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质量和技术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程任务。

6.6.4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熟悉施工图;参加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

6.6.5编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

6.6.6严格按施工图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安全、工艺和质量。

6.6.7承包商负责保护由业主交付给承包商的控制桩。

二级控制桩由承包商负责设置并保护,负责保护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

负责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制作、安装及观测。

6.6.8工程质量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验。

负责将重要施工方案报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备查。

6.6.9承包商应认真组织供应工程所用材料,不得影响施工质量和工期。

6.6.10及时提供计划、施工进度完成情况及进度款结算报表。

6.6.11施工现场的水、电及承包商所需的施工道路均由承包商自行维护。

施工所需固定水源、电源由承包商提供。

6.6.12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记录、试验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编制竣工图纸、资料,报告待竣工时一并移交业主。

6.6.13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等,各阶段单项工程及整体工程竣工后,均应清理现场,做到工程项目和场地同时验收。

6.6.14承包商应制定出各种确保安全、工期、质量和工艺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在开工前报业主备案。

6.6.15消防、保卫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6.6.16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检测力量,积极配合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质监工作。

对因施工责任造成质量问题,承包商必须无偿处理,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不得增加费用,业主有提出惩罚的权利。

若发生质量事故,承包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商定处理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定的质量问题,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要求,限期无偿返工,并保证总工期不变。

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施工质量通病。

6.6.17在不违背合同条件原则下,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统一指挥和裁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否则造成工程损失,由承包商负相应经济责任。

6.6.18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安全文明施工,设立专门的安监机构,加强安全管理,避免一切人身伤亡事故。

若发生事故,承包商自理。

对影响整个工程安全目标,业主有权提出惩罚的权利。

6.6.19遵守业主有关工程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6.6.20承包商自行解决与地方关系的协调问题,但必须与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处理地方关系的原则保持一致,以使整个工地处理地方关系方面的尺度、步调一致,避免各单位处理地方关系不一致引发地方矛盾而影响本身及兄弟单位的正常施工。

违反此规定造成自身损失的由自身负责,造成他人损失的,业主将酌情进行处罚。

6.6.21承包商接受业主所委托办理工程相关手续。

6.6.22承包商负责协调办理与其相关的一切施工手续,相关费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6.6.23承包商必须到地方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单位资质备案;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或意外保险等相关费用。

6.6.24风机基础在回填之前,业主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数量的基础进行强度和密实度检测。

若合格,费用由业主承担;若不合格,承包商需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需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批准后执行,检测费用、补救措施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承包商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业主有权利将此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6.6.25由于施工造成临时用地(除风机基础占地、箱变基础占地、升压站站内用地、永久性道路路基占地外的施工用地在本条均指临时用地)上植被及附着物等损坏的,承包商应负责恢复并承担费用。

6.6.26承包商必须自己建立符合国家规范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砼搅拌站或购买商品混凝土,并必须采取泵车布料的方式进行基础混凝土的浇筑。

6.6.27施工单位应遵守合同,按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质量和技术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确保各工程节点的实现,若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完成工程节点,业主有权依情进行惩罚,并从合同节点付款中扣除。

6.6.28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复测、设计复核等工作,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标准。

6.6.29施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方案、新材料、新结构等技术方案和突破现行标准规范的设计时,必须有充分的论证和工程实践,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6.6.30按质量保证的要求,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的质量保证,施工单位所采购的设备、材料属施工单位的质保范围。

6.6.31服从现场作业面的调度,协调与其它专业工程交叉作业的关系,保障其它专业工程作业面不受本工程的影响。

6.6.32负责业主供应设备、材料的卸车、转运和保管、验收等工作。

6.6.33负责协调与电力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验收、启动等方案和手续,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质监验收。

6.6.34非业主原因造成的已完工工程或半成品工程等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进行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等风险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

6.6.35为保证业主工期要求,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开辟不少于2个主吊装工作面,并投入足够的设备满足吊装施工需要。

7.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7.1.办理本工程设计施工范围内的征地、租地等工作,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并负责所征(或租)地的相关手续及费用,包括手续费、征地费(或租金)等。

如业主未能按照完成以上相关手续,造成承包商误工或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7.2.业主负责协调、解决承包商与设计单位、设备厂家等之间存在的问题。

7.3.检查督促施工进度,确保各工程节点的实现。

7.4.业主有权对承包商方案优化,降低工程造价。

7.5.检查、督促承包商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使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整齐、有序。

7.6.业主按照施工进度对承包商报送的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进度款结算进行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承包商。

7.7.业主有权利检查、监督现场的施工程序、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对违章作业应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施工或返工,并按业主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承包商的违约

8.1违约判定

承包商违反合同规定即构成违约。

本合同内容与其他施工单位存在争议时,承包商将无条件服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接口问题的处理。

承包商拒不执行业主指令,情节严重,业主可终止合同。

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8.2承包商违约和补救

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发生,应视为承包商违约:

(1)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

(2)已不再履行合同且无任何合法理由的停工7天;

(3)在承包商无任何合法理由延期的情况下,如业主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同意的必要的措施,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但无权要求业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在业主发出指令后七(7)天内,未遵照执行并按本工程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合理加快工程进度;

(4)未能按合同规定清除不合格品;

(5)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超过七(7)天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责任而不采取措施;

(6)因为承包商自己的原因,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使按本合同的要求按期完成合同,业主将蒙受损失;

(7)违反合同有关分包的规定,且无视监理工程师和/或业主事先的书面警告,超过7天仍不改正;

(8)逾期完成工程施工(包括逾期完成工程施工中途节点)超过15天的。

(9)承包商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承包商发生以上

(1)、

(2)、(3)、(5)、(6)、(7)、(8)条违约行为后,承包商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此时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业主向承包商发出书面解除合同后合同解除,合同被业主单方解除后,业主可以立即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退出现场。

业主可自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

该等情况下,承包商应向业主返还业主已提前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同时,承包商除按合同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向业主全面、及时地赔偿因该等违约而给业主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因更换新的承包商而产生的所有额外支出的费用以及业主的预期利润损失等与该等违约有关的一切直接的和/或间接的损失。

8.3在没收日进行的估价

根据本合同第8.2.条“承包商违约和补救”条款的规定进驻和退出后,

监理工程师应尽快证明:

(1)在上述进驻和退出现场时,承包商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应得到的款额。

(2)未用或已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商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价值(如有时)。

8.4没收后的付款

根据本合同第8.2.条“承包商违约和补救”条款的规定进驻和退出现场后,承包商仅可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承包商已合格完成的工作量并扣除了业主应得金额之后的金额。

如果业主应得金额超过应支付给承包商已完工作金额,此超出部分视为承包商欠业主的债务而应及时偿还。

8.5协议利益转让给业主

根据本合同第8.2.条“承包商违约和补救”条款的规定进驻和退出后,如果监理工程师指示,而且法律许可,承包商应将其为本合同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如工程施工、提供材料、货物、服务等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9.业主违约

9.1在第23条“合同价格确定及支付”规定的应当付款的时间期满后,如果业主拖欠按本合同的规定到期应支付承包商的款额,且在到期日后28天内仍未作出付款,该被拖欠的款额将按所欠天数逐日按逾期付款利率累计利息;

9.2业主未按期付款暂停或终止

如果业主意识到其无法在某笔付款到期日向承包商支付该款项,业主应提前通知承包商。

如果业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本合同下任何到期无争议款项,且这种情况在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了十四(14)天,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发出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七(7)天后,暂停履行本合同并向业主提出范围变更申请,要求业主支付该笔金额另加逾期利息并进行担保的完工日调整。

如果此类不付款情况再持续二十八(28)天,承包商可在向业主发出终止通知(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十四(14)天后终止本合同。

如果没有按期付款是由于存在实在的争议,则承包商无权终止本合同,而适用本合同第24条“争议的解决”。

9.3承包商撤离施工设备

根据第9.2条“业主违约”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满21天之后,承包商可以从工地撤离所有他带至工地的设备。

9.4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因第9.2条“业主违约”而终止,则业主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总价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1)即将交付承包商的或承包商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2)考虑已完工程比例,承包商将设备运回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3)承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本工程施工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业主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在合同终止日之前,按合同规定可由业主向承包商收回的任何金额。

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

10.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10.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10.1.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附件A监理工程师工作范围”规定的职责。

10.1.2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

但规定:

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

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10.2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10.3.条款中的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的权力。

10.3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

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须经业主书面许可,承包商收到业主这一授权通知后方能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也不减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10.4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为书面形式,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

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

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0.5更换监理工程师

业主有权更换监理工程师,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承包商,否则不得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

10.6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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